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為政府部門、園區及企業單位提供綜合性環境服務的基本要求、 工作程序、服務內容、服務保障、服務成果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環保管家服務單位向各級政府部門、園區及企業單位提供綜合性環境服務的相關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內容引用了下列法律、標準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應采用現行有效法律、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HJ 274 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標準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06 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9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
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DB37/T 3535 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環保管家 (環保咨詢)environmental butler
第三方環境服務單位為解決服務對象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遇到的環境問題 而提供的菜單式合同服務模式為載體的環境綜合服務。
3.2 環境影響評價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簡稱“環評”,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及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態環 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3.3 環境監測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項目在施工期、營運期等期間內通過對影響環境質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測定, 確定環境質量(或污染程度)及其變化趨勢。
3.4 排污許可證 sewage discharge permission
排污單位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經審 查發放的允許排污范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
3.5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簡稱“環保驗收”,規劃項目或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環 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 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3.6 環境風險 environment risk
人們在建設、生產和生活過程中,所遭遇的突發性事故(一般不包括自然災 害和不測事件)對生態環境(或健康乃至經濟)的危害程度及可能性。
3.7 突發環境事件 environmental accident
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 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 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 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3.8 環境應急預案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plan
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 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4 基本要求
4.1 信用要求
4.1.1 近三年未被列入國家或地方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或相關部門公布的違法或失信企業名單。
4.1.2 環保管家服務人員未發生假借服務名義進行其他商業收益的行為。
4.1.3 鼓勵環保管家服務企業采用高標準為提供服務。
4.2 能力要求
4.2.1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3 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 人,其他相關人員不少于 2 人且從事環保技術工作滿 5 年。建立并實施人員資格、管理、培訓和考核制度。
4.2.2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承諾熟悉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 標準;承諾有編制應急預案、安全生產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文件的能力。
4.2.3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應承諾熟悉政府采購、招投標工作,承諾能夠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監督政府采購全部過程。監督政 府依照標準進行采購、進行驗收、進行審計,如果發現政府采購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有能力協調相關采購部門、審計、檢察、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工作。
4.2.5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應承諾有能力檢查所有環保產品的合法合規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所有環保產品應該有執行標準并且在國家標準化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公示。產品應有標簽、說明 書、合格證、產品執行標準。
4.2.6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應承諾有能力協助委托方開展環境工程監理工作,制定 相關標準,依照標準對工程各個節點和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包括驗收。
4.2.7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應承諾有能力協助委托方進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 等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培訓工作,促進生態環境工作人員熟知相關法律法規標準。
4.3 其他要求
4.3.1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每季度參加一次培訓,保持獲取新知 識的能力,培訓應有記錄。
4.3.2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承諾有自己的服務執行標準,而且在國家標準化信息公 共服務平臺上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應有產品或服務說明書,履行事前告知義務,對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等重大問題要有警示性條款。愿意接受媒 體監督,主動公開信息,并在省級行業相關網站上主動披露企業采購的產品及原 材料應依照綠色標準進行采購。服務中涉及產品應有設計使用壽命。
4.3.3 相關部門所采購的產品應該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穩定性、長效性標準要 求。實行安全性一票否決。安全性應該依照相關的安全標準由專業的機構和專家 進行論證并簽字、并承擔產品安全責任。專家應該從事安全專業技術工作 10 年 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相關資歷應有兩個證明人,論證應當通過安全論證會 的形式進行,安全論證會應由 5 名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專家組成。有效性、穩定 性應該以以多次實驗為基本依據,產品和服務以標準的方式提出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對于產品標準的等級評價原則,應該根據產品的量化指標重要性依次排序 1. 有效性 2.價格壽命之比 3.長期穩定性 4.污染排放量 5.資源使用量 6.資源可 循環性。
4.3.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 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社會責任】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 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應該推薦綠色、高質量、高標準的達標產品。
4.3.5 綠色供應鏈:在生產產品的全壽命周期過程中,應當依照綠色標準,需用 資源、能源最少;污染、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小。所有采購應該優先采購國家認證 的綠色產品或者是代表行業先進水平的達到團體標準合格的產品。同時盡量參考 選用價格/壽命比較低的產品。
4.3.6 在采購資金預算緊張時,應該選用綠色、高標準,在保證產品安全性、有 效性的同時應該選用價格/壽命比較低的產品。
4.3.7 環境質量調查應該以遙感監測、在線監測為主,自動收集環境信息,防止 人為干擾,協助服務區域建立在線自動監測網絡。
4.3.8 環保管家服務單位應承諾可以組織社會各方面的生態環境專業力量,對生 態環境的專業領域多頻次深入的調查研究、論證。可以依法、依規、依照標準提 出生態環境治理專家意見,有能力制定綠色標準。
5 工作程序
5.1 前期準備
5.1.1 編制服務對象(政府、園區、企業)的環保狀況調查計劃、現場調查表等。
5.1.2 收集調查服務對象的環保管家服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園區規劃環 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排污許可證及執行報告、日常環境監測報告、環境管理臺賬、環保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5.1.3 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及環保現狀,制定環保管家服務方案,以量化數據為 驗收指標。
5.2 全面排查
5.2.1 服務期內應對企業環保狀況開展全面排查,排查內容為:環保手續合法合 規性、環保設施運行有效性、環境管理規范性、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企業相關環保投訴排查。
5.2.2 服務期內應對園區環保狀況開展全面排查,排查內容為:園區環保基礎設 施建設與運行情況排查、園區入駐企業環保狀況排查、園區水、大氣、土壤、聲等生態環境要素情況排查、園區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園區相關環保投訴排查。
5.3 日常巡查
5.3.1 開展企業日常巡查,根據企業類型和實際工作需求確定不同的巡查頻次和 深度,可按日、周、月、季、年進行巡查。巡查內容主要包括: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環保日常管理情況、企業現場管理情況、環境 風險隱患排查、環保臺賬規范性情況、日常監測方案的合理性。
5.3.2 開展園區環境例行巡查服務,發現問題后對責任企業或個人進行溯源、記 錄、報告等,做到件件有痕跡。
5.4 后續工作
5.4.1 針對排查、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并形成報告。
5.4.2 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要求定期提交環保管家服務總結報告。
5.4.3 結合排查和巡查情況,建立環保檔案,專人負責,不得丟失。
6 服務內容
6.1 企業環保管理
6.1.1 環保問題排查
6.1.1.1 明確企業環評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執行情況、環保驗收情況,對未履行相應手續的項目進行梳理,協助企業向審批部門及時補交 相關材料。
6.1.1.2 對照既有環評及驗收報告,對環評及驗收報告相關要求的符合性作出綜合判斷,并提出整改意見。
6.1.1.3 通過對企業項目的排查,對企業內相關生產線及生產設施的產業政策符合性做出判斷,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6.1.1.4 收集企業在線監測數據、自行監測數據及監督性監測數據,對企業廢水、廢氣、噪聲的達標排放情況,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做出判定,分析可能產生的 超標原因,并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并記入檔案。
6.1.1.5 排查企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 環節,梳理各環節可能出現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并記入檔案。
6.1.1.6 排查企業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及貯存情況,結合企業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完善環境風險應急措施、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及預案。
6.1.1.7 按照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的要求,從環境管理臺賬的完備性、自行監測計 劃的完整性、執行報告發布的及時準確性角度出發,對企業排污許可執行情況進 行排查并記入檔案。
6.1.1.8 應對企業日常監測信息、依排污許可證開展信息公開的方式、內容、頻 率及時間節點等情況進行排查監督并記入檔案。
6.1.2 污染防治措施
6.1.2.1 排查企業產生的廢氣、廢水、固廢、噪聲等是否有效收集處理或處置, 是否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規要求,包括廢氣(有組織、無組織)的收集處理、廢 水(生產廢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的收集處理、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 的收集貯存及委托處置、噪聲防治措施落實和超標等情況并記入檔案。
6.1.2.2 排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情況,包括是否正常運行、處理效 率、耗材(藥劑、催化劑、吸附劑等)消耗情況、二次污染產生及控制、污染事 故發生和處理等并記入檔案。
6.1.3 環境風險控制
6.1.3.1 環境風險識別 主要調查以下內容: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是否按要求編制、環境風險識別的充分性、環境風險等級的劃定和修訂、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其后果分析、現有環境風險防控和環境應急管理差距分析、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的實施計劃。
6.1.3.2 應急預案管理 主要調查內容如下:應急預案編制及備案、應急預案演練、應急預案修訂、應急培訓、應急資源調查。
6.1.4 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
6.1.4.1 協助企業完成環保管理體系內審、崗位及制度建設,環境監測計劃制定等。
6.1.4.2 協助企業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隱患自查和治 理工作。
6.1.5 環保知識專題培訓
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環境保護政策,結合日常環保管家服務工作中發現的問 題,開展環保知識培訓專題。通過針對性的專題培訓幫助服務對象更好的理解生 態環境法律、法規,更準確的掌握日常環境管理工作的要求,有效提升環保管理 專業能力水平,推動企業環保管理水平向上發展。
專題培訓分為三類:(1)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專題培 訓;(2)先進的環保管理理念和環保治理技術等方面的專題培訓;(3)典型的 環境保護和風險防控案例等方面的專題培訓。
6.2 園區環保管理
協助園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解決現有生態環境問題,降低區域環境風險, 提升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態環境標準的制定、開展環保專題培訓、環保問題全面體檢、綠色園區/企業診斷、環保專項咨詢服務、信息化平臺建設。
6.3 政府環保管理
聚焦地方生態環境問題,為當地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生態文明建設思路 和策略。依靠專業技術力量精準治污,強化環境監管,創新工作模式,協同治理環境。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態環境標準的制定、生態文明規劃、生態文明示范創建、環境質量達標評估、排污許可審核、項目準入咨詢、第三方環境監管、 特征污染物的源解析、人才協同培養。
7 服務保障
7.1 人員保障
7.1.1 服務單位應明確參與項目組的服務人員信息、資質情況。應針對專業技術 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專業檔案,包括其個人信息表、選聘記錄、繼續教育證書、 崗位考評記錄等材料。
7.1.2 服務單位應建立環保管家服務機制,明確服務要求。提供服務時應成立環 保管家服務項目組,項目組負責人應具有環保中級職稱或法律職業資格,其他人 員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5 年以上,能對服務質量和進度進行有效控制,并承擔相 應責任。
7.1.3 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成員的專業和工作經驗應涵蓋環 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應急管理、環保法律法規、環境管理體系、污染治理 等領域。
7.1.4 根據要處理的實際問題,應選擇具有該領域專業知識或實際工作經驗的專 家。
7.1.5 服務單位應當配有環保合規專業人員。環保合規專業人員應當定期接受 環保、法律等方面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的培訓。具備條件的服務單位,可以配有 環保合規專業顧問團隊。
7.2 服務設施設備保障
7.2.1 應確定、提供環保管家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包括計量、檢測等設備。
7.2.2 建立設施設備臺賬。
7.2.3 建立服務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規定設施設備的采購、驗收、使用、維護、 維修和報廢等要求,對計量、檢測設備應規定校準(檢定)的要求。
7.2.4 按管理制度運行,并保留運行的證據。
7.4 風險和應急管理
應建立貫穿于服務全過程的風險與應急管理機制,包括但不限于:識別、分 析各種潛在風險,針對不同風險類型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發生環境污染意外事 件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主動與服務對象、相關方和政府進行溝通或按合同約 定進行處理;定期或在事件發生后評審應急管理機制。
7.5 服務對象反饋
7.5.1 應建立并實施面向服務對象的溝通及投訴處理機制。
7.5.2 在合理或承諾的期限內完成投訴處理,依法不能有效處理的,及時向投訴者反饋,并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7.5.3 對所有投訴進行記錄,并向服務對象提供投訴處理的進度查詢。
7.5.4 投訴處理的結果及時向服務對象進行反饋。
7.5.5 定期開展面向所有服務對象的滿意度調查,并統計分析調查數據,為改進服務提供基礎信息。
7.6 檔案管理
7.6.1 環保管家服務過程結束后,服務單位應協助政府、園區和企業做好相關文 件的歸檔管理工作。
7.6.2 紙質臺賬分類應存放于袋/夾/盒中,由專人簽字、定點保存,應采取防光、 防熱、防潮、防細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并留存備查;保存時間原則上不低于 5 年。
7.6.3 電子檔案應存放于電子介質中,由專人定期維護管理并進行數據備份,保存時間原則上不低于 5 年。
8 服務成果
按照規定的服務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環保管家相應的服務任務,及時 提交服務成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報告、過程文件、現場指導、意見建議、培訓、 標準制定等。服務成果應當提交相關環保組織等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結 果向服務對象反饋。
參 考 文 獻
[1]《民法典》“綠色原則”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第四十九條
[3]《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 十五條
[7]《團體標準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8]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指南》
[9] 關于積極發揮環境保護作用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16]45 號)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12]HJ 944-2018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試行) 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13]HJ 941-2018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
[1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 號)
[15]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6 年第 74 號)
[16]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