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指導排污單位根據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如實標記自動監測數據, 制定本規則。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水、大氣環境重點排 污單位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其他聯網的排污單位對自 動監測設備和通信傳輸網絡運行情況的數據標記可參照本規則執 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從下列文件中引用的條款適用于本規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 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 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 規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規則。
3.1 自動監控系統
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通信傳輸網絡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包括用于連續監控 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生產或治理設 施運行記錄儀、數據采集傳輸儀(以下簡稱數采儀)、水質參數、 煙氣參數或爐膛溫度等運行參數的監測設備、視頻監控、用水用電 用能監控或污染物排放過程(工況)監控等儀表和傳感器設備。
排污單位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網絡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包括用于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分為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企業端”)、計算機機房硬件設備等。
3.2 數據標記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狀況,對生產設施及污染治理設施工況、自動監測異常進行標記的操作。
3.3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
排污單位根據自動監測設備和通信傳輸網絡運行狀況,按照本規則開展的一種數據標記。
3.4 自動監測數據
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以及數據標記內容。
4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內容及要求
4.1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包括“自動監測設備維護”(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可簡稱“CEMS 維護”)、“外部通訊中斷(待補傳)”“數據補全”等3 種標記。
4.2 因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故障、檢修、更換等,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為“自動監測設備維護”。自動監測設備維 護包括定期校準、質控樣比對、例行維護等主動維護行為,以及因各類設備運行故障、供電故障等引發的檢修、更換等。
排污單位應規范開展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對照表 1 如實選 擇“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的具體情形,并簡要描述維護過程, 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備查。
標記“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存在多種情形時,自動監控系統優 先選擇標記時間最長的標記內容;不同的標記內容標記時間相同 時,自動監控系統按照下列優先級從高到低認定:A、Vg、P、D、 M、C、T 、K 、Td 、Md。
表 1 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內容
具體情形及代碼 | 標 記 說 明 |
調試 (A) |
1. 自動監測設備新裝調試期間,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為 “調試”。 2. 新、改、擴建項目涉及自動監測設備新、改建的,自投運之日起 2個月內標記為“調試”的,不計入“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間。 |
數采儀接收異常 (Vg) |
數據采集傳輸儀采集數據時與其他自動監測設備通訊異常,導致數據缺 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為“數采儀接收異常”。 |
斷電 (P) | 自動監測設備斷電,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如站房停電導致自動 監測設備停止運行的時段),標記為“斷電”。 |
故障 (D) |
自動監測設備各類故障、檢修、更換,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 記為“故障”。適用于濃度、溫度、濕度、壓力、流量、運行狀態等各 類自動監測設備;煙氣采樣環節的漏氣、堵塞、摻雜等情況。 |
定期維護 (M) | 自動監測設備計劃性維護保養、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為 “定期維護”。 |
校準 (C) | 自動監測設備處于校驗、校準狀態,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 為“校準”。 |
超量程 (T) | 自動監測設備測量結果數值超過測量上限,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 段,標記為“超量程”。 |
質控樣比對 (K) | 1.自動監測設備處于質控樣比對過程(包括遠程標樣核查、質控檢查 等),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為“質控樣比對(Ka)”。 2.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包括督察檢查、飛行抽檢、培訓練兵等專 項活動)開展質控樣核查等,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缺失或無效并標記為 “質控樣比對(Kb)”的時段,不計入“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間。 |
溫度傳感器故障 (Td) |
1. 因生產工況溫度傳感器結焦、損壞等情況(如水泥窯窯尾煙室熱電 偶的結焦、損壞等)導致溫度傳感器測量溫度不能反映實際溫度的時 段,標記為“溫度傳感器故障”。 2.標記為“溫度傳感器故障”的時段,應備注該測點溫度傳感器故障原 因、維修或更換過程,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和臺賬備查。 3.溫度傳感器故障未導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執法使用的均值缺失或 無效的時段,不計入“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間。 |
無數據 (Md) | 1.非排污單位責任造成的自動監測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如自然災 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報送數據失敗的時 段,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關閉自動監測設備的時段),標記為“無 數據”。 2.標記為“無數據”的時段,不計入“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間。 |
4.3 數據傳輸應符合 HJ212 的規定,上報過程中如出現排污單位外部通信網絡故障導致數據無法報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時段標記為“外部通訊中斷(待補傳)”。
標記為“外部通訊中斷(待補傳)”的,應在通訊恢復后補傳自動監測數據;持續超過 168小時仍未補傳成功的,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應按 4.2 如實標記。
表 2 外部通訊中斷(待補傳)標記內容
具體情形及代碼 | 標 記 說 明 |
外部通訊中斷 (待補傳)(Vt) |
非排污單位內部網絡、傳輸設備原因導致通訊中斷的時段(如電 信運營商網絡原因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絡、軟硬件原因等導致 報送數據失敗),標記為“外部通訊中斷(待補傳)”。 |
4.4 數據補全及其標記
按 4.2 標記為自動監測數據缺失、無效的時段,排污單位按照自行監測相關要求開展手工監測取得的數據,或者自動監測設備遵循相關標準規范自動對缺失、無效時段進行修約補遺的數據,應通 過自動監測設備或“企業端”記錄,并標記為“手工監測數據”或 “自動修約補遺數據”。
表 3 數據補全標記內容
具體情形及代碼 | 標 記 說 明 |
手工監測數據 (U) |
排污單位按照自行監測相關要求開展手工監測,取得的數據標記為 “手工監測數據”。 |
自動修約補遺數據 (Q) |
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自動監測設備自動進 行修約補遺,生成的數據標記為“自動修約補遺數據”。 |
4.5 自動監測異常時,排污單位應當及時按 4.2 進行自動監測 異常標記;未作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視為有效。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完成后,自動監控系統按照相關標準規范, 分別計算各項自動監測數據、統計數據有效傳輸率。自動修約補遺 只參與排放量計算,不參與數據有效傳輸率統計;手工替代監測既 參與排放量計算,也參與數據傳輸率統計。排污單位應提高數據質 量,保持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在 90%以上。
5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操作要求
5.1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通過數據標記方式將發現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及時、如實報告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5.2 標記自動監測異常時,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同時對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工況進行標記。
排污單位應保存相應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記錄等臺賬資料備查。
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開展質控樣核查、非排污單位責任造成的自動監測數據缺失或無效,并進行相應的數據標記的,應保留相關證明材料。
5.3 標記操作可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 自動標記是指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按照本規則及
HJ75、HJ76、HJ355、HJ356、HJ212 等相關規范要求,根據自動監 測設備運行狀態,結合反映生產及污染防治設施工況的參數指標, 自動生成并上報相應的標記內容。
人工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授權的責任人按照本規則及相關規范要求,人工判斷并填報相應的標記內容。一般情況下,每日 9 時前完成前一日數據的人工標記;如遇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 護等原因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報后或標記功能恢復 后 24 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
具備條件的排污單位應優先進行自動標記;同組數據同時存在人工標記和自動標記時,以人工標記為準。標記后不再對原始數據 進行修改(補傳數據除外)。
5.4 分鐘數據標記少于 15 分鐘的,可不再對小時數據進行標 記。日數據有效性根據小時數據標記情況進行自動判斷并標記。根 據 HJ76、HJ356,廢氣達到 20 個有效小時均值、廢水達到排水時段 小時數據個數的 75%可生成有效日均值。所有標記均不對原始數據 進行修改,只影響數據的有效性。
6 數據標記的使用
自動標記、人工標記均可作為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依據。
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時,數據標記應同時公開。
根據標記統計自動監測數據缺失、無效時長。一個季度內單臺(套)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為“CEMS 維護”的時段累計超過30小時、或者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視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謊報自動監測異常或虛假標記,視為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編 制 說 明
一、必要性
(一)制定《標記規則》是建立統一督辦規則、高效發揮自動監測數據作用的重要前提污染物自動監測具有實時、在線、不間斷的特點。客觀上在自動監測過程中,既會監測到企業生產開機或停機、故障、事故 等特殊時段,也會將設備維護、故障、檢修期間產生的無效數據 上傳自動監控系統。這些異常時段產生的數據對分析評估企業污 染物排放和實施超標督辦等帶來較大干擾。以京津冀及周邊 “2+26”城市和汾渭平原高架源超標電子督辦為例,因未對數據進 行標記,我部發出并由地方和企業核實的超標督辦單中,有相當比例系設備故障、儀器維護以及啟停爐等特殊時段導致。要建立 統一督辦規則、高效發揮自動監測數據作用,亟待完善數據有效 性識別機制。
(二)制定《標記規則》具備了推廣應用的基礎條件
2019 年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自動監測數 據應用管理規定》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自動監測數據標記 規則》以來,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率先實現了應用自動監測 數據實施監管執法,取得了自動監測數據應用執法的重大突破, 也驗證了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的可行性。企業充分利用成熟的自動監測數據標記體系,“事后處理”督辦數量顯著下降,環境違法 行為大幅減少,有效提升了執法效 能。目前在河北、山東、浙 江、江蘇、廣西、四川等 6 個省(區)三個重點行業數據標記試 點也取得階段性成果。隨著企業主動標記的增加,電子督辦數量 明顯下降,執法的精準性和高效性明顯提高。
(三)制定《標記規則》是引導企業守法、落實企業主動報告 制度的重要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排污單位對自動監 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2021 年 3 月 1 日實施的《排污許 可管理條例》第 20 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 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 進行檢查、修復”。第 21 條規定“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超過 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除采取相關措施外要報告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第 36 條(八)規定“發現污染物排放 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 等異常情況不報告”應承擔違法責任。因此,實施自動監測數據 標記制度,不僅可以排除異常數據對監管執法干擾,也是落實企 業“主動、及時、規范報告數據異常情況”主體責任的重要途經和措施。
二、建立自動監測數據標記體系的總體考慮
為更好地發揮自動監控作用,深化自動監測數據應用,擬借鑒垃圾焚燒行業非現場監管的實踐經驗,對自動監測數據異常和 各行業工況的標記進行規范,切實落實排污單位對數據真實準確負責、發現傳輸數據異常及時報告等主體責任。總體思路是排污 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如 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進行檢查、修復。異常報告優先 采用數據標記的形式,并符合有關 標記規則要求。對于標記規 則,一是對“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出臺通用的一般性規則、 解決影響數據有效性誤判的大多數問題,二是分行業制定“非正 常工況標記”規則、明確啟停機和生產治污故障等特殊工況時段 的判斷標準。在數據標記的基礎上,后續可通過修訂排放標準和 相關規范,進一步明確自動監測數 據超標判斷、豁免工況要求 等。
三、編制過程
2020 年 2 月,生態環境部執法局參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公告第 50 號)的體例,綜合現行有關自動監測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起草了《排污單位自動監 測數據標記規則》(初稿)。
3-7 月,就相關工作思路方案及《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 規則》(初稿)與監測司、監測總站討論后,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8-10 月,在部評估中心對火電、水泥、造紙三個典型行業自 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研究的基礎上,形成《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征求意見稿)》,包括工況標記和自動監測異常標 記內容。
11 月,以生態環境執法局函(執法函〔2020〕17 號),向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火電、水泥、造紙等行 業的集團企業和部分代表性企業正式征求意見;部內征求相關司 意見。共征求了 80 家單位意見,其中 56 家單位回復,具體修改 意見 159 條,采納率 80%。
12 月,以生態環境執法局函(執法函〔2020〕21 號)印發《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 (試 行)》,并向社會公開。
2021 年 1-8 月,結合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 的實施經驗,以及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 標記規則在 6 省試點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專家進行多次研討、修 改完善,擬將工況標記部分和自動監測異常標記部分分別制定標 記規則,其中自動監測異常標記部分形成《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 據異常標記規則(征求意見稿)》。
四、編制原則
(一)基礎性。本規則作為管理政策的配套文件,主要體現技術性,注重解決現行數據管控中的基礎性問題,從基礎分類和編碼 入手、發揮基礎支撐作用,以利于在監督管理使用數據時辨析數據 的有效性。
(二)規范性。 本規則用于指導自動監測數據標記,既要 沿 襲、承接現有標準規范中已有的標記規則、范例,還要對其他規則中未能涉及的內容進行補充,對不同規則中不一致的地方進行統一 規范,便于實際中操作。
(三)科學性。本規則的編制要遵循科學性原則,編制過程要及時汲取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領域的經驗教訓,科學論 證、科學編制。
五、主要內容
本規則重點聚焦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中的各類異常狀況標記,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及要求、標記操作要求和數據標記的使用等。
(一)所有行業使用統一的自動監測異常標記,盡快解決數據 有效性識別的問題。固定污染源廢水、廢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具有 行業通用性,我部監測規范中對設備運維和數據質量控制措施也 有統一、規范要求。因此“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對所有行業都具 有普適性。
(二)細化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內容,支撐精細化監管。在《火 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基礎 上進一步完善了自動監測異常標記規則,將原自動監測異常 3 種 標記“自動監測設備維護”“通訊 中斷(待補傳)”“不可抗 力”和數據補全標記進行優化整合,重新分為“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外部通訊中斷(待補傳)”“數據補全”3 種標記。“自動 監測設備維護”標記用于“校準、故障、檢修、更換等導致數據 缺失或無效的時段”,細化為調試、數采儀接收異常、斷電等 10 種具體情形,以符合自動監測設備 運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將 “通訊中斷(待補傳)”的使用條件細化,非排污單位原因導致通 訊中斷時可以免除排污單位責任。排污單位在進行不影響自動監 測數據的維護工作時無需再標記,減輕了企業負擔。
(三)將標記作為自動監測數據的組成部分,便于嚴格執法。 標記是自動監測數據產生時排污單位的生產狀態或自動監測設備 狀態,是體現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重要屬性。標記作為自動監 測數據的組成部分后,排污單位惡意漏標、錯標則可視為篡改偽 造自動監測數據,將面臨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處罰,這將極大提高 排污單位數據造假違法成本,有效保障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
(四)明確數據缺失無效等情形,為污染物排放總量精準計算 打下基礎。根據環境保護稅和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有關要求,連續 自動監測數據是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的第一順位依據,環保稅法實 施細則和現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等 中也提出了統計排放量時缺 失、無效數據的替代監測、修約補遺要求。本規則將數據補全標 記予以了規范,以支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六、解決的主要問題
實施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制度,引導和督促企業按照《標記規 則》對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期間的數據進行標記,不僅可以排除異常數據對監管執法干擾,也是落實企業“主動、及時、規 范報告數據異常情況”主體責任的重要途經和措施。
(一)減少數據誤判。污染物自動監測具有實時、在線、不間斷的特點。客觀上在自動監測過程中,既會監測到企業生產開機或 停機、故障、事故等特殊時段,也會將設備維護、故障、檢修期間 產生的無效數據上傳自動監控系統。這些異常時段產生的數據對分 析評估企業污染物排放和實施電子督辦等帶來較大干擾,是阻礙自 動監測數據全面發揮作用的重要因素。
本規則通過排污單位對無效時段自主標記,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減少數據誤判,保障監管執法的精準度。
(二)規范標記方法。現行廢水、廢氣連續在線監測相關標準 規范中,對現場端標記已經給出了一些標記規則,但這些規則比較分散,標記的內容也不夠完整,目前安裝使用的儀器設備和各地部 署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并未較好的使用這些標記。
本規則針對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的主要情形,分門別類提取具有通用性的問題進行標記,通過統一標識,提高數據標記的規范性, 便于上位機識別后應用于后續的管理。如:原HJ76-2017 的 B.3 章 節規定“D”為故障、斷電,本規定將斷電與故障區分為兩個標記 狀態(“D”為故障、“P”為斷電)。如標記規則實施中可操作性 較強,下一步建議對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相應修訂。
(三)明確補全機制。自動監測數據的完整性是連續在線監測系統重要的價值體現,但是受限于儀器設備本身的耐用性和運維服務水平、質量,自動監控中難免出現缺失、無效等失控時段。相關 標準規范設定了修約補遺規則,并允許使用人工監測數據替代自動 監測數據,但是修約補遺數據和人工替代數據與儀器設備產生的原始數據畢竟不同,需要在信息管理平臺中予以區分。
本規則對修約補遺數據和人工替代數據賦予了專門的編碼,便于信息管理平臺對這些數據進行區分處理和使用,為保障自動監測 數據的完整性奠定基礎。
(四)防范弄虛作假。隨著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逐步深入,排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手段也層出不窮,防范和打擊造假違法行為已成為自動監控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本規則以“現場端自動標記是常態、企業端人工標記是例外”為導向,下一步關鍵工況參數、用電(用能)監控等反映系統運 行、工況等參數指標納入聯網,可以作為輔助依據,便于執法部門 在打假中厘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