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廣東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印發。其中提出,2028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不含礦山,含生產特種水泥、協同處置固廢的水泥企業)和獨立粉磨站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完成超低排放監測評估和公示。
廣東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24〕5號)、《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年)》(粵環函〔2023〕45號)等有關要求,加快推進我省水泥行業高質量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協同推進減污降碳,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范圍
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范圍包括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不含礦山)、生產特種水泥、協同處置固廢的水泥企業和獨立粉磨站。
二、工作目標
水泥企業所有生產環節(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燒、烘干、協同處置等,以及原燃料和產品儲存運輸)的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及運輸過程的超低排放改造均應達到《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24〕5號)(附件1)中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清潔運輸的要求。
2028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不含礦山,含生產特種水泥、協同處置固廢的水泥企業)和獨立粉磨站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完成超低排放監測評估和公示。列入我省關停退出計劃的水泥企業或生產設施,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但應滿足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要求,并按時完成產能關停退出。
三、重點任務
(一)嚴控水泥熟料產能。珠三角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國家規劃外的水泥熟料生產項目,其他地區嚴格執行《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推進新改擴建(含搬遷)水泥項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設。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通過綜合手段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
(二)有序推進超低排放改造。各地級以上市應把握好節奏和力度,加強對企業服務和指導,推動水泥企業逐一明確超低排放改造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協調解決清潔運輸等重大事項。2024年8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按要求報送本轄區水泥企業全過程超低排放改造計劃。企業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高效適用的環保技術。強化源頭控制,水泥窯配備低氮燃燒器,采用分級燃燒及其他分解爐含氧量精細化管控等低氮燃燒技術,窯尾廢氣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等組合脫硝技術;除塵采用袋式、電袋復合等高效除塵技術;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取消外排環境的煙氣旁路,無組織排放控制采用密閉、封閉等有效治理措施;廠外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或水路,水路運輸優先采用LNG、甲醇、電動等新能源、清潔能源動力船舶,短途運輸優先采用皮帶通廊或新能源車輛;廠內物料轉運優先采用皮帶廊道或封閉式螺旋輸送機。
(三)統籌水泥行業協同減污降碳。鼓勵企業在超低排放改造時統籌開展減污降碳和清潔生產改造,積極探索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工藝技術。積極推進燃料替代,嚴格執行水泥行業能源消耗限值要求,2028年底前清零能效基準水平以下熟料產能,力爭達到能效標桿水平。
(四)開展全過程精細化環境管理。企業可按照《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24〕5號)、《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HJ 848-2017)要求,通過全面加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過程監控和視頻監控設施建設等方式自證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強超低排放運行管理;建設全廠環境管理平臺,加強全過程精細化管理。
(五)規范開展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嚴格按照《關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24〕209號)要求開展評估監測。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指導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支持企業在協會網站上公示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推動行業高質量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水泥企業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需同步評估監測和公示。清潔運輸方式可獨立評估監測和公示。
(六)關注水泥窯非常規污染物控制與監管。各地級以上市應加強對協同處置固廢水泥企業所處置的危廢類型和危廢量的定期監管和抽查,相關水泥企業應嚴格遵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T 30760-2024),嚴格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管理。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應統籌考慮有效控制煙氣中可凝結顆粒物(CPM)的設計參數或技術。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等部門協同組織實施本方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組織領導,確定分年度改造計劃,并做好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每季度最后一個月月底前將超低排放改造進展情況分別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水泥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做到企業領導真重視、資金真投入、實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改造任務,治理設施長期連續穩定運行。
(三)強化政策支持。加快修訂廣東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研究制定水泥行業差別化電價政策。探索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差異化碳排放配額。統籌中央和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對符合政策要求的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項目予以支持。將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納入中央、省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符合要求的予以資金補助。
(四)強化執法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事后監管,對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的企業,檢查發現達不到有組織、無組織、清潔運輸以及監測監控等相關要求的,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