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貫徹實施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固廢法的修改工作,2017年執法檢查報告建議盡快啟動修訂工作。本屆常委會專門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研究處理固廢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在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中明確提出加快固廢法的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固廢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新發展理念,突出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和實踐需求,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長效機制,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據介紹,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
二是,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明確目標責任制、信用記錄、聯防聯控、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確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
三是,完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強化產生者責任,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臺賬、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等制度。
四是,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統籌城鄉,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定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
五是,完善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全過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明確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加強過度包裝、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確污泥處理、實驗室固體廢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六是,完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規定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化監管體系、區域性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等內容。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轉移數據和信息,規定電子轉移聯單,明確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七是,健全保障機制。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從用地、設施場所建設、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從業人員培訓和指導、產業專業化和規模化發展、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政府資金安排、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社會力量參與、稅收優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八是,嚴格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強化處罰到人,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比如有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罰款、行政拘留處罰。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中涉及到六大類企業,主要包括產生危廢的企業,經營危廢的企業(包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產生工業固廢的企業,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企業,電子產品生產企業以及電商、快遞和外賣企業等。
其中,產生危廢的企業,在新固廢法中涉及到的責任最多,第六章專章對“危險廢物”予以規定,從第74條到第91條,一共有18條,這是除了第二章“監督管理”(共19條)和第八章“法律責任”(共23條)之外,條款最多的章節,由此可知,產生危廢的企業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固廢監管的重中之重。
對于新固廢法以及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對這些企業共性的責任要求,如環境影響評價、申領排污許可證、環保竣工驗收、清潔生產審核等,不再贅述。本文將重點介紹新固廢法對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涉及以下8個方面。
紅線一:
不制定危廢管理計劃,最高罰100萬元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首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其次,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如果沒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紅線二:
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最高罰100萬元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如果沒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二)項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紅線三:
將危廢提供或委托給無證者造成嚴重污染環境后果,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新固廢法第80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如果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四)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紅線四:
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刑期7年
新固廢法第79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如果擅自傾倒、堆放危廢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三)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則已經構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或者二年內曾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廢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再犯的,都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紅線五:
未按規定填寫轉移聯單最高罰100萬元,擅自轉移危廢要行政拘留
新固廢法第82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如果是跨省轉移危廢的,要向危廢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商經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將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五)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紅線六:
運輸危廢需遵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新固廢法第83條規定,運輸危險廢物,首先要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運輸危險廢物要遵守的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即《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這個辦法是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6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不適用該辦法,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管理。
如果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將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一)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如果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將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八)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紅線七:
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最高罰100萬元
新固廢法第85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如果沒有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二)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紅線八:
污染擔責,造成重特大污染環境事故,負責人年收入50%要交罰款了
本次修訂的新固廢法在第5條明確了“污染擔責”原則,要求產生固廢和危廢的單位和個人,應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廢和危廢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新固廢法第113條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1~3倍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86條要求,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同時,在第118條明確規定,造成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對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1~3倍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3~5倍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