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出臺了《山東省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對于指導全省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奮力實現生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詳情如下:
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0月18日
山東省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工作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建設,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自行組織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部門聯合監管按照《山東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細則(試行)》(魯雙隨機辦〔2019〕3號)組織實施。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生態環境領域的計劃性檢查,包括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檢查、日常監督管理檢查和部門聯合檢查等,均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投訴舉報、上級部門轉辦交辦、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突發環境事件、核安全檢查、數據分析、監測發現問題線索調查等需要對具體對象開展的針對性檢查,可以通過專案查辦等形式重點監管,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要補充。
第五條 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依托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智慧監管系統(以下簡稱智慧監管系統)實施,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和抽查檢查信息的共享應用。推動智慧監管系統與排污許可、執法監管、行政處罰、信用評價等生態環境部及省有關平臺的有效銜接。
第二章 抽查清單和計劃管理
第六條 各市生態環境局應根據部門“三定”,結合權責清單、“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制定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事項、抽查內容、檢查對象、事項類別、檢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頻次、檢查部門及實施層級、檢查依據、對應的權責清單事項和對應的“互聯網+監管”事項等。
第七條 2022年起,計劃性檢查應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各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于每年1月底前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八條 生態、水、海洋、大氣、氣候、土壤、農村、固體廢物、化學品、輻射安全、排污許可、應急、環評、監測等相關業務科(處)室和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業務科(處)室、執法機構〕開展以下事項檢查,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證后執行情況;碳排放情況;輻射安全項目管理情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及環評單位報告(數據)質量;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落實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環境安全隱患情況等。
第九條 積極推動跨部門聯合監管,按照要求制定市場監管領域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編制部門聯合隨機抽查計劃,依托省政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實施,每年應至少發起或參與1次部門聯合抽查。
第三章 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
第十條 建立健全檢查對象名錄庫,并按行業類型、監管類型、污染類型、危險廢物管理、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市場監管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等要素,進行標識化管理。相關業務科(處)室、執法機構可結合監管特點設置各類標識。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以排污許可管理信息為基礎,覆蓋各行政區域、業務監管領域。
第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差異化管理原則,結合下列因素,將被檢查對象分為重點監管對象、特殊監管對象、一般監管對象三類。
(一)重點監管對象。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排污許可實行重點管理及其他需要進行重點監管的被檢查對象,應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特殊監管對象。群眾普遍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信用評價等級低、被掛牌督辦、污染防治技術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及其他需要進行特殊管理的被檢查對象,可列為特殊監管對象。
(三)一般監管對象。其他被檢查對象列為一般監管對象。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檢查人員名錄庫,并按明確姓名、單位、執法證號、職務崗位等身份信息,按行政區域、性別、工作年限、業務專長、部門崗位、專業類別、在編在崗等要素,進行標識化管理。
(一)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要將本單位所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業務監管的工作人員全部納入,并隨人員崗位變動情況動態調整。在對檢查人員信息合理篩選、兼顧專長的基礎上,通過科學編組、隨機匹配的方式,實現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的科學匹配。
(二)各市生態環境局應建立異地交叉檢查人員名錄庫,積極與司法行政部門溝通協調,通過公示等形式,確認異地檢查人員執法資格。
(三)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輔助檢查人員名錄庫,吸收被委托(授權)單位和人員入庫,包括但不限于監測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專技人員。
第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認真做好名錄庫的日常管理工作,實現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信息的動態更新。
第四章 抽查方式和頻次
第十四條 隨機抽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兩種方式。在特定時段,針對特定行業、特定區域開展檢查時,可以按照被檢查對象、檢查人員具有的標識,在限定范圍內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匹配檢查人員,定向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在開展污染源日常監管檢查時,原則上不提前設定范圍條件,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不定向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非現場監管執法工作指南(試行)》(魯環字〔2021〕207號)要求,健全完善以在線監控、用電監控為主,水和大氣遠程執法、無人機、車載走航監測、便攜式監測以及數據信息技術有機組合,天空地一體化的多源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
第十六條 各市生態環境局應積極構建常態化異地交叉檢查工作模式,開展或參與由上級部門抽取被檢查對象并派員帶隊、下級部門派員參加的異地交叉檢查。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建立行政邊界地區生態環境執法聯動機制,組織開展行政邊界地區生態環境問題聯合抽查,強化行政邊界地區環境問題協同治理。
第十七條 各市生態環境局要按照下列比例要求,根據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污染源數量、檢查人員數量、行政區域面積等開展隨機抽查。
(一)重點監管對象。各市每季度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監管對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
(二)一般監管對象。各市每季度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監管對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
(三)特殊監管對象。各市每年對所有特殊監管對象至少開展1次抽查,并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增加抽查頻次。轄區內所有礦井企業均應列為特殊監管對象,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抽查。
第十八條 創新企業環境健康體檢體系,統籌分析監管對象的環境信用評價、日常守法狀況、環境管理要求、環境風險等多項指標,對監管對象進行環境健康體檢打分,劃分為低、中、高風險等級,在滿足第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分類設置不同的抽查比例。
(一)低風險監管對象。開展不定向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具備非現場監管條件的,以非現場監管方式為主。
(二)中風險監管對象。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定向或不定向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一般應進行現場檢查。
(三)高風險監管對象。開展定向抽查,每年至少開展1次現場檢查。
第十九條 推進差異化監管執法,對市場監管領域信用風險高和涉“兩高”(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的監管對象,應提高抽查比例。對環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評價好、環境風險較低和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監管對象,應降低抽查比例。對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監管對象,減免現場檢查,積極推行非現場檢查。
第五章 實施抽查
第二十條 隨機抽查對象可由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分別抽取、分級實施;也可由上級部門抽取,派發下級部門實施。
第二十一條 隨機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實施:根據抽查計劃確定檢查任務——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檢查人員——檢查人員實施檢查——錄入檢查結果并公示——依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后續處理——形成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確保抽查質量,避免重復檢查。原則上,上級部門可從下級部門當年度已抽查的被檢查對象中,再次進行抽查檢查;下級部門在抽取被檢查對象時,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級抽查且未發現生態環境問題的,可在隨機抽查時予以排除。
相關業務科(處)室、執法機構擬對同一被檢查對象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的,應組織內部聯合抽查。需聯合其他監管部門對同一被檢查對象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的,應按照跨部門隨機抽查的有關制度,開展聯合檢查。
第二十三條 檢查人員執行抽查任務時不得少于2人,應遵守工作紀律、廉潔紀律、保密紀律,遵守被檢查對象安全防護等相關規定,按照《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現場工作規程和操作手冊(試行)》(魯環函〔2020〕497號)要求和檢查方案開展檢查,檢查情況即時通過山東環境執法APP上傳。
第二十四條 已抽取的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健康狀況、執法回避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經本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后,可調整更換。
因專業性強等原因,在符合檢查人數要求的前提下,可在輔助檢查人員名錄庫中抽取或者挑選輔助人員參與檢查。
第六章 檢查結果公開和運用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各市生態環境局應在每季度隨機抽查任務完成后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將檢查時間、被檢查對象、檢查結果及查處情況等內容,在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等平臺公開,公開期限按照國家及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按照檢查情況,公開信息可采用“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整改”“發現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等簡要的方式進行表述。年度抽查結果應實現100%公開。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指導存在問題的監管對象,通過山東省綜合執法智慧監管系統企業服務端APP在線上傳整改情況,實行在線核查。對于已經上報整改完成的監管對象,每年現場抽查比例不低于5%,發現虛假整改的,取消在線申請整改資格。
第二十七條 檢查完成后,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抽查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抽查檢查與后續監管工作的銜接,建立抽查發現問題線索移交移送、重點或特殊監管對象名單動態調整、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等后續處理工作機制,形成工作閉環。
第七章 監督考評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構建和完善考核獎懲機制,對忠于職守、履職履責的,要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職責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建立檢查人員年度檢查次數標記制度,其檢查表現和履職情況應作為評優評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上級部門要結合生態環境稽查工作,定期對下級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找存在問題,推進監管工作規范化。
第三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于每季度隨機抽查任務完成后的次月8日前,通過智慧監管系統上報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情況統計表,同時報送紙質版。各市生態環境局應于每年1月8日前,將上一年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未在規定時間內錄入并報送數據的,視為未完成任務進行通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生態環境局可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本市“雙隨機、一公開”實施方案或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