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為全面加強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全面加強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當前,我國以PM2.5 和O3 為特征污染物的大氣復合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以來,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PM2.5 濃度下降30%以上,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也大幅下降,但PM2.5 濃度仍處于高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遠超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以下簡稱國家二級標準);同時,重點區域O3濃度呈現上升趨勢,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2013-2016 年,第一批實施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74 個城市O3 濃度(日最大8 小時平均濃度第90 百分位數)上升10.8%;2016 年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中,59 個城市O3 濃度超過國家二級標準;京津冀、長三角區域O3濃度超過或接近國家二級標準。
從PM2.5 和O3 的前體物控制來看,近年來,全國SO2、氮氧化物(NOx)、煙粉塵控制取得明顯進展,但VOCs 排放量仍呈增長趨勢,大氣環境影響日益突出。VOCs 排放還會導致大氣氧化性增強,且部分VOCs 會產生惡臭。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打好藍天保衛戰,迫切需要全面加強VOCs 污染防治工作。
二、總體要求與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以重點地區為主要著力點,以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為主要控制對象,推進VOCs 與NOx 協同減排,強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面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源頭防控,分業施策,建立VOCs 污染防治長效機制,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產業綠色發展。
(二)主要目標。到2020 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的VOCs 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實施重點地區、重點行業VOCs 污染減排,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通過與NOx 等污染物的協同控制,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三、治理重點
(一)重點地區。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漢及其周邊、遼寧中部、陜西關中、長株潭等區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東、湖北、湖南、重慶、四川、陜西等16 個省(市)。
(二)重點行業。重點推進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以及機動車、油品儲運銷等交通源VOCs 污染防治,實施一批重點工程。各地應結合自身產業結構特征、VOCs 排放來源等,確定本地VOCs 控制重點行業;充分考慮行業產能利用率、生產工藝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結合環境空氣質量季節性變化特征,研究制定行業生產調控措施。
(三)重點污染物。加強活性強的VOCs 排放控制,主要為芳香烴、烯烴、炔烴、醛類等。各地應緊密圍繞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基于O3 和PM2.5 來源解析,確定VOCs 控制重點。對于控制O3而言,重點控制污染物主要為間/對-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鄰-二甲苯、苯乙烯等;對于控制PM2.5 而言,重點控制污染物主要為甲苯、正十二烷、間/對-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鄰-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環己烷、正壬烷等。同時,要強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惡臭類VOCs 的排放控制。
四、主要任務
(一)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1、加快推進“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各地要全面開展涉VOCs排放的“散亂污”企業排查工作,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分類處置。列入淘汰類的,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列入搬遷改造、升級改造類的,按照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產業的原則,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實時間表和責任人;對“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制定總體整改方案,統一標準要求,并向社會公開,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由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為“網格長”的監管制度,明確網格督查員,落實排查和整改責任。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于2017 年9 月底前完成“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重點地區其他城市于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散亂污”企業排查工作,建立管理臺賬,2018 年底前依法依規完成清理整頓工作。涉VOCs 排放的“散亂污”企業主要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膠制品、塑料制品、化纖生產等化工企業,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印刷、家具、鋼結構、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業,以及露天噴涂汽車維修作業等。
2.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提高VOCs 排放重點行業環保準入門檻,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點地區要嚴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高VOCs 排放建設項目。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業企業要入園區。未納入《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新建煉化項目一律不得建設。嚴格涉VOCs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區域內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并將替代方案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中,納入環境執法管理。新、改、擴建涉VOCs 排放項目,應從源頭加強控制,使用低(無)VOCs 含量的原輔材料,加強廢氣收集,安裝高效治理設施。
3.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各地應加大工業企業生產季節性調控力度,充分考慮行業產能利用率、生產工藝特點以及污染排放情況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別針對O3 污染和PM2.5 污染研究提出行業錯峰生產要求,引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工期,降低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企業要制定錯峰生產計劃,依法合規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和應急預案中。O3 污染嚴重的地區,夏秋季可重點對產生烯烴、炔烴、芳香烴的行業研究制定生產調控方案。PM2.5 污染嚴重的地區,冬季可重點對產生芳香烴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措施。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對涉及原料藥生產的醫藥企業VOCs 排放工序、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實施錯峰生產。
(二)加快實施工業源VOCs 污染防治。
1.全面實施石化行業達標排放。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等行業應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全面加強精細化管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全面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點加強攪拌器、泵、壓縮機等動密封點,以及低點導淋、取樣口、高點放空、液位計、儀表連接件等靜密封點的泄漏管理。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優先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采用固定頂罐的應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有機液體裝卸必須采取全密閉底部裝載、頂部浸沒式裝載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過程采取高效油氣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強化廢水處理系統等逸散廢氣收集閉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難以利用的應安裝高效治理設施。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工藝弛放氣、酸性水罐工藝尾氣、氧化尾氣、 重整催化劑再生尾氣等工藝廢氣優先回收利用,難以利用的,應送 火炬系統處理,或采用催化焚燒、熱力焚燒等銷毀措施。
加強非正常工況排放控制。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況排 放的有機廢氣嚴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統的,送入火炬系統處理, 禁止熄滅火炬長明燈;無火炬系統的,應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 處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強操作管理,減少非計劃停車及事故工況 發生頻次;對事故工況,企業應開展事后評估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 護主管部門報告。
2.加快推進化工行業 VOCs 綜合治理。加大制藥、農藥、煤化工(含現代煤化工、煉焦、合成氨等)、橡膠制品、涂料、油墨、膠粘 劑、染料、化學助劑(塑料助劑和橡膠助劑)、日用化工等化工行業 VOCs 治理力度。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推廣使用低(無)VOCs 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和產品。 農藥行業要加快替代輕芳烴等溶劑,大力推廣水基化類制劑;制藥 行業鼓勵使用低(無)VOCs 含量或低反應活性的溶劑;橡膠制品行 業推廣使用新型偶聯劑、粘合劑等產品,推廣使用石蠟油等全面替 代普通芳烴油、煤焦油等助劑。優化生產工藝方案。農藥行業加快 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術開發推廣;制藥行業加快生物酶 合成法等技術開發推廣;橡膠制品行業推廣采用串聯法混煉、常壓 連續脫硫工藝。
參照石化行業 VOCs 治理任務要求,全面推進化工企業設備動靜密封點、儲存、裝卸、廢水系統、有組織工藝廢氣和非正常工況等 源項整治。現代煤化工行業全面實施 LDAR,制藥、農藥、煉焦、涂 料、油墨、膠粘劑、染料等行業逐步推廣 LDAR 工作。加強無組織廢 氣排放控制,含 VOCs 物料的儲存、輸送、投料、卸料,涉及 VOCs 物料的生產及含 VOCs 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反應尾氣、蒸餾 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 氣等應進行收集治理。
3.加大工業涂裝 VOCs 治理力度。全面推進集裝箱、汽車、木質 家具、船舶、工程機械、鋼結構、卷材等制造行業工業涂裝 VOCs 排 放控制,在重點地區還應加強其他交通設備、電子、家用電器制造 等行業工業涂裝 VOCs 排放控制。重點地區力爭 2018 年底前完成, 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1)集裝箱制造行業。鋼制集裝箱在整箱打砂、箱內涂裝、箱 外涂裝、底架涂裝和木地板涂裝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對一次 打砂工序,推廣采用輥涂涂裝工藝;加強有機廢氣收集和處理,并 配套建設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
(2)汽車制造行業。推進整車制造、改裝汽車制造、汽車零部 件制造等領域 VOCs 排放控制。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水性涂料,配套 使用“三涂一烘”“兩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緊湊型涂裝工藝;推廣靜 電噴涂等高效涂裝工藝,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 代人工噴涂;配置密閉收集系統,整車制造企業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 90%,其他汽車制造企業不低于 80%;對噴漆廢氣建設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對烘干廢氣建設燃燒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3)木質家具制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 到 2020 年底前,替代比例達到 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膠粘劑,到2020 年底前,替代比例達到 100%。在平面板式木質家具制造領域, 推廣使用自動噴涂或輥涂等先進工藝技術。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 有機廢氣收集效率不低于 80%;建設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實現 達標排放。
(4)船舶制造行業。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涂料,機艙內部、上建 內部推廣使用水性涂料。優化涂裝工藝,將涂裝工序提前至分段涂 裝階段,2020 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裝作業實現密閉噴涂施工;推廣 使用高壓無氣噴涂、靜電噴涂等高效涂裝技術。強化車間廢氣收集 與處理,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 80%,建設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 實現達標排放。
(5)工程機械制造行業。推廣使用高固體分、粉末涂料,到 2020 年底前,使用比例達到 30%以上;試點推行水性涂料。積極采用自 動噴涂、靜電噴涂等先進涂裝技術。加強有機廢氣收集與治理,有 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 80%,建設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實現達標 排放。
(6)鋼結構制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涂料,到 2020 年 底前,使用比例達到 50%以上;試點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廣高壓無 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限制空氣噴涂使用。逐步淘汰鋼結構露天噴涂,推進鋼結構制造企業在車間內作業,建設廢氣收集與治理設施。
(7)卷材制造行業。全面推廣使用自動輥涂技術;加強烘烤廢 氣收集,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 90%以上,配套建設燃燒等治理設施, 實現達標排放。
4.深入推進包裝印刷行業 VOCs 綜合治理。推廣使用低(無)VOCs 含量的綠色原輔材料和先進生產工藝、設備,加強無組織廢氣收集, 優化烘干技術,配套建設末端治理措施,實現包裝印刷行業 VOCs 全 過程控制。重點地區力爭 2018 年底前完成,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 道城市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加強源頭控制。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無) 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無)VOCs 含量的膠粘劑、清洗劑、潤版液、洗 車水、涂布液,到 2019 年底前,低(無)VOCs 含量綠色原輔材料替代 比例不低于 60%。對塑料軟包裝、紙制品包裝等,推廣使用柔印等低(無) VOCs 排放的印刷工藝。在塑料軟包裝領域,推廣應用無溶劑、水性膠 等環境友好型復合技術,到 2019 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 60%。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對油墨、膠粘劑等有機原輔材料調配和 使用等,要采取車間環境負壓改造、安裝高效集氣裝置等措施,有 機廢氣收集率達到 70%以上。對轉運、儲存等,要采取密閉措施,減 少無組織排放。對烘干過程,要采取循環風烘干技術,減少廢氣排 放。對收集的廢氣,要建設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 確保達標排放。
5.因地制宜推進其他工業行業 VOCs 綜合治理。各地應結合本地
產業結構特征和 VOCs 治理重點,因地制宜選擇其他工業行業開展 VOCs 治理。電子行業應重點加強溶劑清洗、光刻、涂膠、涂裝等工 序 VOCs 排放控制;制鞋行業應重點加強鞋面拼接、成型、組底、噴 漆、發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紡織印染行業 應重點加強化纖紡絲、熱定型、涂層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木材加 工行業應重點加強干燥、涂膠、熱壓過程 VOCs 排放治理。
(三)深入推進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
1.統籌推進機動車 VOCs 綜合治理。以汽油車尾氣排放控制和蒸 發排放控制為重點,推進機動車 VOCs 減排。在尾氣排放控制方面, 提高新車準入標準,改進發動機燃燒技術,提高三元催化轉化效率; 淘汰老舊汽車和摩托車,加強監督管理。在蒸發排放控制方面,推 廣燃油蒸發檢測,確保在用車儲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閉;降低 夏季蒸汽壓,控制夏季燃油蒸發。具體任務為:
一是推廣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倡導綠色出行和環保駕駛, 加強城市路網合理設計,減少機動車使用頻率和怠速時間。二是實 施更嚴格的新車排放標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實施輕型 汽油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實施輕型 汽車第六階段排放標準,引入車載油氣回收技術(ORVR);實施摩 托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并適時將相關標準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實 施。鼓勵各地提前實施輕型汽車第六階段排放標準。三是強化在用 車排放控制。嚴格實施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淘汰到期的老舊輕型汽車和摩托車;重點地區推行輕型汽油車燃油蒸發控制系統檢驗。
四是全面提升燃油品質。加快實施國六汽油標準,顯著降低烯烴、 芳烴含量和夏季蒸汽壓。五是加強監督管理。加大新車生產環保一 致性、在用車環保符合性、在用車環保檢驗、油品質量等監管力度, 實施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全國聯網,加快推進機動車遙感監測建設 和聯網。
2.全面加強油品儲運銷油氣回收治理。全面加強汽油儲運銷油 氣排放控制,重點地區逐步推進港口儲存和裝卸、油品裝船油氣回 收治理任務。
加強汽油儲運銷油氣排放控制。減少油品周轉次數。嚴格按照 排放標準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 作,重點地區全面推進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建設 油氣回收自動監測系統平臺,儲油庫和年銷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噸的 加油站加快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測設備。制定加油站、儲油庫油氣 回收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規范,企業要加強對油氣回收系統外觀檢測 和儀器檢測,確保油氣回收系統正常運轉。
推進港口儲存裝卸、船舶運輸油氣回收治理。修訂儲油庫大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增加港口儲存裝卸過程油氣回收要求;修訂汽油 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船舶法定檢驗規則,提出船舶油氣 回收要求。在環渤海、長江干線、長三角、東南沿海等地區遴選原 油或成品油碼頭及船舶作為試點,總結建設和操作經驗。試點工程 成功后,依據碼頭回收油品的處置政策方案及修訂后的儲油庫和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推廣計劃,完成碼頭油氣回收規劃研究,在全國開展碼頭油氣回收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腦 油等裝船作業碼頭應全部安裝油氣回收設施;已建原油成品油裝船 碼頭分區域分階段實施油氣回收系統改造,環渤海、長三角、珠三 角等區域率先實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2020 年1 月 1 日起建造的 150 總噸以上的油船應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環 渤海、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油船率先具備油氣回收條件。
(四)有序開展生活源農業源 VOCs 污染防治。
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重點地區除完成重點行業 VOCs 減排 任務外,還應加強建筑裝飾、汽修、干洗、餐飲等生活源和農業農 村源 VOCs 治理。
1.推進建筑裝飾行業 VOCs 綜合治理。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 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按照《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 害物質限量》要求,嚴格控制裝飾材料市場準入,逐步淘汰溶劑型 涂料和膠粘劑。實施區域統一標準,京津冀區域嚴格執行《建筑類 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要求,并適時將標 準實施范圍擴展至京津冀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加快制定 區域統一的建筑類涂料 VOCs 含量限值標準。完善裝修標準合同,增 加環保條款,培育扶持綠色裝修企業。鼓勵開展裝修監理和裝修后 室內空氣質量檢測驗收。
2.推動汽修行業 VOCs 治理。大力推廣使用水性、高固體分涂料, 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長三角、珠三角等汽修行業要率先推進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體分涂料。推廣采用靜電噴涂等高涂著效率的涂裝工藝,噴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藝操作應置于噴烤漆房內, 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產生的 VOCs 廢氣應集中收集并 導入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3.開展其他生活源 VOCs 治理。推廣使用配備溶劑回收制冷系統、 不直接外排廢氣的全封閉式干洗機,到 2020 年底前,京津冀大氣污 染傳輸通道城市、長三角、珠三角等基本淘汰開啟式干洗機。定期 進行干洗機及干洗劑輸送管道、閥門的檢查,防止干洗劑泄漏。城 市建成區餐飲企業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并確保正常使用。開 展規模以上餐飲企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試點,推廣使用高效凈化 型家用吸油煙機。
4.積極推進農業農村源 VOCs 污染防治。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減少秸稈焚燒 VOCs 排放。根據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工作部署,按 照“宜氣則氣,宜電則電”原則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燒 VOCs 排放。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積極推進“無煤區”建設。
(五)建立健全 VOCs 管理體系。
1.加快標準體系建設。環境保護部制修訂制藥、農藥、汽車涂 裝、集裝箱制造、印刷包裝、家具制造、人造板、涂料油墨、紡織 印染、船舶制造、儲油庫、汽油運輸、干洗、油煙等行業大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制訂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修訂惡臭污 染物排放標準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建立與排放標準相適應的 VOCs 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監測儀器技術要求,加快制定固定污染源廢氣 VOCs 自動監測系統、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質檢總局出臺和完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 VOCs 含量限 值標準。地方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加快制定地方排放標準。
2.建立健全監測監控體系。加強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 VOCs 自 動監測工作,強化 VOCs 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提升 VOCs 環保監管能 力。重點地區 O3 超標城市至少建成一套 VOCs 組分自動監測系統。將 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 VOCs 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 單位名錄,主要排污口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保 部門聯網,其他企業逐步配備自動監測設備或便攜式 VOCs 檢測儀。 推進 VOCs 重點排放源廠界 VOCs 監測。加快石油煉制、石油化工、 制藥、農藥、化學纖維制造、橡膠和塑料制品制造、紡織、皮革、 噴涂、涂料油墨制造、人造板制造等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制定。 工業園區應結合園區排放特征,配置 VOCs 連續自動采樣體系或符合 園區排放特征的 VOCs 監測監控體系。
3.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建立健全涉 VOCs 工業行業排污許可證相 關技術規范及監督管理要求。加快石化行業 VOCs 排污許可工作,到2017 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地區石化行業 排污許可證核發。到 2018 年底前,完成制藥、農藥等行業排污許可 證核發。到 2020 年底前,在電子、包裝印刷、汽車制造等 VOCs 排 放重點行業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通過排污許可管理,落實企業 VOCs 源頭削減、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規范涉 VOCs 工 業企業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定期報告的具體規定,推進企業持證、按證排污,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制定 VOCs 重點控制行業的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出臺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VOCs防治領域)。
4.加強統計與調查。將 VOCs 排放納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 作,結合排污許可證實施情況和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工作,掌 握 VOCs 排放與治理情況。加強 VOCs 減排核查核算。出臺重點行業 環境影響評價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及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探索引 入第三方核算機制。
5.加強監督執法。全面提高 VOCs 監管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強執 法人員裝備和能力建設,制定人才培訓計劃。各地要加強日常督查 和執法檢查,按照排放標準、排污許可等要求對 VOCs 污染治理設施、 臺賬記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企業加強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管 理。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針對重點地區 VOCs 治理情況組織開展 專項檢查。企業應規范內部環保管理制度,制定 VOCs 防治設施運行 管理方案,相關臺賬記錄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加強對第三方運維機 構監管,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差、運營管理 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綜合信用差的運維機構列入“黑名單”, 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6.完善經濟政策。研究將 VOCs 排放適時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 疇。加大財政資金對 VOCs 治理的支持力度,有關地方可將符合規定 的 VOCs 污染防治項目納入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利 用專項資金、擴大綠色信貸等方式支持企業實施 VOCs 防治工作。選擇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 VOCs 治理重點行業,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推進集裝箱等實施行業治理自律公約。推進政 府綠色采購,要求家具、印刷、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 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直接融 資,募集資金用于 VOCs 污染治理。落實支持節能減排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等優惠政策。推進地方建立基于環境績效的 VOCs 減排激勵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協同配合。
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 國家能源局共同組織實施本方案,加強部際協調,各司其職、各負 其責、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將 各地實施情況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環境空氣質量考核體系。
環境保護部負責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 目標和 VOCs 減排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指導督促各地開展 VOCs 治理工作;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督促各地加強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 等相關工作;財政部負責指導各地加大 VOCs 治理財政支持力度;交 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各地港口、船舶運輸油氣回收工作;質檢總局負 責制定完善含 VOCs 產品質量標準;國家能源局負責推進油品質量升 級工作。
(二)制定實施方案。
各地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
VOCs 來源構成,制定實施方案,確定科學有效的減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確職責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做好分地區、分年度任務分解, 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考慮到目前我國重點地區 O3 生成基本 屬于 VOCs 控制型,重點地區 VOCs 削減比例原則上不低于 NOx 減排 比例。各地實施方案要上報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財 政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企業是污染治理的責 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治理工程按期建 成并穩定運行。中央企業要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三)強化科技支撐。
研究出臺 VOCs 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確定重點污染源 VOCs 排放成分譜,識別重點地區 VOCs 控制的重點污染物和重點行業。研發、示范、推廣 VOCs 污染防治、監測監控先進技術;開展 VOCs 豁免清 單、減排費用效益評估等研究。組織開展各類 VOCs 治理技術經驗交 流。鼓勵 VOCs 排放量大、產業特征明顯、治理基礎較好的典型城市 開展 VOCs 綜合治理示范,推動 VOCs 管理模式、監管方式及政策支 持等方面制度創新。
(四)加強調度考核。
定期調度各地 VOCs 污染減排政策措施制定與落實、重點工程項 目實施進展、環境監管執法檢查、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等情況,納入 年度大氣環境管理考核任務中。定期公布各省(區、市)排污許可 證申請與核發情況,對應發未發的予以通報。
(五)加強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 VOCs 排放重點企業名單及 VOCs 排放情況。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企業應主動 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加大環境 宣傳力度,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 VOCs 減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