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20〕24號),規范我省水泥企業(含特種水泥、獨立粉磨站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統一超低排放評估監測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術指南。
一、評估監測程序及工作內容
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按照本《技術指南》的要求,對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情況開展評估監測。水泥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責任主體,對超低排放工程質量和評估監測內容及結論負責。監測機構應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一)評估監測程序
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在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前,應對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對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可開展現場勘查。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符合基本條件的,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應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完成現場評估監測,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應編制評估監測報告,給出明確的評估監測結論和建議。評估監測程序詳見圖1。處于調試階段的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應在完成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后,方能開展水泥企業的超低排放改造評估監測工作。
(二)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
1.有組織排放。規范設置監測采樣口位置和采樣平臺,手工監測采樣點位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安裝點位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以及附1中采樣口和采樣平臺設置規范化要求。對窯頭、窯尾及在生料、煤粉制備和水泥制成環節設置的獨立烘干熱源,配備分布式控制系統(DCS)和CEMS,CEMS安裝、調試、運行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要求,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數據傳輸率達95%以上。
2. 無組織排放。全面排查全廠礦山開采、物料儲存、物料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全流程無組織排放源,列出全廠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及控制措施基本情況表,包括生產工序、生產車間名稱、無組織排放源名稱、治理設施配置情況、與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符合性對照,以及無組織排放相關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施類型、安裝位置等信息。視頻監控系統應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配套水泥灰巖礦山應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并通過第三方評估程序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
3. 清潔方式運輸。建立進出廠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基礎臺賬,其中,鐵路運輸應有磅單記錄臺賬,皮帶運輸應有皮帶秤記錄臺賬。企業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應監控并記錄進出廠運輸車輛的出入廠時間、車牌號、VIN號、發動機編號和排放階段等。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完成編碼登記和排放階段等信息登記。使用的水泥包裝袋應有質檢部門的質量達標證明。
4. 臺賬記錄。留存連續穩定運行至少一個月的主體設施生產日報表、安裝CEMS和DCS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記錄。視頻監控系統具備保存三個月以上數據能力,企業門禁、CEMS、DCS監控設施具備保存一年以上數據能力。環境管理臺賬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保存原始記錄。
(三)開展現場評估監測
1.有組織排放現場監測。應對全流程生產環節的污染源及污染物開展現場監測。合理規范設置監測點位、確定監測因子與頻次,相同種類裝置和相同種類污染源的除塵器監測抽樣率>50%,保證監測數據科學性和代表性。現場監測應在穩定生產狀況和工況下進行,參照附1編制現場監測方案,監測煙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H3、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濃度以及煙氣溫度、濕度、流速、流量、氧含量、壓力等煙氣參數,并同步記錄氨水消耗量(以氨水質量濃度25%計)。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還應監測煙氣中氯化氫、氟化氫、鉈、鎘、鉛、砷及其化合物、鈹、鉻、錫、銻、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類、惡臭氣體、VOCs(以NMHC計)等污染物濃度。監測期間由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工況負荷。同時開展手工監測結果和CEMS監測結果比對,核查CEMS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2.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評估。按照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針對礦山開采環節、物料儲存環節、物料輸送環節、生產工藝環節等全流程,現場核查并評估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符合性(參見附2);依據廠內無組織源分布情況、廠內運輸路線、當地主導風向等情況,綜合評估空氣質量監測微站點、視頻監控設施等無組織排放監測監控設施布置合理性;現場核查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原輔料消耗記錄,并結合視頻監控數據、顆粒物等監測數據等,評估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情況。
對于水泥生產線,在礦山開采環節,重點核查綠色礦山建設和驗收情況;在物料儲存環節,重點核查物料封閉(密閉)儲存情況(全封閉式料棚、密閉料倉、儲罐、儲庫等)、料棚內地面硬化、料場和廠區出入口自動門安裝、自動感應式車輛沖洗裝置安裝情況等;在物料輸送環節,重點核查散狀物料卸車、上料、配料、輸送過程中的密閉和收塵抑塵設施情況、皮帶輸送機密閉情況、物料廠內車輛轉運情況、除塵器卸灰和輸送情況等;在生產工藝環節,重點核查破碎機、輥壓機、球磨機(生料磨、煤磨、水泥磨等)全封閉情況,水泥(熟料)散裝、水泥包裝環節廠房封閉和收塵設施情況,生產車間內散放原料和雜物情況等。此外,對于廠區道路,應重點核查硬化、破損修補及灑水清掃情況;對于廠區各車間內、外以及閑置裸露空地,應重點核查是否全部硬化或綠化,是否存在積塵和可見粉塵外逸,氨水儲罐區是否有明顯異味。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還應按照《水泥窯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2013)等要求,開展對固體廢物運輸、貯存、預處理等過程中無組織廢氣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評估。重點核查固體廢物貯存、預處理車間的封閉情況,無組織廢氣入窯焚燒處理情況(無法入窯焚燒,應另設高效治理設施)及無組織廢氣備用處理設施(停窯時)的可行性,固體廢物貯存及預處理區域是否有異味;重點核查廠外運輸路線沿線環境敏感情況及防治措施有效性、運輸車輛封閉性、危廢運輸單位資質、電子聯單、應急處理等管理規范情況;重點核查廠內運輸路線設置的合理性、輸送設施(皮帶、管道等)密閉性等情況,應盡量避免廠內固體廢物露天轉運;重點核查固體廢物來源的合法性。
3. 清潔方式運輸符合性評估。調取近三個月所有大宗物料(包括燃料煤、石灰質原料、鐵質校正原料、硅質校正原料、鋁質校正原料、緩凝劑、混合材、協同處置的固體廢物等)和產品(包括熟料、水泥等)的運輸量,以及鐵路、皮帶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大宗物料和產品的運輸量、運輸方式及相關臺賬,計算進出廠清潔方式運輸量比例(計算方法見附3)。根據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統計分析進出企業的運輸車輛采用國五及以上排放階段重型載貨車輛等的情況。廠內運輸車輛使用新能源或達到國五及以上排放階段的情況。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新能源或達到國三及以上排放階段的情況。判定使用水泥包裝袋與《水泥包裝袋》(GB/T9774-2010)的相符情況。另外,在調取近三個月所有大宗物料、產品、氨水運輸量及相關生產報表的基礎上,通過物料平衡等分析方法,進行企業原燃料、產品、氨水等的運輸量與原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氨水使用量等生產數據的匹配性分析,確保評估結果的科學性。
(四)編制評估監測報告
評估監測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預評估、監測方案、無組織排放源清單、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符合性分析、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潔方式運輸要求符合性分析、評估監測結論和建議及附件等。其中,企業基本情況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概況、主要生產裝備及產能、近一個周期年產品產量和原輔燃料使用量、源頭減排情況、有組織污染治理工藝和設施主要參數、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情況、重點廢氣治理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廠內外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環境管理基本情況等。環境管理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環保手續情況、定期開展監測情況、近三年有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業名單、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技能水平、環保管理機構設置、管理制度、管理體系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等。附件應包括廠區平面布置圖、在線監測數據達標分析圖、手工監測報告、無組織排放現場核查記錄表、無組織點位現場照片、清潔方式運輸合同等。
二、水泥超低排放評定方法
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根據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分步開展評估監測,出具評估監測報告,評估企業有組織、無組織和清潔方式運輸是否達到超低排放指標要求,分別給出明確的評估結論。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的,認為該水泥企業全面達到超低排放;滿足其中某項條件的,認為該項達到超低排放;對達不到超低排放指標要求的環節,提出具體改進建議。企業針對具體環節制定整改方案和時間計劃,整改完成后再次開展相應環節的評估監測。
(一)有組織排放
1.手工監測數據。水泥企業全流程生產環節現場手工監測數據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1953-2020),每噸熟料氨水消耗量(以氨水質量濃度25%計)小于4千克。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窯尾排放的氯化氫、氟化氫、鉈、鎘、鉛、砷及其化合物、鈹、鉻、錫、銻、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類污染因子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固體廢物貯存及預處理等過程產生的氨、硫化氫等惡臭污染因子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VOCs(以NMHC計)污染因子滿足《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全省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議值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162號)要求。
2. 在線監測數據。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的規定開展CEMS日常運行質量保證工作,經現場比對,CEMS監測數據準確有效,且最近連續30天CEMS有效數據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均滿足超低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
1.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所有礦山開采、物料儲存、物料輸送、生產工藝環節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滿足超低排放控制要求。
2. 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設施(抑塵、除塵、車輛高壓沖洗裝置等)運行正常。
3. 各物料(原輔燃料、產品及中間物料等)儲存點及物料輸送落料點、生料制備區域、煤粉制備車間、熟料燒成區域、水泥制備區域、成品發運區域無可見粉塵外逸;氨水儲罐區域無明顯異味;廠區整潔無積塵。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其固廢貯存及預處理環節無組織廢氣處理措施滿足超低排放控制要求,無異味。
4. 廠界顆粒物、氨無組織排放濃度監測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953-2020)表2要求。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廠界硫化氫等惡臭污染因子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VOCs(以NMHC計)污染因子滿足《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全省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議值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162號)要求。
5. 配套水泥灰巖礦山應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并通過第三方評估程序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
(三)清潔方式運輸
1. 水泥企業通過新建或利用已有鐵路專用線、打通與主干線連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鐵路運力。石灰石從礦山轉運至廠區原則上應采用全封閉輸送皮帶廊道等密閉方式運輸。采用汽車運輸的,原燃料、產品(除水泥罐式貨車外)應使用國五及以上排放階段重型載貨車輛或新能源車輛。
2. 廠內運輸車輛全部達到國五及以上排放階段或使用新能源車輛。
3. 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全部達到國三及以上排放階段或使用新能源機械。
4. 水泥包裝袋滿足《水泥包裝袋》(GB/T9774-2010)標準要求。
河南省水泥企業超低排放現場檢查和監測技術要點
一、采樣口和采樣平臺設置規范化要求
現場手工采樣點位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安裝點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836-2017)、《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建設技術規范》(DB41/T1327-2019)等相關環境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排放標準的規定。
(一)采樣點位。采樣點位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顆粒物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徑處。氣態污染物—12—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徑處,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直徑處。手工采樣點位應位于自動監測設備采樣點位下游,且在互不影響測量的前提下盡可能靠近;為了保證顆粒物和煙氣流速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和代表性,采樣斷面煙氣流速應大于5m/s。
(二)采樣孔。采樣孔內徑應不小于80mm,最好設置為90-120mm;采樣孔管長應不大于50mm。對于圓形煙道,采樣孔應設在包括各測點在內的相互垂直的直徑線上;對于矩形或方形煙道,采樣孔應設在包括各測點在內的延長線上。
(三)采樣平臺。采樣平臺基本要求與HJ75-2017、HJ/T 397-2007、DB41/T1327-2019保持一致。采樣平臺應設有不低于1.2m高的護欄和不低于10cm的腳部擋板。采樣平臺上,應有永久性的220V固定電源。
(四)排污口管理。排污口的立標、建檔和管理應符合《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二、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監測
(一)監測依據
1.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及其修改單;
2.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
3.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2017);
4.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建設技術規范》(DB41/T1327-2019);
5.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運行維護技術規范》(DB41/T1344-2019)
6.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373-2007);
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
8.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836-2017);
9. 《 環 境 空 氣 總 懸 浮 顆 粒 物 的 測 定 重 量 法 》(GB/T15432-1995)及其修改單;
10.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29-2011);
11. 《氣體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譜分析法》(GB/T37186-2018);
12.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HJ1131-2020);
1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92-2014);
14.《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HJ1132-2020);
15.《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533-2009);
16.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534-2009);
17. 《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HJ543-2009);
18.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HJ/T67-2001);
1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1999);
20. 《固定污染源排氣氟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HJ688-2019);
21.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657-2013);
22. 《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772-2008);
23. 《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14678-1993);
24. 《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
25.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38-2017);
26.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604-2017);
27. 《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2-2018);
28.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補版);
29.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55-2000);
30.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57號)。
(二)監測內容及頻次
1.監測點位和因子。水泥企業應對全流程生產環節的污染源及污染物開展現場監測,監測內容包括污染物濃度及廢氣參數(溫度、濕度、流速、流量、氧含量、壓力等)。合理規范設置監測點位、確定監測因子與頻次,相同種類裝置和相同種類污染源的除塵器監測抽樣率>50%,保證監測數據科學性和代表性。應按照《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1953-2020)表2要求規范設置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應對水泥灰巖礦山及每個生產廠區分別開展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測。
2. 監測時間和頻次。廢氣有組織排放手工監測至少2天,每天不少于3次。廢氣無組織排放監測至少2天,每天不少于4次。監測期間,企業在線監測設施不得進行計劃外的調試,同時開展CEMS現場比對。具體監測因子及頻次詳見表1、表2。
3. 監測工況及現場監測記錄。監測數據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到設計的80%以上、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有效。監測同時記錄各主要生產工序產品日產量、采用各原燃料數量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燒、分級燃燒等源頭減排技術采用情況,水泥窯系統廢氣等主要污染源脫硫、脫硝、除塵污染控制措施運行情況。無組織排放監測期間還應同時記錄風向、風速、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
(三)監測分析方法
各廢氣污染物及廢氣參數的監測分析方法按《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1953-2020)等規定執行,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執行,廢氣污染物的推薦監測分析方法見表3。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文件對應污染物的測定。監測數據的處理計算按照HJ75-2017、HJ76-2017、GB/T16157-1996、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相關要求執行。
另外,按照《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953-2020)要求,對于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四)監測結果評價
監測機構根據手工監測、CEMS安裝運維情況、CEMS監測結果,對照《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953-2020)進行達標分析,認定企業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是否滿足水泥行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還應對其特征污染因子進行達標分析。窯尾排放的氯化氫、氟化氫、鉈、鎘、鉛、砷及其化合物、鈹、鉻、錫、銻、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類污染因子對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固體廢物貯存及預處理等過程產生的硫化氫等惡臭污染因子對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VOCs(以NMHC計)污染因子對照《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全省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議值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162號)進行達標分析,認定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是否滿足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
(五)監測質量保證與控制
1.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嚴格按照HJ/T373-2007、HJ75-2017、HJ76-2017、DB41/T1327-2019、DB41/T344-2019及相關規定執行。
2. 監測工作應在穩定生產狀況下進行,監測期間由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工況負荷、各項治理設施(包括除塵、脫硝、脫硫等)的核心參數運行情況等。
3. 選用監測方法時,應能消除干擾或避免產生干擾。如監測窯尾廢氣中SO2、NOx時,應避免使用HJ57-2017、HJ693-2014,可使用HJ629-2011、HJ692-2014等。4. 監測機構應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六)監測報告編制
基于企業生產設施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及現場監測和檢查結果,監測機構組織編制監測報告。三、CEMS系統檢查(一)檢查目的檢查排放口CEMS運行和質控是否符合技術規范中的要求,能否穩定、客觀反映污染源排放狀況。
1.建立《CEMS運行質控手冊》,確保CEMS穩定運行;
2. 煙氣排放口CEMS安裝、調試程序滿足HJ75-2017、HJ76-2017、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的質控要求。
(二)檢查依據1.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
2.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HJ76-2017);
3.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836-2017);
4.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373-2007);
5.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
6.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建設技術規范》(DB41/T1327-2019);
7.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運行維護技術規范》(DB41/T1344-2019)。
(三)檢查程序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對排放口CEMS進行改造升級后,可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檢查工作。檢查程序分為資料準備、資料審核、現場檢查三個步驟:
1.資料準備。企業正常生產工況條件下排放口CEMS至少穩定運行30天后,可向監測機構提出現場檢查申請,并遞交CEMS運行質控記錄以及至少30天運行數據(包括質控數據)。CEMS運行質控按照HJ75-2017、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要求進行。
2. 資料審核。監測機構審閱CEMS運行質控記錄和30天運行數據,審核通過后安排現場檢查。
3. 現 場 檢 查 。 現 場 檢 查 應 對 照HJ75-2017、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對排放口CEMS的質控措施要求、安裝點位以及日常運行管理情況和相關記錄進行檢查。同時開展CEMS比對監測。
(四)排放口CEMS質控要求
由于超低排放改造后SO2、NOx、顆粒物、NH3濃度較低,排放口CEMS的安裝、調試、運行除了應嚴格遵守HJ75-2017、HJ76-2017和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的規定之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總體要求
(1)SO2、NOx、顆粒物量程設置不超過最大允許排放濃度的2-3倍
(2)采用冷干法的CEMS,要求進入分析儀的樣氣露點在4°C以下;
(3)CEMS應能夠實現全系統校準;
(4)應按照HJ75-2017、HJ76-2017和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的要求,在現場檢查前基于參比方法確定速度場系數,并對顆粒物CEMS進行相關校準。2. 質控目標排放口CEMS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應符合HJ75-2017、HJ76-2017、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
(五)排放口CEMS現場檢查與質控數據檢查
1.現場檢查包括CEMS運行質控記錄、系統布局、布管布線、系統機柜、分析儀表、數據記錄等。
2. 質控數據檢查包括SO2、NOx、顆粒物的零點漂移、量程漂移、響應時間、示值誤差等檢測項目的質控數據。
3. CEMS監測數據與手工監測結果進行比對。
(六)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1.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按照HJ/T373-2007、HJ/T397-2007、HJ75-2017、HJ76-2017和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相關規定執行。
2. 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進行量值傳遞,標準物質應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標準物質。
3. 嚴格做好CEMS運行質控記錄、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測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