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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 發布日期:2024-06-12


為規范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統一超低排放評估監測程序和方法,制定本技術指南。

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pdf

一、評估監測程序及工作內容

(一)評估監測程序

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在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前,應對相關資料 進行認真審查,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可開展現場勘查。資料審 查和現場勘查符合基本條件的,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不符合基 本條件的,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完成現 場評估監測,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應編制評估監測報告,給出明 確的評估監測結論和建議。評估監測程序見圖 1。

(二)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

1.有組織排放。按照《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技術, 評估污染物源頭防控、過程管控措施和除塵、脫硫、脫硝治理技術 的可達性及氨水消耗量符合性。

圖片 1

采用氧化原理等脫硝工藝的需配套吸收裝置,除監測顆粒物外,還應監測可凝結顆粒物(CPM),監測方法見附 1;開展一個生產周 期的氮去向及其平衡分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直接監 測二氧化氮濃度。監測分析結果滿足廢氣中不含有強氧化性物質, 顆粒物與 CPM 的質量濃度之和不高于 10mg/m3,且原煙氣中氮總量扣 除治理系統捕集的氮總量后,計算得到標態下氮氧化物質量濃度按 照基準含氧量折算后滿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方可開展現場評估監測。

使用不明成分復合脫硫、脫硝劑的,應提供有資質檢測機構出 具的脫硫脫硝藥劑的檢測分析報告或供應商提供的質檢報告(化學 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MSDS),明確相關原理及藥劑成分,藥劑留樣一 年以備查。

有脫硫脫硝固體廢物產生的,應明確其固廢屬性及處置方式, 記錄產生、利用和處置量;廢液經處理后外排的,應符合國家及地 方排放標準要求。

規范設置排放口監測點位,手工監測采樣點位、CEMS 安裝點位、 其他廢氣排放口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以及附 1 中排放口監測點位設 置規范化要求。

按照《意見》要求配備 CEMS,CEMS 安裝、調試、運行滿足《固 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待正式發布 后從其規定)等要求,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驗收,數據傳輸 有效率達 95%以上。《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企業,應在技術規范發布后三個月內完成 CEMS 安裝、調試、驗收、聯網。鼓勵水泥企業在水泥窯 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放口安裝、使用二氧化碳自動監測設備。

按照《意見》要求配備分布式控制系統(DCS),采集生產設施、 污染治理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關鍵參數,實現實時顯示、回溯歷史 記錄等功能,任意參數曲線可組合至同一個界面中查看。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HJ 848—2017)、排污 許可證規定等開展自行監測。

2.無組織排放。全面排查全廠物料儲存、物料輸送、協同處置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源,列出全廠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及控制 措施基本情況表,包括生產工序、無組織排放源名稱及點位、治理 設施配置情況,以及無組織排放相關視頻監控設施類型、安裝位置 等信息。對照《意見》相關要求,評估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性以 及控制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符合性。無組織排放源設置集氣罩的控 制風速應達到國家《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AQ/T 4274—2016)要求,實現“應收盡收”。

3.清潔方式運輸。建立進出企業原燃料和產品運輸基礎臺賬, 其中,鐵路運輸應有磅單記錄臺賬,水路運輸應有水尺等記錄臺賬, 管狀帶式輸送及皮帶通廊運輸應有皮帶秤記錄臺賬,管道輸送應有 磅單或皮帶秤記錄臺賬。按照《意見》要求建立門禁及視頻監控系 統,具備車輛信息審核和校驗、統計核算清潔運輸比例和車輛進出 異常實時報警等功能。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應與計量系統關聯,建立車輛進出廠歷史記錄電子臺賬(見附 5)。按照《意見》要求建立進出廠、廠內運輸車輛基本信息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基本信息電子 臺賬(見附 5);按照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技術要 求,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

4.環境管控平臺及臺賬記錄。按照《意見》要求建設全廠環境管控平臺,具備治理設施運行參數及監測數據異常等報警、處置、 反饋的閉環管理功能。高清視頻監控(至少 1080p)、門禁及視頻 監控系統歷史視頻數據至少保存一年,車輛進出廠歷史記錄至少保存兩年,進出廠運輸車輛、廠內運輸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基本 信息電子臺賬至少保存五年,自動監測、DCS 系統等其他數據至少 保存五年。留存累計穩定運行至少一個月的主體設施生產日報表、 要求安裝 CEMS 和 DCS 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無組織排放控 制設施運行記錄。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及 自行監測,保存原始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三)開展現場評估監測

1.有組織排放現場監測。企業參照附 1 編制監測方案,對《意 見》“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表中規定的污染源污染物開展現場手 工監測,同時開展手工監測結果和 CEMS 監測結果比對,核查 CEMS 監測結果的準確性。評估企業水泥熟料生產線脫硝氨水消耗量滿足《意見》要求情況(計算方法見附 3)。

2.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評估。對照《意見》無 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現場核查并評估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性以及 控制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符合性(見附 2)。依據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數據、無組織排放視頻監控數據、生產設施運行數據等,評估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情況及治理效果。依據廠內無組織源分布情況、廠內運輸路線等情況,綜合評估視頻監控設施等無組織排放監測監控設施布置合理性。

3.清潔方式運輸符合性評估。調取近三個月(正常生產天數比 例不低于 70%,下同)進出企業所有原燃料和產品(包括熟料、水 泥等)的運輸量,以及鐵路、水路、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 廊道等清潔方式運輸原燃料和產品的運輸量、運輸方式及相關臺賬, 計算進出企業原燃料清潔運輸量比例(計算方法見附 4)。根據門 禁及視頻監控系統,統計分析進出企業的運輸車輛采用新能源汽車 或國六排放標準汽車的情況。開展廠內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放階段符合性分析。

(四)編制評估監測報告

評估監測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評 估、有組織監測方案、無組織排放源清單、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符 合性評估、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評估、清潔方式運 輸要求符合性評估、減污降碳協同措施采用情況評估、評估監測結 論與建議及附件等。

其中,企業基本情況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概況、主要生產裝備 及產能、清潔生產改造情況、原燃料替代情況、近一個周期年原燃 料使用量和產品產量及運輸情況、源頭減排情況、有組織污染治理 工藝和設施主要參數、重點廢氣治理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環 境管理基本情況等。環境管理基本情況應包括企業環保手續履行情況、近三年有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近三年有無碳排放違法違規行為、近三年有無自行監測弄虛作假情況、是否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環保管理機構設置及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管理制度、管理體系以及 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等。附件應包括廠區平面布置圖、原燃料及產 品運輸路線圖、在線監測數據達標分析、CEMS 適用性檢測報告、調 試驗收報告、監測比對報告、手工監測報告、無組織排放控制現場 核查記錄表、運輸合同和進出廠憑證等,采用氧化原理等其他脫硝 工藝的還應提供顆粒物與 CPM 評估報告、氮平衡測算分析報告,使 用不明成分復合脫硫、脫硝劑的還應提供脫硫脫硝藥劑的檢測分析 報告或 MSDS。

二、超低排放評定方法

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根據超低排放改造情況開展評估監測, 出具評估監測報告,評估企業有組織、無組織和清潔方式運輸是否 達到超低排放指標要求,并給出明確的評估結論。滿足以下三項條 件的,認為該水泥企業全面達到超低排放;滿足其中某項條件的, 認為該項達到超低排放,其中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需同步開展 評估監測;《意見》中未作規定的,應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GB 4915—2013)、《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 制標準》(GB 30485—2013)等國家及地方標準要求。對達不到超 低排放要求的環節,提出具體改進建議,企業針對具體環節制定整 改方案和時間計劃,整改完成后再次開展相應環節的評估監測。

(一)有組織排放

1.手工監測數據。《意見》“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表中規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手工監測數據滿足超低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2.在線監測數據。按照規定開展 CEMS 日常運行質量保證工作, 經現場比對,CEMS 監測數據準確有效,且現場手工監測比對合格后, 正常生產連續 30 天 CEMS 有效數據 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滿足《意 見》中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限值要求。

3.自行監測數據。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計穩定運行一個 月后,針對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規定,但未開展現場手工監測的污染 源及污染因子應至少開展一次自行監測,監測結果滿足《意見》中 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限值要求。超低排放限值表中未規定、但排污 許可證載明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最近一期的自行監測結果滿足相 應標準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4.DCS 運行數據。按《意見》要求采集相關生產設施、治理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數據,且 DCS 系統運行穩定,運行邏輯符合客 觀事實。

(二)無組織排放

1.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所有物料儲存、物料輸送、協同處 置及生產工藝過程控制措施滿足《意見》要求。

2.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設施(抑塵、除塵、車輛高壓沖洗裝置 等)運行正常。

3.原燃料、產品儲存點及輸送落料點、生料制備區域、煤粉制 備車間、熟料燒成區域、水泥制備區域、成品發運區域無可見粉 塵外逸;氨水儲罐區域無明顯異味;廠區整潔無積塵。協同處置 固體廢物的企業,其固廢貯存及預處理環節無組織廢氣處理措施滿足《意見》要求,無明顯異味。

4.無組織點位對應生產設施、控制措施以及監控設施信號接入全 廠環境管控平臺,運行邏輯符合客觀事實。

(三)清潔方式運輸

進出企業的原燃料清潔方式運輸比例和運輸車輛排放階段,產 品運輸車輛、廠內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階段以及運輸管 理,均滿足《意見》要求。采用中途更換車頭、套牌等方式的評定 為不符合《意見》要求。

附:1.有組織排放現場檢查和監測技術要點

2.無組織排放評估技術要點

3.噸熟料氨水消耗量計算方法

4.清潔方式運輸比例計算方法

5.車輛運輸臺賬統計表

附 1

有組織排放現場檢查和監測技術要點

一、排放口監測點位設置規范化要求

現場手工監測斷面及 CEMS 安裝點位應符合相關環境監測標準 和技術規范以及排放標準的規定。

(一)監測斷面。監測斷面應設置在規則的圓形、矩形排氣筒/ 煙道上的豎直段或水平段,并避開拉筋等影響監測的內部構筑物。 圓形排氣筒/煙道監測斷面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

方向≥4 倍煙道直徑,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 倍煙道直徑處。 對無法滿足上述條件要求的,應盡可能選擇流場均勻穩定的監測斷 面,避開渦流區,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監測斷面廢氣分布相對均勻, 斷面無紊流。

自動監測系統安裝位置應設置在手工監測斷面上游 0.5m 內。

(二)監測孔。在手工監測斷面處設置手工監測孔,其內徑應 滿足相關污染物和排氣參數的監測需要,一般應≥80mm。手工監測 孔外沿距離排氣筒/煙道或保溫層外壁距離應≤50mm。手工監測孔應 符合排氣筒/煙道的密封要求,封閉形式宜優先參照 HG/T 21533、 HG/T 21534、HG/T 21535 設計為快開方式。采用蓋板、管堵或管帽 等封閉的,應在監測時容易打開。法蘭、閘板閥等部件伸入排氣筒/ 煙道部分應與其內壁平齊。

圓形豎直排氣筒/煙道直徑 D≤1m 時,至少設置 1 個手工監測孔;1m<D≤3.5m 時,至少設置相互垂直的 2 個手工監測孔;D>3.5m時,至少設置相互垂直的 4 個手工監測孔。圓形水平排氣筒/煙道直 徑 D≤3.5m 時,至少在側面水平位置設置 1 個手工監測孔;D>3.5m 時,至少在兩側水平對稱的位置設置 2 個手工監測孔。監測孔應設 在直徑線上。

豎直矩形排氣筒/煙道,長(L)或寬(W)≤3.5m 時,至少在 長邊一側開 1 排水平監測孔;L 或 W 均>3.5m 時,至少在長邊兩側 各對開 1 排水平監測孔。水平矩形排氣筒/煙道,W≤3.5m 時,至少 在單側開設 1 排豎直監測孔;W>3.5m 時,至少在煙道兩側各開設 1 排豎直監測孔。監測孔設置應滿足監測布點要求,相鄰兩個監測孔 之間的距離≤1m,兩側的監測孔距離煙道內壁≤0.5m。

(三)工作平臺。監測斷面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 2m 以上時,應 配套建設永久、安全、便于采樣和測試的工作平臺。工作平臺宜設 置在監測孔的正下方 1.2m~1.3m 處。工作平臺長度應≥2m。對于監 測斷面直徑(圓形)或者在監測孔方向的長度(矩形)>1m 的,工 作平臺寬度應≥2m;≤1m 的,工作平臺寬度應≥1.5m。單層工作平 臺及通道上方豎直方向凈高應≥2m,需設置多層工作平臺的,每層 凈高應≥1.9m。

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 1.2m 以上的工作平臺及通道的所有敞開 邊緣應設置不低于 1.2m 的防護欄桿,其中工作平臺的防護欄桿應帶 不低于 100mm 的踢腳板。

主要排放口工作平臺的工作區域內應設置 220V 防水低壓配電 箱,內設漏電保護器、三相接地線、不少于 2 個 10A 插座。其他排放口可參照主要排放口設置,或工作平臺 50m 內配備永久電源和不少于 2 個電纜卷盤,長度不少于 50m。 安裝自動監測的主要排放口應安裝視頻監控,監控范圍包含工作平臺的所有采樣探頭、監測孔等,宜選用高速球形網絡攝像機。 視頻圖像分辨率不低于 1280×720,幀率≥15 幀/秒,圖像信息延遲 時間≤600ms,具備動態捕捉、逆光補償、日夜模式、斷網重連功能, 能夠對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系統運維活動實施有效監控。支持遠程 查看實時視頻和錄像,錄像保存時限不少于 1 年。

工作平臺與墜落高度基準面之間距離超過 0.5m 且不足 2m 時, 應設置固定式鋼梯到達工作平臺。工作平臺與墜落高度基準面之間 距離不小于 2m 時,應安裝鋼斜梯、轉梯、Z 字梯或升降梯到達監測 平臺,不得僅設置鋼直梯。梯架無障礙寬度應不小于 0.8m,傾角應 不超過 38°。

(四)排污口管理。排污口的立標、建檔和管理應符合《排污 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 號)、《排 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維碼標識技術規范》(HJ 1297—2023)等。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針對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有進一步要求的,按照地 方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執行。

二、有組織排放監測

(一)監測機構要求

監測機構應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監測人員應具備 監測相關污染物的能力。人員數量和監測儀器設備應滿足所有測試 工作同步開展需要,確保監測結果準確有效。

(二)監測依據

1.《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73—2007);

2.《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

3.《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2013) ;

4.《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

5.《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HJ 848—2017);

6.《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57 號);

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 規范》(HJ 75—2017);

8.《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2017)。

(三)監測內容及頻次

1.監測點位和因子。主要監測《意見》中規定的污染源污染物 濃度,以及煙氣參數(煙氣溫度、濕度、流速、流量、壓力等)。 其中,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 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含氧量進行監測。安裝 CEMS 的有組織排放源全 部開展手工監測,石灰石破碎、原料輸送轉運、燃料輸送轉運、煤 粉制備、水泥粉磨配料、生料庫頂、熟料庫頂、熟料庫底、水泥庫 頂、水泥包裝及水泥發運等環節各選取至少一個有代表性的污染源 點位開展現場手工監測。

2.監測時間和頻次。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水泥窯窯頭(冷卻機)排放口手工監測不少于 2 天。其他排放口手工監測不少于 1 天。監測期間,企業在線監測設施不得進行計劃外的調試,同時開展 CEMS 現場比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每天至少連續采樣監測 1 小時,或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濃度小時均值,并保證至少有 9 個實際樣品;顆粒物至少采集 3 個實際樣品。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前,應開展氨的手工監測,監測頻次同其他排放口。

3.監測工況及現場監測記錄。現場監測應在生產工況穩定下進行(監測時段內生產負荷≥90%),監測期間工況安排見表 1—1。監測同時記錄各主要生產工序產品產量、采用各原燃料數量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燒、分級燃燒等源頭減排技術采用情況,水泥窯系統廢氣等主要污染源脫硫、脫硝、除塵污染控制措施運行情況。同步記錄原煤的硫分、揮發分、灰分、低位發熱量等煤質參數。

表1—1監測期間生產工況負荷要求

序號

企業 類 型

工況 負 荷


1


水泥制造企業(無協同處置工序的)


≥90%




2




水泥制造企業(含協同處置工序的)


≥90%

(水泥窯生產負荷達到90%及以上,且摻燒 固體廢物量達到前三個月日平均投加量的

90%以上)

(四)監測分析方法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氨及煙氣參數的監測分析方法見表 1—2。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文件對應污染物的測定。監測數據的處理計算按照 HJ 75—2017、GB/T 16157—1996 相 關要求執行。

表1—2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監測項目

方 法 標 準 名 稱

方法標準編號

1

SO2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29—201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1—2020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污染物(SO2、NO、NO2、CO、CO2

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HJ 1240—2021



2

NOx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2020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污染物(SO2、NO、NO2、CO、CO2

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HJ 1240—2021



3

顆粒物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可凝結顆粒 物(CPM)

Dry Impinger Method for Determining Condensable

Particulate Emissions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EPA Method 202


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和氯化氫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 換紅外光譜法


HJ 1330—2023

5

溫度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1996

5.1 排氣溫度的測定

6

濕度


濕度測量方法

GB/T 11605—2005

電阻電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1996

5.2 排氣中水分含量的 測定



7

O2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補版)


第五篇第二章 電化學法測定氧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7—2007

6.3.3 電化學法





序號

監測項目

方 法 標 準 名 稱

方法標準編號


8


流速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1996

7.排氣流速、流量的測定


9


壓力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1996

7.5.2 測量排氣的靜壓

注:《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β射線法》《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的測定 便攜式

激光吸收光譜法》《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的測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譜法》《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自 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后從其規定。

(五)監測結果評價

根據手工監測、CEMS 安裝運維情況、CEMS 監測結果及自行監測數據,對照《意見》中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和國家、地方排放標準等,進行達標分析,評價企業有組織排放是否滿足水泥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六)監測質量保證與控制

1.監測技術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后上崗。現場測試中所用的儀 器設備均應經過檢定合格或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內。

2.監測工作應在穩定生產狀況下進行,監測期間由專人負責監 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工況負荷、治理設施(包括除塵、脫硝、 脫硫等)的核心參數運行情況等。

3.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執行。

(七)監測報告編制

基于企業生產設施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及現場監測和檢查結果, 編制監測報告。

三、CEMS 現場檢查及質控數據檢查

(一)檢查目的

檢查排放口 CEMS 運行和質控是否符合技術規范中的要求,能否穩定、客觀反映污染源排放狀況。

(二)檢查程序

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 檢查工作。檢查程序分為資料準備、資料審核、現場檢查三個步驟:

1.資料準備。企業正常生產工況條件下排放口 CEMS 完成驗收聯 網后,遞交相關資料和數據。

2.資料審核。監測機構審閱相關資料和數據,審核通過后安排 現場檢查。

3.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對照 HJ 75—2017、HJ 76—2017 對排 放口 CEMS 的質控措施要求、安裝點位以及日常運行管理情況和相關 記錄進行檢查,并同時開展 CEMS 比對監測。

(三)質控要求

1.CEMS 性能應符合 HJ 76—2017 的要求,具備適用性檢測合格 報告,安裝時間應在檢測報告有效期內。

2.CEMS 安裝應符合 HJ 75—2017 要求,減少采樣和預處理過程 中的樣品損失。

3.CEMS 安裝完成后應按照 HJ 75—2017 要求及時開展調試和驗 收,并按照調試驗收結果和相關管理要求設置相關參數,包括煙塵 儀的斜率、截距,速度場系數,基準含氧量等。

4.建立《CEMS 運行質控手冊》,確保 CEMS 穩定運行。

(四)排放口 CEMS 現場檢查與質控數據檢查

1.現場檢查包括 CEMS 運行質控記錄、系統布局、布管布線、系統機柜、分析儀表、數據記錄等。

2.質控數據檢查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氨的零點 漂移、量程漂移、響應時間、示值誤差等檢測項目的質控數據。

3.CEMS 監測數據與手工監測結果進行比對。

(五)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1.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按照 HJ/T 373—2007、HJ/T 397—2007和 HJ 75—2017 相關規定執行。

2.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或其他有效方式確保監測結果的可靠 性、溯源性,標準物質應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 標準物質。

3.嚴格做好 CEMS 運行質控記錄、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測試記 錄。


附 2

無組織排放評估技術要點

一、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評估

(一)物料儲存設施封(密)閉性評估

核查企業物料儲存設施數量、參數、儲存方式、儲存物料種類 等。

逐一核查企業塊狀物料儲存料場名稱、存儲物料、封閉形式、 裝卸料形式、出入口數量。

逐一核查企業粉狀物料密閉儲存形式,以及周邊環境。 逐一核查企業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種類、貯存設施名稱、貯存形式。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配備情況評估

逐一核查儲存設施抑塵、除塵等治理設施,及監測監控設施配 置情況,包括數量、參數、啟動方式等,評估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三)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情況及有效性評估

逐一評估料場周邊道路表面、植物覆塵情況等,查看全廠環境 管控平臺中料場出入口的高清視頻錄像,評估周邊環境質量。

調取環境管控平臺中各料場評估期內一個月的運行歷史數據, 通過生產作業情況和治理設施運行曲線,評估料場內抑塵、除塵等 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包括污染行為發生情況、設備啟停次數、時間、 治理設施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情況。查看治理設施運行歷史曲線、料場內裝卸料作業曲線或料場外高清視頻錄像及周邊環境狀況。

二、物料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評估

(一)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配備情況評估

逐一核查散狀原燃料及產品無組織排放源點位及數量,卸車、 上料、配料、輸送等環節密閉或封閉方式及收塵情況等,結合收塵 系統分布圖,評估其符合性。對未配套治理設施或采用抑塵措施、 單體除塵設施的點位進行重點說明。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情況及有效性評估

調取全廠環境管控平臺中物料輸送環節一個月的歷史數據,針 對采用抑塵、除塵措施的產塵點,逐一分析生產作業信號、治理設 施運行信號,評估其同步運行和正常運行情況。對照無組織排放源 清單,結合除塵系統配置情況、物料類型、產塵點封閉情況,抽查 正常生產狀態下產塵點集氣罩控制風速,評估無組織收集治理有效 性。

現場核查轉運站、皮帶通廊等外部表面積塵情況,以及落料點 周邊、皮帶通廊內部積料、積灰情況。查看全廠環境管控平臺中評 估期內產品裝卸、發運等環節視頻監控錄像,評估可見煙粉塵外逸 情況。

三、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評估

(一)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配備情況評估

逐一核查各生產設施封(密)閉情況及集氣罩、除塵設施設置 情況,評估其符合性。針對采用抑塵措施的產塵點,應說明未采用 收塵措施的原因及必要性,評估抑塵措施的符合性。

氨水或液氨采用專用罐車運輸,配套氨氣回收或吸收回用裝置。

氨水罐區及易泄漏點位設置氨氣泄漏檢測設施。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情況及有效性評估

調取評估期內生產工藝環節一個月的歷史數據,逐一分析相關 除塵系統的電流、壓差等數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評估運行情況。 調取全廠環境管控平臺中生產工藝環節一個月的歷史數據,逐一分析相關除塵系統的電流、壓差等參數,及抑塵系統的電流、流量等參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評估其同步運行和正常運行情況。對照無組織排放源清單,結合除塵系統配置情況、物料類型、產塵點封閉情況,抽查正常生產狀態下產塵點集氣罩控制風速,評估無組

織收集治理有效性。 現場核查,破碎、篩分等生產工藝環節周邊積灰情況,評估生產工藝環節可見煙粉塵外逸情況。

四、其他環節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評估

逐一評估企業廠區出口或汽車運輸料場出口處洗車臺配置情況及符合性,包括洗車臺位置、洗車臺參數、現場情況等。結合進出口高清視頻監控,對是否存在車輛未清洗情況、車輛清洗效果進行評估。


水泥企業超低排放無組織排放現場核查記錄表(示例)

(一)物料儲存環節無組織排放源







物料種類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企業實際情況

配套措施是 否滿足要求

現場治理效果是否滿足無 明顯可見煙粉塵外逸 要求

監控設施是否 滿足要求

備注

粉狀物料(生料、干粉煤 灰、礦渣微粉、成品水泥 等)

生料、干粉煤灰、礦渣微粉、成品水 泥等粉狀物料應采用密閉料倉、儲罐 等方式密閉儲存。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 理效果情況



是/否

是/否



是/否



附照片

塊狀物料(石灰石、頁巖 泥巖、煤矸石、原煤、熟 料等)

、石灰石、頁巖、泥巖、煤矸石、原煤 等原燃料在封閉式料棚內存放。 熟料封閉儲存。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 理效果情況



是/否


是/否



是/否



附照片

協同處置的固體廢物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貯存設施采用 封閉措施,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時 處于負壓狀態;貯存設施內抽取的空 氣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焚燒處理,或通過 其他措施處理達標后排放。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 理效果情況

是/否

是/否




是/否




附照片


料棚(不含熟料、原煤)

產塵點安裝抑塵設施,車輛行駛區域 及出入口地面硬化并安裝自動門。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 理效果情況


是/否


是/否


是/否


附照片


(二)物料輸送環節無組織排放源








產污環節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企業實際情況

配套措施是 否滿足要求

現場治理效果是否滿足無 可見煙粉塵外逸要求

監控設施是否 滿足要求


備注



粉狀物料輸送(生料、干 粉煤灰、礦渣微粉、成品 水泥等)和塊狀物料輸送

(石灰石、頁巖、泥巖、 煤矸石、原煤、熟料等)


散狀原燃料及產品卸車、上料、配料 輸送密閉或封閉作業。 運輸皮帶采用皮帶通廊等方式封閉, 各轉載、下料口等產塵點正常生產時 保證無可見煙粉塵外逸與撒料。 庫頂配備袋式除塵器。 除塵灰采用負壓、罐車等密閉方式運輸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 理效果情況







是/否





是/否





是/否





附照片

(三)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源








產污環節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企業實際情況

配套措施是 否滿足要求

現場治理效果是否滿足無 可見煙粉塵外逸要求

監控設施是否 滿足要求


備注









熟料燒成,生料、煤、水 泥粉磨等


石灰石、煤、混合材等物料廠內破碎 時,在破碎機進料口設置集氣罩或封 閉,出料口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 塵設施。 磨前喂料裝置、烘干機與集氣罩的連 接處密閉,卸料口和除塵器出灰口安 裝鎖風裝置。 窯系統保持微負壓,定期檢查。 熟料冷卻機卸料口設置集氣罩,配備 除塵設施。 氨水或液氨采用專用罐車運輸,配套 氨氣回收或吸收回用裝置。 氨水罐區及易泄漏點位設置氨氣泄漏 檢測設施。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 理效果情況










是/否










是/否










是/否










附照片



(四)其他








產污環節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企業實際情況

配套措施是 否滿足要求

現場治理效果是否滿足無 可見煙粉塵外逸要求

監控設施是否 滿足要求


備注


廠區道路

廠區道路應全部硬化,及時清掃、定 期灑水。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 理效果情況


是/否


是/否


是/否


附照片





廠區出口和料場出口


企業廠區出口或汽車運輸料場出口處

(料場口與廠區出口距離在100米以 內的可合并安裝1處洗車臺)配備高壓

清洗裝置,對所有貨物運輸車輛的車 輪、底盤進行沖洗。




措施配套情況和治 理效果情況





是/否





是/否





是/否





附照片


附 3

噸熟料氨水消耗量計算方法

1.對于采用氨水或液氨作為脫硝劑的企業,噸熟料氨水消耗量

(基于 20%的氨水濃度折算)按公式(1)進行計算:

                                                                 

(1) 式中,N 為噸熟料氨水消耗量,千克/噸熟料;m 為評估期內近三個月(正常生產天數比例不低于 70%,下同)氨水的消耗量,千克; a 為氨水的濃度(液氨的濃度為 100%),%;M 為評估期內近三個月 熟料實際產量,噸。

2.對于采用尿素作為脫硝劑的企業,噸熟料氨水消耗量(基于20%的氨水濃度折算)按公式(2)進行計算:


                                                               (2) 式中,N 為噸熟料氨水消耗量,千克/噸熟料;m 為評估期內近三 個月尿素的消耗量,千克;M 為評估期內近三個月熟料實際產量,噸。

3.對于采用其他脫硝劑的企業,應提供脫硝劑組分和含量的證 明材料,噸熟料氨水消耗量(基于 20%的氨水濃度折算)按公式(3) 進行計算:

                                                                  (3)


式中, N為噸熟料氨水消耗量,千克 /噸熟料; m為評估期內近三個月脫硝劑的消耗量,千克; b為脫硝劑中氨的含量, %;M為評估期內近三個月熟料實際產量,噸。


附 4

清潔方式運輸比例計算方法

式中,η 為企業超低排放清潔運輸比例,%;A 為評估期內進出企業的原燃料采用清潔運輸方式(鐵路、水路、管道、管狀帶式 輸送機、皮帶通廊等)的運輸量,萬噸;B 為評估期內進出企業的 原燃料運輸量,萬噸。

原燃料包括:燃料煤;水泥熟料生產涉及的石灰質原料(石灰 石、白堊、大理石、石灰質泥巖、電石渣、磷石膏、白泥等)、鐵 質校正原料、硅質校正原料、鋁質校正原料等;水泥粉磨生產涉及 的熟料、緩凝劑(天然石膏、磷石膏、脫硫石膏等)、混合材(粉 煤灰、礦渣、石灰石)等;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涉及的危險廢 物、廢輪胎、生活垃圾、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等。


附 5

車 輛 運 輸 臺 賬 統 計 表

車輛進出廠歷史記錄電子臺賬






序 號



出 入 口 編 號




道 閘 編 號




抬 桿 方 式




進 廠 時 間




出 廠 時 間




車 輛 類 型




車 牌 顏 色




車 牌 號


注 冊 登 記 日 期





車輛識別 代碼

(VIN)


車 輛 品 牌 型 號



發 動 機 號 碼




燃 料 類 型




排 放 階 段




使 用 性 質




聯 網 狀 態

進 廠 運 輸 貨 物 名 稱


進廠 運輸 貨物 量(凈 重、毛 重、皮 重)

出 廠 運 輸 貨 物 名 稱


出廠 運輸 貨物 量(凈 重、毛 重、皮 重)




車 隊 名 稱




進 廠 照 片




出 廠 照 片




隨 車 清 單




行 駛 證


手 動 抬 桿 照 片























































注:當抬桿方式為手動時,應自動記錄門崗情況照片。

進出廠運輸車輛臺賬(基本信息表)



序 號


車牌號碼1/

登記號碼


車輛識別代 碼(VIN)


生產 日期


車牌 顏色

注冊 登記 日期 1


車輛品 牌型號


發動機 號碼


燃料 類型


排放 階段


聯網 狀態


隨車 清單


行駛證


車輛所有人

(單位)
















廠內運輸車輛臺賬(基本信息表)



序 號


車牌號碼1/

登記號碼


車輛識別代 碼(VIN)


生產 日期


車牌 顏色

注冊 登記 日期 1


車輛品 牌型號


發動機 號碼


燃料 類型


排放 階段


聯網 狀態


隨車 清單


行駛證


車輛所有人

(單位)
















注:1 指可選項,若已在公安交管上牌請填寫。


非道路移動機械電子臺賬(基本信息表)


序 號


環保 登記 編碼


機械 生產 日期



排放 階段



燃料 類型



機械 種類



機械環保代碼



機械 型號



發動機 型號


發動 機生 產廠



發動機 編號



整車(機) 銘牌照片



發動機銘 牌照片


機械環 保標簽 照片

所屬人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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