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咸陽市橡膠行業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指導意見,隊橡膠生產的物料儲存、煉膠等環節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詳情如下:
咸陽市橡膠行業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整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典型案例通報問題,切實提升全市橡膠行業污染治理能力水平,降低污染排放量,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參照國家環保有關政策、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全市橡膠工行業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治理范圍
全市范圍內的橡膠企業。
二、治理技術要求
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61/T 1061-2017)、《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HJ1122-2020)、《橡膠工廠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69-2016)等相關標準規范,結合《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等相關政策要求,提出以下治理要求:
(一)物料儲存
1.推廣使用環保型橡膠助劑和溶劑材料,如環保型防老劑、促進劑、軟化劑、粘合劑等,推廣顆粒型助劑使用。
2.VOCs原料等存儲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盛裝VOCs原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存放于室內;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含VOCs的混煉膠等中間產品應封閉貯存及時轉運;儲存過程應滿足GB 37822、DB61/T 1061等標準要求。
3.減少或避免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若確需使用,如發泡劑(如氯氟化碳)、溶劑(如甲基氯仿)、助劑(如四氯化碳)等,需按相關規定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并按照《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要求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露和排放。
(二)煉膠
4.配料:生產車間內配料應采取自動稱料系統或半自動稱料系統,根據生產工序集中配料,減少轉運次數,降低無組織排放。粉料的解包、輸送、稱量、投料過程自動化、封閉化,減少粉塵對環境的污染。粉塵類廢氣應根據安全防爆要求采用布袋除塵、靜電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核心的組合工藝處理。
5.投料:捏煉機混煉時,橡膠、粉體料、液體料配料系統采用半自動或自動配料秤計量后袋裝投加。密煉中心混煉時,采用管道密閉投加或自動配料秤計量后袋裝投加。
6.混煉:禁止采用開放式混煉,應選用捏煉機等封閉式工藝設備。鼓勵采用包含上輔機、下輔機、密煉機一體化的密煉中心混煉;密煉機橡膠投料口采用集氣罩收集,廢氣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下輔機(擠出、壓延)全部封閉,采用集氣罩收集,廢氣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宜采用噴淋、吸附、生物法等兩級及以上組合工藝處理,或采用燃燒工藝(熱力燃燒、催化燃燒、蓄熱燃燒處理,或引至鍋爐燃燒)。
7.廢氣收集:當采取車間整體密閉換氣時,車間換風次數原則上不少于8次/h或滿足職業衛生要求;當采取局部集氣罩收集廢氣時,設計必須滿足《排風罩分類及技術條件》要求,同時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可根據生產設備及場所,選用上吸、側吸等不同排風罩類型,鼓勵選擇活動式設計,保證生產操作過程盡量靠近污染物排放點;設備自帶除塵設施的,應注意維護操作,保證收集效率;新建企業應選用自動閥門、變頻風機等設備,保持生產設施與收集設施聯動,提高廢氣收集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8.其它:當有機廢氣采用吸附工藝處理時,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或選用吸附效率相當的其它吸附劑,吸附劑應按照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并與有活性炭收集、轉運、處置資質且有處置容量的單位簽訂處置合同。
(三)膠漿制備工藝過程治理要求
9.膠料準備:膠漿制備車間混煉膠和有機溶劑應設置單獨封閉配料間,根據生產工序集中配料,減少轉運次數,降低無組織排放。其它同煉膠工藝要求。
10.揮發性有機物料準備:宜采用自動稱量系統、密閉管道輸送;可采用人工稱量投加,但應采用密閉的容器進行物料轉移。同時應采取措施減少有機揮發性氣體產生。
11.攪拌:攪拌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全部收集后,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局部收集的中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術、變壓吸附回收技術等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采用輔助燃燒工藝(熱力燃燒、催化燃燒、蓄熱燃燒)處理,或引至鍋爐燃燒。
(四)涂膠工藝過程治理要求
12.輸送:液體膠料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轉移至涂膠設備或工位。
13.涂膠:涂膠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確因操作條件無法密閉的,應采用有效局部封閉收集措施。局部收集的中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術等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輔助燃燒工藝(熱力燃燒、催化燃燒、蓄熱燃燒)處理,或引至鍋爐燃燒。
(五)硫化工藝過程治理要求
14.硫化:硫化過程廢氣應全部收集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新建企業平板硫化機應采用集中布置整體收集,鼓式硫化機禁止設置廢氣旁路。收集廢氣宜采用噴淋、吸附、生物法等兩級及以上組合工藝處理。
(六)其它設施治理要求
15.對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A類回收組合技術以及蓄熱式燃燒、蓄熱式催化燃燒、催化燃燒、鍋爐焚燒、低溫等離子等B類破壞技術等兩級以上組合技術處理揮發性有機物的,可采取A+A、A+B等組合方式。
16.所有廢氣收集系統應采用技術經濟合理、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密閉及收集方式,具有防爆、耐腐、氣密性好的特性,管道布置應結合生產工藝,力求簡單、緊湊、管線短、占地空間少,同時考慮具備阻燃和抗靜電等性能。
17.廢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單元(原水池、調節池、厭氧池、曝氣池、污泥間等)產生的廢氣應密閉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排放。
18.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棄溶劑應及時進行收集并密閉保存,定期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及去向,含揮發有機物或異味明顯的固廢(危廢)應優先采用桶裝等密封貯存,無法密封貯存的,貯存場所需封閉設計,廢氣經收集處理后排放,惡臭氣體可采用微生物凈化技術、低溫等離子技術、UV光解技術、吸附或吸收技術、熱力焚燒等凈化后達標排放,保證不對周邊敏感目標產生影響。
19.載有揮發性有機物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應在退料階段將殘存物料退凈,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廢氣應排至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清洗及吹掃過程排氣應排至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20.載有氣態VOCs 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并建立企業密封點檔案和泄漏檢測與修復計劃。泵、壓縮機、攪拌器、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每6個月檢測一次。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它密封設備每12個月檢測一次。除列入延遲修復的密封點外,泄漏點應在15天內完成修復。
21.采用吸附、吸收、噴淋等工藝的,應保證廢氣達標排放前提下,根據設計及運行情況及時更換吸附材料、吸收劑,噴淋液等,對廢吸附劑、廢溶劑等廢氣治理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封閉貯存,及時轉運有資質單位處置,并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要求,廠內臨時貯存設施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其修改單(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6號)要求。
三、生態環境管理
22.設置專職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生態環境管理能力。
23.環評批復、竣工環保驗收文件,排污許可證及執行報告,廢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規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檔案文件齊全合規。
24.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生產時間、運行負荷、產品產量等)、廢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除塵濾料更換量和時間、活性炭等吸附劑更換量和時間、UV燈管更換記錄、焚燒裝置運行記錄等)、監測記錄信息(廢氣監測報告等)、主要原輔材料消耗記錄、燃料(天然氣等)消耗記錄、活性炭等材料購買記錄憑證等,并規范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