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開始,又有新一批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環境規范和標準正式實施了,快來了解一下。
全國文件及標準
1、9月1日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啟用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環土壤〔2021〕53號,為規范和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的信用記錄管理提供依據,有利于增強從業單位和個人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根據《信用記錄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生態環境部已建設完成“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信用記錄系統將于2021年9月1日啟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
《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點問題,強化對耕地的保護,針對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以及“合村并居”中違背農民意愿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制度邊界,強化法律責任。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于9月1日起施行。
3、《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新《安全生產法》9月1日起施行,特別重大事故最高罰款可達1億元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9月1日起施行!《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為了加強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粉塵爆炸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HJ 1182-2021)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HJ 1182-2021)為首次發布,修訂了《水質 色度的測定》(GB 11903-89)中稀釋倍數法部分,適用于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色度的測定,支撐《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96)等22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與原方法相比,該標準對稀釋方法、樣品保存條件、分析人員、環境條件等作出了規定,增加了結果表示與計算、精密度、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自2021年9月15日起實施。
7、《土壤和沉積物 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土壤和沉積物中 6 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自2021年9月15日起實施。
8、《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9月19日起實施。
地方文件及標準
1、《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發布 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沈陽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為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市場機制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低碳發展中的作用,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2021年版)》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放管服”改革,有效銜接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根據《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滬府規〔2019〕2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和本市生態環境管理實際,我局對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進行了調整,制定了《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2021年版)》。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為規范本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開展的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滬府規〔2019〕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2021年版)》的通知
為適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新形勢需要,落實“放管服”改革關于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進一步指導和規范本市建設項目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2021年版)》。《細化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7、《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滬府令50號)
為了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水域市容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8、成都《關于加強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強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強化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進一步加強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本意見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
9、《銀川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排水設施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本辦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
10、《浙江省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建設項目準入負面清單(試行)》
根據《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綱要》《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浙江省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浙江省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通則》等文件要求,遺產區、緩沖區以外的核心監控區的開發利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本清單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11、廣州市關于開展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及現有印刷企業進行書、報刊、本冊印刷和包裝裝潢等過程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本通知所指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是指對印刷企業印刷、清洗、覆膜、上光、涂布、燙箔、復合、烘干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工序進行綜合治理。本通知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