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統領,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陜考察重要講話精神,緊扣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結合陜西實際,對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開展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既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行動,也是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保障,更是推動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重要舉措。《實施方案》明確將各市黨委、人大、政府,楊凌示范區和西咸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及省級相關部門作為考核對象,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為進一步夯實各市區、省級各部門黨委領導責任和政府主體責任,形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強大工作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實施方案》立足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和省情,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明確了工作原則、總體要求、重點任務及方法步驟,具有很好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實施方案》堅持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將考核重點落腳在污染防治攻堅戰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生態環保責任清單落實情況上,將黨政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和監督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公眾滿意程度等一并納入考核,并根據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設置了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內容,重點關注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獲得感。同時,考核結果將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確保考核結果與人民群眾切身感受一致。
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實施方案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確保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廳字〔2020〕9號)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吉發〔2018〕33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梅河口市(以下簡稱各地)黨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攻堅重點。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和主要目標任務設置考核指標,狠抓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
(二)堅持結果導向,注重工作實效。以考核促環境質量改善和工作落實,壓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三)堅持人民認可,確保客觀公正。規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四條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各地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考核指標評分細則見附件)。
(一)黨政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考核各地黨委和政府落實“黨政同責”,專題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壓實縣(市、區)和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等情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和監督情況。考核各地人大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規定,通過執法檢查等法定監督方式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施等情況。
(三)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考核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具體指標完成情況。
(四)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考核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疫情防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考核國家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及群眾投訴舉報案件辦理情況。
(六)資金投入使用情況。考核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以及未完成環境質量約束性指標的地區相關財政支出增長情況。
(七)公眾滿意程度。考核公眾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滿意程度。
第六條 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根據評分情況,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發生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特別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的,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
第七條 考核目標年為2020年。2021年7月底前完成2020年考核工作。
第八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評總結。各地就污染防治攻堅戰進展情況和取得成效進行總結,對照考核指標進行自評,形成自評總結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核實核證。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自評總結報告進行核實核證和匯總分析。
(三)綜合評價。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照考核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
(四)結果反饋。考核結果經省委、省政府審定后,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向各地反饋,并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地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財政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對相關地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問責追責的,由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依規依紀依法問責追責。
第十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確保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對于徇私舞弊、謊報瞞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考核結果嚴重失真失實的,考核等級直接確定為不合格,將相關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地應當參照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對本地區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第十二條 本實施方案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十三條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