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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及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

為進一步規范化工園區、化工重點監控點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化工重點監控點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甘肅印發《甘肅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甘肅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標準》。詳情如下:

 甘肅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 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優化全省化工產業布局,規范化工園區開發建設,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市級及以上人民 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包括專業化 工園區(集中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等區域中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園 (區)。本辦法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按照本辦法要求,經省級評價符合建設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告的化工園區。

第二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轄區內化工園區規范發展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化工園區的認定工作由省工信廳牽頭組織,省 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等部門(以下簡稱省直相關部門) 參與,各部門依據職責共同推進相關工作。

 二、 基本原則

第四條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化工園區的開發建設要充分考慮化工行業特點和產業基礎,其設立、選址、布局、 建設、管理等滿足法律法規、專項規劃、標準規范等要求, 嚴格控制化工園區數量,不具備化工產業基礎的市州原則上 不設立化工園區。

 第五條 集約集聚,綠色發展。化工園區按照產業規劃、 產業鏈條布局發展,堅持上下游關聯配套,發展循環經濟, 推動化工行業碳達峰、碳中和,實現綠色發展。

 第六條 以人為本,安全環保。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堅守底線紅線,強化安全環保硬約束,通過源頭把控和產業升級,實現本質安全和達標排放。

第七條 配套完善,規范管理。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滿足化工產業發展要求,管理方式先進,具有較高信息化水平和較強公共服務能力。

 三、建設標準

第八條 認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

(一)化工園區(或所屬園區)由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 批準設立,設立手續完備。化工園區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范圍,規劃連片面積在 3 平方公里以上。有多個片區的,規劃 面積范圍應處于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或國家級、省級開發區 內,單獨片區規劃連片面積在 3 平方公里以上。

(二)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 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布局功能要求和相關專項規劃。嚴 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 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 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不得位于主城區或人口密集區 主導風向上風向。外部安全、環境及衛生防護距離等符合標 準、規范等要求,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道路、重要 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保持足夠距離,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 制線。須距離長江、黃河、黑河等主要河流干支流岸線一定 范圍(按國家及省上最新規定執行)。

(三)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四至范圍內 不得有居民居住,不得有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園區污水處理、變電站、消防站、渣場等基礎配套設施以及企業生 產、倉儲規劃布局合理并滿足相關行業管理或設計規范,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 存區相互分離,布局在園區邊緣或園區外,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四)化工園區應編制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機構應具有石化化工專業資質。發展總體規劃應取得市 級人民政府批復,并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 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 項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 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 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通過專家論證后向所在市州(蘭州新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備,市州(蘭州新區)工業和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產業發展規劃向社會公布。

(五)化工園區應依法依規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 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規劃水資源論證、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 作,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或專家評審。

(六)化工園區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產業 發展指引和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 制度,嚴格項目安全準入,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 策、規劃有關要求,嚴格執行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和安 全、環保、消防、職業衛生等“三同時”相關規定要求。

(七)化工園區應按照統籌、協調、共享的原則,規劃、 建設、管理和維護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電源可靠,應能保 障雙電源供電。水源充足,滿足區域生產、生活、消防用水。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供熱、供氣。 

(八)化工園區應全部或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 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 料以及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 要配套建設符合相關標準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九)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 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加強地下水水質監測,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 系。

(十)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設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及下游水體達到水 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

(十一)化工園區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至少有 1 名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專職),下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部門,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需要 的專職管理人員。

(十二)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 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并定期演練。應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消防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 場所。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 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園區內企業安全生 產標準化建設率符合相關要求。

 (十三)化工園區應按照《智慧化工園區建設指南》 (GB/T39218-2020)、《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建設指南(試行)》等規范標準推進智慧化工園區建設。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十四)化工園區應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綠色低碳和集聚發展。積極引導企業推進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將產業鏈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環節延伸,構建具有區域特色的化工產業體系,促進化工產業集群式、鏈條式、配套式發展。化工園區內化工產業上一年度產值占園區總產值的 70%及以上。

(十五)市州人民政府應定期通過市州人民政府網站, 向社會公開轄區內認定化工園區化工企業數量及生產經營、 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能耗、碳排放等情況。

 四、認定程序

 第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 交申請認定資料,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第八條要求對化工園區現狀條件和認定資料進行自評(可委托具備化工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符合要求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廳提交認定申請文件和自評材料。

第十條 由省工信廳牽頭組織,會同省直相關部門組織 相關專家,對化工園區申請資料和現狀條件進行現場審核, 并按照《甘肅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 標準》)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經省直相關部門同意后由省工信 廳向社會進行公示(10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進行公告。對產業規模較大、主導產業鏈清晰、 主導產業鏈企業占比較高、基礎設施齊全、綜合管理水平較高、評分 80 分(含)以上的園區公告為認定化工園區(一 級);對具有一定規模、形成一定產業集聚效應、產業層次較高、管理基礎較好、評分 60 分(含)到 80 分(不含)的 園區公告為認定化工園區(二級);評分 60 分以下的園區不 予認定。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認定需準備以下材料:

(一)化工園區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園區規劃面積、 實際開發面積、基礎設施、主要產業鏈、化工企業數量、規 上化工企業數量、上年度園區總產值、上年度化工企業總產值和稅收等數據);

 (二)化工園區依法實施規劃管理的證明文件(化工園區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材料);

(三)化工園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文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三線一單”等證明材料,農用地轉用、征收批復文件,合法供地證明等材料);

(四)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復化工園區成立文件及管理機構批準成立文件(新設立化工園區需提供省政府批復園 區成立文件);

(五)化工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規劃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六)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七)化工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

(八)化工園區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

(九)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或評審意見;

(十)化工園區公用基礎設施(包括園區內的道路、公共管廊、污水處理、消防、應急救援、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竣工驗收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化工園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文本及專家評審意見;

(十二)化工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文本及專家評審意見;

 (十三)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四)根據法律法規、《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 理辦法(試行)》《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 以及本辦法要求需準備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認定:

(一)化工園區不符合認定評價必要條件的;

(二)化工園區及企業受到市級及以上安全和環保掛牌 督辦、區域限批未解除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文件的。

五、新設立化工園區

 第十四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達到以下基本條件,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一)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規劃的化工項目。

(二)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范圍,規劃連片面積在 3 平方公里以上。有多個片區的,規劃面積范圍應處于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或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內,單獨片區規劃連片面 積在 3 平方公里以上。

(三)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布局功能要求和相關專項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不得位于主城區或人口密集區主導風向 上風向。外部安全、環境及衛生防護距離等符合有關標準、 規范要求,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道路、重要設施等 防護目標之間保持足夠距離,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須距離長江、黃河、黑河等主要河流干支流岸線一定范圍(按 國家及省上最新規定執行)。

(四)編制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機構應具有石化化工專業資質。發展總體規劃應取得市級人民政府批復,并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 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 業發展規劃,并通過專家論證。

(五)依法依規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規劃水資源論證、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或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設立流程:

(一)擬設立化工園區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廳提出設立申請;

(二)由省工信廳牽頭組織,會同省直相關部門進行論 證、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考察論證,各部門達成 一致同意意見后,省工信廳對擬設立化工園區進行公示(10 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后,省工信廳上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第十六條 申請新設立化工園區應準備以下材料:

 (一)化工園區設立申請文件,包括園區設立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園區主導產業、園區面積等內容;

(二)承接項目列入國家、省級規劃文件;

 (三)承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化工園區依法實施規劃管理的證明文件(化工園區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 

(五)化工園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出具的園區選址符合 第十四條第三款要求的審查意見; 

(六)化工園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文件(符合國土空間規 劃、“三線一單”等證明材料,農用地轉用、征收批復文件, 合法供地證明等材料); 

(七)化工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

(八)化工園區規劃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 審意見;

 (九)化工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

(十)化工園區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

(十一)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二)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要求需準備的其他材 料。

 第十七條 承接項目投產前,新設立化工園區應通過認 定。

 六、管理考核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所在市州(蘭州新區)各級有關部 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依據職責指導 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消防)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救援 (含消防) 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國土 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等工作,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水 資源論證審查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化工 園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安全應急管理以及建筑抗震、消防 等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園區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隱患治理、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提升項 目除外)。生產過程中不使用危險化學品且無化學反應的化工項目、副產危險化學品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非化工項目可 不進入認定化工園區。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必須進入一 般(C)或較低(D)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與其他行業生產 裝置配套建設的項目除外)。

第二十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在每年 6 月底前或當認定化工園區出現以下任一情形時,按照《評價標準》要求,組織 對認定化工園區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省工信廳。

(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量增多或重大危險源等級升高;

 (二)環境及地質條件發生變化;

(三)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或產業發展規劃發生重大變化;

(四)化工園區四至范圍發生變化,或周邊人口密集區、 重點防護目標等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十一條 省工信廳每兩年組織省直相關部門和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認定化工園區進行復核。

第二十二條 市州自評或省級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 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認定化工園區,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安全隱患治理、 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以外的新建、改擴建項目相關 手續。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二十三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 過認定和取消認定資格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和處置工作。

 七、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省應急廳、省生態環 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甘肅省化工產業集中區承載能力評估認定辦法(試行)》(甘工信〔2020〕75 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標準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堅定不移走綠色生態、高質量、 可持續科學發展道路,加快提升企業本質安全環保水平,加強重點化工生產企業監控管理,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化工重點監控點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且事實存在,規模總量大、經濟效益突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環保設施及生產體系較為完善的現有大型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州)及縣(區) 規劃(國土空 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等分區管控要 求。 

(二)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安全、環保、節能、施工、消防、特種設備管理、勞動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續齊全有效。

(三)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備滿足要求的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外部安全、衛生防護距離等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風險。

(四)具有完善的環保及事故應急設施,廢水、廢氣達標排放;危險廢物貯存符合安全、消防、規劃、環保相關要求,全部完成合規處置。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或以上,在役化工裝置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或通過安全設計診斷并完成整改,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 100%。

(六)通過自建、共建、依托社會力量等方式配備符合 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醫療、消防、應急救援人員、 裝備和場所。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 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并通過當地消防救 援機構驗收。

(七)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及有關產業政策要 求。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5 億元(含) 以上或稅收貢獻在 5000 萬元(含)以上。對具有自主知識 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的企業, 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 3 億元(含)以上或稅收貢獻在3000 萬元(含)以上。

(九)擁有較為成熟的產業鏈延伸規劃項目,具有能夠滿足發展需要的建設空間。

(十)受到的市級及以上安全和環保掛牌督辦、區域限批已解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已完成。上年度以來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

 第四條 各市州、蘭州新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不低于本辦法要求的原則,制定完善相關實施細則,明確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和管理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組織認定并公 布化工重點監控點名單,每年 3 月底前將名單報省直有關部門備案抽查。

第五條 被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的企業,在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方面參照化工園區執行。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化 工重點監控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 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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