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ships
標準號: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的進步,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建設,推動船舶及相關裝置制造業綠色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監測要求,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為的監督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護水上人員生命安全所必須的臨時性排放行為。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內河和其他特殊保護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禁止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體物質、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污、防止船載貨物溢流和滲漏等具體規定執行。
該標準自2018-07-01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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