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records and compliance reports of pollutant emission permi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lution sources— General rule (on trial)
標準號:HJ944-2018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 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體系,確定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制訂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形式、記錄內容、記錄頻次和記錄保存的一般要求,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分類、編制流程、編制內容和報告周期等原則要求。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 和附錄G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排污單位開展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編制及提交。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行業技術規范)的,按照行業技術規范執行;無行業技術規范的,按照本標準執行;行業涉及通用工序的,執行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制訂行業或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自2018-03-27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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