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監管痛點在何處?
一是設施底數不清,缺乏有效監管。污染處理設施量大面廣,監管部門對設施底數不清,難以全面無遺漏地監管。尤其針對重點污染源的排污口和污染治理設施,傳統的監管手段僅靠執法人員定期巡檢和群眾舉報,難以有效監測污染處理設施的非正常運行狀態。
二是執法不夠精準,監管難度較大。此前,環保監管手段主要靠執法人員定期巡查,執法效果依賴于執法人員的個人經驗及能力,缺乏科學有力的工具支撐精準稽查。部分排污企業環保意識相對薄弱又抱有僥幸心理,為了追求利潤而躲避環保部門執法,選擇在夜間加班加點生產,污染治理設施處于停運狀態,監管部門難以對這部分企業的違法行為實現精準鎖定、精準打擊。
三是管理手段落后,監管存在盲區。一方面,傳統人工監管和智能監測系統相比,手段落后,人工所檢測的數據會因為時間、條件等情況的不同而產生差異,檢測結果可能存在誤差;另一方面,環境監察執法力量薄弱,目前只能重點監管部分大型排污企業,對于面廣量多的中小企業,環保監測存在一定盲區,全面監測存在不到位狀態。
四是企業情況復雜,執法效率低下。傳統監管方式需要對行業分布廣泛、工藝錯綜復雜的大量企業逐家進行實地檢查、采集資料,同時由于監管缺乏有效指標和預警手段,人員判斷污染源耗費精力大、監管效率低。
二、哪些企業應該納入環保用電監控?
l 納入省市控重點源管理的企業;
l 雖未納入省市控重點源管理,但企業實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業;
l 未納入省市控重點源、污染物排放量不大,但排放的如揮發性有機物、惡臭類氣體等擴散范圍廣、嗅覺閾值較低,易產生擾民的企業。
上述類型企業是生態環境部門需要重點監管的對象。但由于現階段缺乏有效監管手段,生態環境部門無法及時掌握企業排污信息。
三、達斯特環保用電監控設備
■達斯特環保用電監測終端/分表計電設備,具有斷電續傳功能。
■主要用于采集企業生產設施、治污設施的工作電流(支持3路)、電壓(支持1-3路),計算功率、電能,并將用電監測數據直接上傳(無需數據網關/數據集中器)到環保局端環保用電監管平臺。
■設備可靈活安裝于配電箱內,實現對不同區域和不同負荷的分項電能計量,統計和分析。
產品優點
(1)具備無線通訊方式。很多企業廠區范圍較大,分布在廠區范圍內的生產設施、治污設施有時距離較遠。這種情況下,現場采集設備如不能支持無線通訊,可能導致布線距離長的高成本投入。且企業現場環境復雜,在現場進行布線、打孔等施工操作,也容易帶來觸電等安全隱患。
(2)采用非停電安裝模式。很多企業是流程化生產或連續生產的企業,企業不可能停止生產設施來來安裝監測設備。為了提高現場采集設備的安裝效率,采用非停電安裝方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運營。
(3)多重告警上報機制。支持斷電上報、停電上報、異常上報。企業生產設施、治理設施很可能會遭遇停電,從而導致監測設備停電。監測設備在停電后,將停電信息上報以進行告警,從而使系統平臺能對現場設施的工作狀況進行準確的判斷。
(4)斷電可持續供電。設備內置電池,保證斷電后持續供電,保證斷電信息上報。
(5)產品滿足政策要求。產品滿足生態環境部及山東、河北、天津、河南、四川、西安等地的相關政策標準要求。
四、達斯特環保用電監控作用
(一)提升監管效率
我國污染型企業眾多,分布廣泛,而且企業類型各種各樣,生產工藝流程也不一樣,對于現場監管而言,需要研究生產工藝、排污情況等才能進行對水、對環境的取樣檢測,這樣對于工作人員而言,每檢查一個企業工作量都非常大,效率低。
根據工藝總結用電情況,在企業關鍵工藝關鍵生產設施和治污設施上安裝用電監測模塊,通過環保用電監管平臺配置生產治污之間的配比關系。
通過環保用電監管系統企業類型進行劃分,根據工藝總結用電情況之后對用電量進行分析,進行報警。生態環境監管人員就能及時掌握企業生產、治污設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達標,及時有效控制污染物的超標排放,解決人工檢查效率低的問題。
(二)及時發現違規企業
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的監管除了監管污染物達標排放之外,還監管企業是否在特殊時期按照政策規定進行限產、停產、錯峰生產等操作,環保用電監管平臺通過監管企業生產設備的用電量及啟停時間,能及時發現違規操作的企業。通過對企業生產數據、治污數據進行關聯分析,對具有超標排污、治污不利的企業主動精準識別,使環境監察人員可快速出擊、精準打擊違規企業,改變現場執法核查難度大、取證難的局面,從而規范企業正常運行。
(三)擴大監管范圍
有了環保用電監管系統不需要人工進行一家家監管,可以將眾多的企業納入系統中進行統一的監管,因此針對原先沒有納入監管范圍的企業可以一并納入監管行列,擴大監管范圍,防止企業出現設備空轉或低頻運轉、違規關閉治污設備、停產企業私自開工等行為,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和錯峰生產等各項防控措施。
環保用電系統通過企業產污、治污、排污過程中電量信息的采集,不僅可以判斷出污染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生產排污,還能進行調控政策的監督執行,解決了環保監管部門人手不足、證據采集不及時、中小企業處于監管盲區等問題,減輕了環保監管部門的工作量,提高了環保監管的效率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