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范開展評估監測工作
鋼鐵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按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技術指南》,見附件),對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大宗物料產品運輸情況開展評估監測。鋼鐵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責任主體,對超低排放工程質量和評估監測內容及結論負責。經評估監測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將評估監測報告報所屬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二、突出重點穩步推進
鋼鐵企業要本著穩中求進、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高質量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開展評估監測。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和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的鋼鐵企業,應按照《意見》要求率先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其他區域有序推進。企業應重點加強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和手工監測采樣點布設的規范化,無組織排放控制、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等薄弱環節改造,以及建立監測監控和臺賬體系。
三、加強指導和服務
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服務,為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提供指導,定期將評估監測情況上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并將有關事項載入排污許可證中。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轄區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方案,組織指導開展評估監測工作,及時將評估監測情況匯總上報生態環境部。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經評估監測認為達到超低排放的企業納入動態管理名單,實行差別化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調閱CEMS、視頻監控、門禁系統、空氣微站、衛星遙感等數據記錄,組織開展超低排放企業“雙隨機”檢查。對不能穩定達到超低排放的企業,及時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取消相應優惠政策;對存在違法排污行為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鋼鐵企業和相關評估監測機構,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指導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在協會網站上公示各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進展情況,推動行業高標準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
為規范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統一超低排放評估監 測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術指南。
一、評估監測程序及工作內容
(一)評估監測程序
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在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前,應對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對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可開展現場勘查。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符合基本條件的,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應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完成現場評估監測,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應編制評估監測報告, 給出明確的評估監測結論和建議。評估監測程序詳見圖 1。
(二)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
1.有組織排放。規范設置監測采樣口位置和采樣平臺,手工監 測采樣點位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安裝點位應滿足相關 標準規范以及附 1 中采樣口和采樣平臺設置規范化要求。
按照《意見》要求,配備分布式控制系統(DCS)和 CEMS,CEMS 安裝、調試、運行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連續 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要求,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數據傳輸有效率達 95%以上。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 排 污 單 位 自 行 監 測 技 術 指 南 鋼 鐵 工 業 及 煉 焦 化 學 工 業 》( HJ878-2017)開展自行監測。
2.無組織排放。全面排查全廠物料儲存、物料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源,列出全廠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及控制措施基本情況表,包括生產工序、生產車間名稱、無組織排放源名稱、治理設施配置情況、與《意見》規定要求符合性對照,以及無組織排放相關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施類型、安裝位置等信息。生產工藝和物料輸送環節主要產塵點密閉罩、收塵罩等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周 邊設置總懸浮顆粒物(TSP)濃度監測設備;物料儲存大棚、燒結、球團、高爐、石灰、鋼渣處理等車間區域、廠內道路路口、長度超 過 200 米的道路中部設置空氣質量監測微站(監測因子至少包括顆 粒物等)。建立全廠無組織排放治理設施集中控制系統,記錄所有無 組織排放源附近監測、監控和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空氣質量監測 微站監測數據。
3.清潔方式運輸。建立進出廠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基礎臺賬, 其中,鐵路運輸應有磅單記錄臺賬,水路運輸應有水尺記錄臺賬, 管狀帶式輸送運輸應有皮帶秤記錄臺賬,管道輸送應有磅單記錄臺 賬或皮帶秤記錄臺賬。企業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應監控并記錄進出 廠運輸車輛的完整車牌號、車輛排放階段。廠內運輸車輛和非道路 移動機械應完成編碼登記。鼓勵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采用新能源或 達到國三排放標準。
4.臺賬記錄。留存連續穩定運行至少一個月的主體設施生產日 報表、《意見》中要求安裝 CEMS 和 DCS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記錄。企業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具備 保存三個月以上數據能力,其他自動監控監測設施具備保存一年以 上數據能力。環境管理臺賬和自行監測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保存原 始記錄。
(三)開展現場評估監測
1.有組織排放現場監測。企業對《意見》“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指標限值表”中規定的污染源污染物開展現場手工監測。對相同規模裝置、相同類別污染源可選取一個有代表性的污染源開展現場監測。 現場監測應在穩定生產狀況和工況下進行,參照附 1編制現場監測方案,監測煙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濃度以 及煙氣溫度、濕度、流速、含氧量、壓力等煙氣參數。監測期間由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工況負荷。同時開展手工監 測結果和 CEMS 監測結果比對,核查 CEMS 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2.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評估。對照《意見》中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現場核查并評估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符合性(參見附2)。依據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數據、視頻監控數據、顆粒物監測數據等,評估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情況。
3.清潔方式運輸符合性評估。調取近三個月所有大宗物料(包括鐵精礦、煤炭、焦炭、廢鋼以及外購燒結礦、外購球團礦、石灰、石灰石、鐵合金、鋼渣、水渣等)和產品(包括鋼材、外售中間產品等)的運輸量,以及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大宗物料和產品的運輸量、運輸方式及相關臺賬,計算進出廠清潔方式運輸量比例(計算方法見附3)。根據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統計分析進出企業的運輸車輛采用新能源汽車或國六排放標準(2021年年底前可采用國五排放標準)汽車的情況。開展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與地方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控制區等相關要求符合性 分析。
(四)編制評估監測報告
評估監測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預 評估、有組織監測方案、無組織排放源清單、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符合性分析、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潔方式 運輸要求符合性分析、評估監測結論和建議及附件等。
其中,企業基本情況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概況、主要生產裝備 及產能、近一個周期年產品產量和原輔燃料使用量、源頭減排情況、有組織污染治理工藝和設施主要參數、重點廢氣治理工程設計和施 工單位資質、廠內外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環境管理基本情況等。環境管理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是否取得排污許可證等環保手續情況、 近三年有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業名單、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技能水平、環保管理機構設置、管理制度、管理體系 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上報情況等。附件應包括廠區平面布置圖、在線監測數據達標分析圖、手工監測報告、無組織現場核查記錄表、 無組織點位現場照片、清潔方式運輸合同和進出廠憑證等。
二、鋼鐵超低排放評定方法
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根據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分步開展評估監測,出具評估監測報告,評估企業有組織、無組織和清潔方式運輸
是否達到超低排放指標要求,分別給出明確的評估結論。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的,認為該鋼鐵企業全面達到超低排放;滿足其中某項條 件的,認為該項達到超低排放;對達不到超低排放指標要求的環節,提出具體改進建議。企業針對具體環節制定整改方案和時間計劃, 整改完成后再次開展相應環節的評估監測。
(一)有組織排放
1.手工監測數據。鋼鐵企業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規定的污染源污 染物現場手工監測數據滿足超低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2.在線監測數據。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的規定開展CEMS日常運行 質量保證工作,經現場比對,CEMS 監測數據準確有效,且最近連續30天CEMS有效數據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均滿足超低排放濃度限值 要求。
3.企業自行監測數據。鋼鐵企業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規定但未進行現場 監測的污染源污染物自行監測數據滿足超低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
1.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所有物料儲存、物料輸送、生產工藝過程控制措施滿足《意見》要求。
2.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設施(抑塵、除塵、車輛高壓沖洗裝置等)運行正常。
3.燒結、球團、煉鐵、煉鋼、石灰車間、焦爐區域、物料儲存點及物料輸送落料點無可見煙粉塵外逸;焦化煤氣凈化區域和廢水 處理區域無異味;廠區整潔無積塵。
(三)清潔方式運輸
1.進出企業的大宗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量比例達到80%及以上;或清潔方式運輸量 比例達不到 80%但進出企業公路運輸車輛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或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2021年年底前可采用國五排放標準的汽車)。
2.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滿足地方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控制區等相關要求。
三、其他
鐵合金、鑄造用生鐵企業內的燒結、球團、高爐工序,以及獨立球團、獨立焦化企業可參照執行。鋼鐵企業自備電廠燃煤鍋爐超 低排放評估監測按照《關于做好煤電機組達到燃機排放水平環保改 造示范項目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2015〕60 號)執行。
附 1
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有組織排放
現場檢查和監測技術要點
一、采樣口和采樣平臺設置規范化要求
現場手工采樣點位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安裝點位 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HJ836-2017)等相關環境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排放標準的規定。
(一)采樣點位。采樣點位應優先選擇在煙囪上,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顆粒物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處。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徑處。氣態污染物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徑處,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 倍直徑處。
手工采樣點位應位于自動監測設備采樣點位下游,且在互不影響測量的前提下盡可能靠近;為了保證顆粒物和煙氣流速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和代表性,采樣斷面煙氣流速應大于5m/s。
(二)采樣孔。采樣孔內徑應不小于80mm,最好設置為90-120mm;采樣孔管長應不大于50mm。對于圓形煙道,采樣孔應設在包括各測點在內的相互垂直的直徑線上;對于矩形或方形煙道,采樣孔應設在包括各測點在內的延長線上。
( 三 ) 采 樣 平 臺 。 采 樣 平 臺 基 本 要 求 與 HJ75-2017、HJ/T397-2007 保持一致。采樣平臺應設有不低于1.2m 高的護欄和不低于10cm 的腳部擋板,平臺底部采用非鏤空設計,采樣平臺承重不小于200kg/m2。采樣平臺上,應有永久性220V固定電源,至少布設 3 個16A 的三相插座。
(四)排污口管理。排污口的立標、建檔和管理應符合《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地方生 態環境部門針對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有進一步要求的,按照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執行。
二、有組織排放監測
(一)監測依據
1.《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氣 中 顆 粒 物 測 定 與 氣 態 污 染 物 采 樣 方 法 》(GB/T16157-1996)及其修改單;
2.《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 范》(HJ75-2017);
3.《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 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2017);
4. 《 固 定 污 染 源 廢 氣 低 濃 度 顆 粒 物 的 測 定 重 量 法》(HJ836-2017);
5.《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73-2007);
6.《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
7.《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29-2011);
8.《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92-2014);
9.《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補版);
10.《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57 號)。
(二)監測內容及頻次
1.監測點位和因子。主要監測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指標限值表中規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濃度,以及煙氣參數(溫度、濕度、流速、含氧量、壓力等)。對相同規模裝置、相同類別污染源可選取一個有代表性的污染源開展監測,如軋鋼熱處理爐中,同種燃料類型的加 熱爐或退火爐可選擇其中一個爐子開展現場手工監測。
2.監測時間和頻次。燒結機機頭、球團焙燒煙氣、焦爐煙囪廢氣等排放口監測至少 3天或一個生產周期,其他排放口監測至少 1天。監測期間,企業在線監測設施不得進行計劃外的調試,同時開展CEMS 現場比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天至少連續采樣監測 1 小時,或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濃度小時均值,并保證至少有 9 個實際樣品;顆粒物至少采集3 個實際樣品。
3.監測工況及現場監測記錄。監測期間工況安排見表1。監測同時記錄各主要生產工序產品日產量、出鐵出鋼狀態、采用原燃料種 類和比例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燒、煙氣循環、煤氣精脫硫等源頭減排技術采用情況,燒結機機頭煙氣、球團焙燒 煙氣、焦爐煙囪廢氣等主要污染源脫硫、脫硝、除塵污染控制措施。
表 1 監測期間工況安排
生產工序 | 工況負荷 |
燒結/球團 | 高負荷(>90%) |
煉焦 | 高負荷(>80%) (現場采樣與裝煤、推焦或干熄焦操作同步) |
低負荷(50%左右),僅測焦爐煙囪 | |
煉鐵 | 高負荷(>90%) (現場采樣與高爐上料、出鐵時同步,監測出鐵場) |
煉鋼 | 高負荷(>90%) |
軋鋼 | 高負荷(>90%) |
(三)監測分析方法
煙氣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及煙氣參數的 監測分析方法見表 2。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監測分析方法 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文件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監測數據的處理計算按照HJ75-2017、HJ 76-2017、GB/T 16157-1996 相關要求執行。
表 2 煙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及煙氣參數的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 監測 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方法標準編號 |
1 |
SO2 | 固 定污 染 源 廢氣 二 氧化 硫 的 測定 非 分散 紅 外 吸收法 |
HJ 629-2011 |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 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 HJ 76-2017 附錄 D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濃 度 的 測 量-儀器分析法 | ||
2 |
NOx |
固 定污 染 源 廢氣 氮 氧化 物 的 測定 非 分散 紅 外 吸收法 |
HJ 692-2014 |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 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 HJ 76-2017 附錄 D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濃 度 的 測 量-儀器分析法 | ||
3 |
顆粒物 |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
HJ 836-2017 |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
GB/T 15432-1995 | ||
4 |
溫度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 方法 | GB/T 16157-1996 5.1 排氣溫度的測定 |
5 |
濕度 |
濕度測量方法 | GB/T 11605-2005 電阻電容法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 方法 | GB/T 16157-1996 5.2 排氣中水分含量的測 定 | ||
6 | O2 |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補版) | 第五篇第二章 電化學法測定氧 |
7 |
流速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 方法 | GB/T 16157-1996 7.排氣流速、流量的測定 |
8 |
壓力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 方法 | GB/T 16157-1996 7.5.2 測量排氣的靜壓 |
(四)監測結果評價。監測機構根據手工監測、CEMS 安裝運維
情況、CEMS 監測結果及企業自行監測數據,對照《意見》鋼鐵企業 超低排放指標限值表和國家、地方排放標準等,進行達標分析,認定企業有組織排放是否滿足鋼鐵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五)監測質量保證與控制
1.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嚴格按照 HJ/T373-2007、HJ 75-2017、 HJ76-2017 及相關規定執行。
2.監測工作應在穩定生產狀況下進行,監測期間由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工況負荷、各項治理設施(包括除塵、 脫硝、脫硫等)的核心參數運行情況等。
3.選用監測方法時,應能消除干擾或避免產生干擾。監測燒結 和球團廢氣中SO2 時,應避免使用 HJ57-2017,可使用 HJ 629-2011 等。監測焦爐煙囪廢氣時,應優先使用 HJ 629-2011,同時監測儀器 應注意加裝消除有機物干擾的濾波片。
(六)監測報告編制?;谄髽I生產設施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及 現場監測和檢查結果,監測機構組織編制監測報告。
三、CEMS 系統檢查
(一)檢查目的
檢查排放口 CEMS 運行和質控是否符合技術方案中的要求,能否穩定、客觀反映污染源排放狀況。
1.建立《CEMS 運行質控手冊》,確保CEMS穩定運行;
2.煙氣排放口CEMS 安裝、調試程序滿足 HJ 75-2017、HJ 76-2017 以及本方案的質控要求。
(二)檢查依據
1.《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 范》(HJ 75-2017);
2.《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 術要求和檢測方法》(HJ76-2017);
3. 《 固 定 污 染 源 廢 氣 低 濃 度 顆 粒 物 的 測 定 重 量 法 》( HJ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73-2007);
5.《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
(三)檢查程序
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按照技術方案要求對排放口CEMS 進行改造升級后,可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檢查工作。檢查程序 分為資料準備、資料審核、現場檢查三個步驟:
1.資料準備。企業正常生產工況條件下排放口CEMS 至少穩定運行30天后,可向監測機構提出現場檢查申請,并遞交CEMS運行質 控記錄以及至少30天運行數據(包括質控數據)。CEMS運行質控按 照 HJ75-2017 要求進行。
2.資料審核。監測機構審閱CEMS運行質控記錄和30天運行數據,審核通過后安排現場檢查。
3.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對照 HJ75-2017,對排放口CEMS 的質 控措施要求、安裝點位以及日常運行管理情況和相關記錄進行檢查。 同時開展 CEMS 比對監測。
(四)排放口CEMS 質控要求
由于超低排放改造后SO2、NOX、顆粒物濃度較低,排放口CEMS 的安裝、調試、運行除了應嚴格遵守 HJ75-2017 和 HJ 76-2017 的規 定之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總體要求
(1)排放口CEMS 儀器應具備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 督檢驗中心出具的適用性檢測合格報告;
(2)SO2、NOX、顆粒物量程設置不超過最大允許排放濃度的2-3 倍;
(3)采用冷干法的CEMS,要求進入分析儀的樣氣露點在4℃以 下;
(4)CEMS 應能夠實現全系統校準;
(5)CEMS 應具備監測NOx 的能力,NOx 監測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來實現:①直接監測 NO 和 NO2,②將 NO2 轉化為 NO 進行監測;
(6)應按照HJ 75-2017和 HJ76-2017 的要求,在現場檢查前 基于參比方法確定速度場系數,并對顆粒物 CEMS 進行相關校準。
2.質控目標
排 放 口 CEMS 技 術 要 求 和 檢 驗 方 法 應 符 合 HJ75-2017 、 HJ76-2017。
(五)排放口 CEMS 現場檢查與質控數據檢查
1.現場檢查包括CEMS 運行質控記錄、系統布局、布管布線、系 統機柜、分析儀表、數據記錄等。
2.質控數據檢查包括 SO2、NOX、顆粒物的零點漂移、跨度漂移、 響應時間、示值誤差等檢測項目的質控數據。
3.CEMS 監測數據與手工監測結果進行比對。
(六)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1.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按照 HJ/T373-2007、HJ/T 397-2007、HJ75-2017和 HJ76-2017 相關規定執行。
2.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進行量值傳遞,標準物質應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標準物質。
3.嚴格做好CEMS 運行質控記錄、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測試記錄。
附 2
鋼鐵企業超低排放無組織排放現場核查記錄表(示例)
(一)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源 | |||||||||||
生產工序 | 裝備 規格 |
產污環節 |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
企業實際情況 | 配套措施是否 滿足要求 | 現場治理效果是否滿足 無可見煙塵外逸要求 |
備注 | ||||
燒結 |
破碎 | 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 設施;無可見煙塵外逸 |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 理效果情況 |
是/否 |
是/否 |
附照片 | |||||
(二)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源 | |||||||||||
物料種類 |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
企業實際情況 | 配套措施是否 滿足要求 | 現場治理效果是否滿足 無可見煙塵外逸要求 |
備注 | ||||||
粉狀物料 |
除塵灰 |
采用料倉、儲罐等方式密閉儲存 |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理效 果情況 |
是/否 |
是/否 |
附照片 | |||||
塊狀和粘濕 物料 |
鐵精礦 | 采用密閉料倉或封閉料棚等 方式儲存 |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理效 果情況 |
是/否 |
是/否 |
附照片 | |||||
干渣 | 堆存采用噴淋(霧)等抑塵 措施 |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理效 果情況 |
是/否 |
是/否 |
附照片 | ||||||
(三)物料輸送無組織排放源 | ||||||
產污環節 |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 企業實際情況 | 配套措施是否 滿足要求 | 現場治理效果是否滿足 無可見煙塵外逸要求 | 備注 | |
粉狀物料輸送 |
除塵灰 |
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氣力輸 送設備、罐車等方式密閉輸 送。 |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理效 果情況 |
是/否 |
是/否 |
附照片 |
塊狀和粘濕物 料輸送 |
鐵精礦 | 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方式 密閉輸送,或采用皮帶通廊等 方式封閉輸送。物料輸送落料 點等應配備集氣罩和除塵設 施,或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 |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理效 果情況 |
是/否 |
是/否 |
附照片 |
料場出口 | 設置車輪和車身清洗設施 |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理效 果情況 | 是/否 | 是/否 | 附照片 | |
廠區道路 |
硬化,并采取清掃、灑水等措 施,保持清潔 |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理效 果情況 |
是/否 |
是/否 |
附照片 |
附 3
清潔方式運輸比例計算方法
式中:η為企業超低排放清潔運輸比例,%;
A 為企業評估期內采用清潔運輸方式的大宗物料運輸量,包括鐵精礦、煤炭、焦炭、廢鋼,以及外購燒結礦、外購球團礦、石 灰、石灰石、鐵合金、鋼渣、水渣等,萬噸;
B 為企業評估期內采用清潔運輸方式的產品運輸量,包括鋼材、外售中間產品等,萬噸;
C 為企業評估期內全廠大宗物料運輸量,包括鐵精礦、煤炭、焦炭、廢鋼,以及外購燒結礦、外購球團礦、石灰、石灰石、鐵合 金、鋼渣、水渣等,萬噸;
D 為企業評估期內全廠產品運輸量,包括鋼材、外售中間產品等,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