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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涉氣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技術指南 發布日期:

1 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南規定了涉氣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系統的組成、實施、驗收和日常運行管理等要求,以及判定污染源生產與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態的方法。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河南省涉氣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系統建設實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術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技術指南。

GB1207         電壓互感器

GB1208         電流互感器

GB3100         國際單位制及其應用

GB3101         有關量、單位和符號的一般原則

GB3102.1       空間和時間的量和單位

GB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4793.1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6587       電子測量儀器 基本安全試驗

GB/T13850      交流電量轉換為模擬量或數字信號的電測量變送器

GB/T16706      環境污染源類別代碼

GB/T17214      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裝置的工作條件

GB/T17626      電磁兼容 實驗和測量技術

GB/T 2423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實驗 第2部分:實驗方法

GB/T 17215.211 交流電測量設備 通用要求

GB/T 17215.321 交流電測量設備 特殊要求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_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DL/T5137       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

HJ212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447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指南

HJ200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技術指南。

3.1用電監管系統,PEMS

用電監管系統(簡稱PEMS),是根據工藝設計對反映固定污染源生產設施、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狀態的電氣參數(如:電流、電壓、功率、電量等)進行監測的全部設備和信息系統。PEMS用于掌握生產設施和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污染治理及排放情況、污染源停限產及錯峰生產情況等信息,是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組成部分。PEMS的建設應滿足國家標準規范和計量認證要求。

3.2煙氣排放連續性監測系統,CEMS

連續監測固定污染源顆粒物和(或)氣態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設備,簡稱CEMS。

3.3生產設施

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氣、污水的設備。

3.4污染治理設施

用于治理污染物所需的設備、裝置等,統稱為污染治理設施。

3.5數據采集傳輸儀

采集各種類型監測儀器儀表的數據、完成數據存儲及與上位機數據傳輸通訊功能的單片機、工控機、嵌入式計算機、可編程自動化控制器(PAC)或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等,簡稱數采儀。

3.6通訊協議

通信雙方對數據傳送控制的一種約定。約定中包括對數據格式,同步方式,傳送速度,傳送步驟,檢糾錯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義等問題做出統一規定,通信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鏈路控制規程。

4 PEMS系統的組成

PEMS系統由現場端監管系統和中心端監管平臺兩部分組成。具體構成參考圖1。

用電監管系統組成結構示意圖

用電監管系統組成結構示意圖

4.1企業現場端監測系統

由用電參數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和應用軟件三個子系統組成。

4.1.1用電參數監測子系統

根據工藝設計,對反映生產設施、污染物治理設施總體運行狀態的電氣參數(電流、電壓、功率、功率因數、電量、電能質量等)進行監測的子系統。

4.1.2數據采集傳輸子系統

采集、存儲用電參數監測子系統的數據,并按照HJ212《污染物在線監測(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和本技術指南規定,將數據傳輸至中心端監測平臺。

4.1.3企業端應用軟件子系統

由中心端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提供給排污單位使用,與用電參數監測子系統進行通訊,在企業端實現信息采集、安裝調試、設備監控、數據存儲、數據分析判斷、信息備案、資料下載、事件報警等功能。

4.2中心端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

中心端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用于接收現場端監測系統傳輸的信息,實現現場數據的匯總、報警管理、統計分析等,遠程實時掌握生產設施和治污設施運行狀況。

中心端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能夠對生產設施、污染物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態進行關聯分析,及時發現污染治理設施未開啟、異常關閉及減速、空轉、降頻等異常情況,并通知相關人員。

中心端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對執行停產、限產、錯峰生產等調控指令的生產設施進行監測,將調控期間違規生產情況通知相關人員,對調控指令執行的總體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中心端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省級建設,原始數據通過數采儀直傳省級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系統;地市級環保局建設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系統后,原始數據通過數采儀“一址多發”直傳省、市兩級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系統。

中心端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應提供web瀏覽器、手機APP等用戶訪問功能,提供短信、APP等告警方式,并提供排污單位用戶對報警信息進行處理的功能。現場施工單位、排污單位可按權限登陸用電監管平臺進行情況說明等信息更新維護操作。

5 PEMS技術指南

5.1PEMS采集的數據參數

PEMS現場端用電監管設備應能采集以下基本數據項:

(1)正反向有功、無功電能;

(2)各相及總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功率因數;

(3)各相電流、電壓、相位角;

(4)總有功電量;

(5)總無功電量;

(6)非電氣量數據,如氣動開關量、氣壓計示數、溫度等。

現場端用電監管設備可選擇采集以下數據項:

(1)最大需量及其發生時間;

(2)漏電電流檢測;

(3)諧波總畸變率;

(4)總諧波電流(總表線路);

(5)總諧波電壓(總表線路);

(6)電纜溫度。

現場端用電監管設備應能采集以下事件記錄及上報功能:

(1)事件包括:停上電事件、電流回路異常事件、電壓回路異常事件、電壓電流不平衡事件、電流不平衡事件、電壓越限事件、電流越限事件、功率越限事件、正向有功需量越限事件、版本變更事件、溫度越限事件。

(2)每種類型的事件均需記錄最近10條。

(3)監測設備停電后,需15秒內停電事件上報中心端平臺。

5.2現場端設備要求

現場端設備包括用電監管設備、數據采集傳輸儀,以及電流互感器等其它輔助設備。

(1)用電監管設備應采用一體化、小型化設計,除總表、母線槽分路、銅牌出線分路、或300平方毫米以上電纜出線分路外,其它分路數據需采用1:1直傳方式儀表(一次側數據直采直傳)。銅牌出線分路或300平方毫米以上電纜出線分路可采用互感式儀表。設備應在醒目處標識產品銘牌,銘牌標識應符合GB/T13306的要求。

(2)數據采集傳輸儀外殼防護應符合GB4208的要求,安裝在戶外的設備達到IP55防護以上等級,外殼應耐腐蝕、密封性能良好、表面無裂紋、變形、污濁、毛刺等現象,表面涂層均勻、無腐蝕、生銹、脫落及磨損現象。產品組裝堅固、零部件無松動。按鍵、開關等控制靈活可靠。

(3)因現場環境復雜惡劣,為確保現場工況安全及設備通訊穩定可靠,并滿足防潮、防霉、防鹽霧等要求。現場端設備須優先采用無線自組網通信技術,現場傳輸距離不小于300m;須支持編碼糾錯及自動跳頻技術,數據傳輸誤碼率應不大于10-5,保證通信穩定。

(4)電流互感器的額定二次電流應與被監測生產、治污設備的參比電流相匹配,且滿足最大電流不小于參比電流4倍的要求。電壓互感器應符合GB 1207,電流互感器應符合GB 1208。

(5)現場端設備須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GB/T 2423、GB/T 17215.211、GB/T 17215.321和DL/T5137.6電能計量等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取得國家電力行業權威檢測機構或計量檢定部門的認證報告,其中電壓、電流、功率等測量數據基本誤差在±2%以內。

5.3現場端安裝要求

5.3.1用電監管點位布設原則

用電監管點位布設應遵循全面性、精簡性、準確性的原則。

(1)全面性:用電監管點位應全面覆蓋排污許可證中列出的主要生產設施及治污設施。未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污染源,可參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相關內容進行布點。

(2)精簡性:在準確反映污染源停限產、錯峰生產、治污實施運行情況的前提下,布設的點位數量力求精簡。

(3)準確性:監測點位數據應能準確反映被監測設備的用電情況。

5.3.2用電監管點位布設要求

用電監管點位應包括總用電監測點位、生產設施用電監測點位、治污設施用電監測點位等類型。

總用電監測點位:安裝在排污單位總進線回路上,反映排污單位生產、治污總體情況。

生產設施用電監測點位:安裝在排污單位的生產線總回路及主要生產設備回路上,反映排污單位停限產、錯峰生產執行情況。常見生產設施用電監管必選點位參考附錄A。

治污設施用電監測點位:安裝在排污單位治污工藝總回路及主要治污設備回路上,反映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常見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必選點位參考附錄B。

5.3.3監測方案編制與信息備案

PEMS安裝之前,應先到排污單位現場調查,依據監測點位布設原則和布設要求,結合排污單位實際情況,開展基礎信息采集和監測點位布設,編制用電監管方案。方案中應包含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和需布設用電監管點位的生產設施與治污設施的基本信息,以及用電監測點位分布示意圖。

排污單位基礎信息包含單位名稱、社會統一信用代碼、地址、法人代表、行業類型、聯系人、聯系電話、注冊資金、年產值、年產量、年廢氣排放量、年耗電量、經營范圍、排口數量、生產工藝、治理工藝、主要產品、主要設備、數采儀MN編號、總用電監測點位信息等。具體內容參加附錄C表1。

主要生產與治污設施基本信息包含生產單元名稱、生產單元序號、設備名稱、設備序號、設備功率、備用關系、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備注信息等。具體內容參加附錄C表2、表3。

監測方案確認后,應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涉氣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控平臺進行信息備案。信息備案成功后,備案系統將自動生成統一規范的用電監管點位編碼,通過遠程在線下載供現場安裝調試使用。

5.3.4安裝施工要求

在安裝施工過程中,應按照已備案后自行下載的《排污單位用電監管信息備案表》(表1、表2、表3)進行安裝調試,安裝調試應避免對安全生產和環境造成影響,安裝調試人員必須有相關的操作資質,電工應持進網作業許可證,安全工程師和安全監督員應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滿足電力施工相關要求,保障安裝工藝,對原有的用電線路不造成影響。

安裝位置:采集設備可安裝在用戶既有設備供電開關集成機柜(如防爆柜)內的,采集設備應準確安裝在對應開關位置,無強電源引出,滿足機柜密閉要求。采集設備無法安裝在用戶既有柜體內的,現場應增加不低于用戶現場防護等級的箱體,引出部分應通過PG防水接頭由金屬軟管保護。

用電監管設備安裝在室內的,工頻運行的應直接安裝在開關出線位置,變頻運行的應安裝在變頻器進線側。

現場應能為數據采集傳輸儀提供可靠的不間斷電力負荷,安裝在戶外的應配備完善規范的接地裝置和避雷措施或在避雷保護范圍內,安裝位置不能位于通訊盲區,確保上下行數據傳輸穩定,同時應具備防盜和防止人為破壞的設施。

現場端設備適應環境的能力應符合GB/T 17214.1的要求,抗振動性能應符合GB/T6587.4的要求,抗電磁干擾能力應符合GB/T 17626的有關要求。

監測設備所在站房應具備防雷系統,并符合GB50057的要求。電源線和信號線均應設置防雷裝置。

PEMS安裝施工應符合GB50093、GB50168、GB50171等標準規范的要求。

5.3.5安全要求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法規、標準、規程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從技術上、組織上、管理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安全監督,解決和清除各種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

現場施工單位應規范操作,文明施工,加強安全管理,服從污染源單位內部安全規定,杜絕不良行為,預防安全意外事故的發生,提高施工隊伍的綜合素質,確保現場施工順利進行。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保障體系,明確現場施工中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工人在管理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現場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的工作經歷。

現場施工單位應按排污單位現場實際情況,配足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1名以上安全工程師,具備專業知識、身體健康。

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著裝應符合有關規定。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和監督使用,對于特殊防護用品和公用防護用品、安全帶、安全網等,必須設專人負責管理。現場必須豎立、標示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警示牌。

現場施工單位嚴格按照需方的技術指南和安全施工要求開展工作,制定應急方案,現場一旦出現問題或異常情況,第一時間上報并及時妥善處置。

5.4企業端應用軟件要求

企業端應用軟件的主要功能應包括:輔助安裝調試、設備監控、信息備案與下載、數據存儲、事件報警,以及查詢現場用電監測數據,實時判斷排污單位生產和治理設施實時運行情況等。

5.4.1安裝調試

對監測點位安裝的用電參數監測儀器進行配置調試,實現通訊連接、數據傳輸等功能。可對配置參數、限值參數、通信參數等等進行設置。

5.4.2設備監控

提供監測點位變更、設備故障修復等功能。

5.4.3信息備案與下載

對污染源基本信息、聯系人信息、污染源地理位置、生產與治污工藝、生產設施與污染治理設施監測點位,產污治污設施生產工藝上的啟停聯動關系、越限閾值等信息進行填報備案。并可從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下載情況通報、任務督辦、點位編碼等資料。

5.4.4數據存儲

軟件系統應能存儲3年以上實時監測數據,并具備離線備份功能,每月進行離線備份。

5.4.5事件報警

可配置報警的事件包括:停/上電、電壓回路異常、清零指定數據、電流回路異常、電壓越限、電流越限、電壓不平衡度越限、電流不平衡度越限、諧波電壓畸變率越限、參數變更、校時、狀態量變位、諧波電流有效值越限、非電氣量越限等。

5.4.6數據查詢

可查詢實時數據、事件告警信息。

5.4.7數據判斷

利用監測生產設施和治理設施的用電參數變化情況以及數據統計分析模型等方法判定設施的運行狀態和CEMS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5.4.8安全管理

操作人員需經用戶認證后,才能進入界面。現場端系統應通過安全等級保護。

5.4.9自動恢復

設備開機應自動運行,當停電或設備重新啟動后,無需要人工操作,自動恢復運行狀態并記錄出現故障時的時間和恢復運行時的時間。

5.4.10運行指示

設備應有電源、運行、故障、報警狀態的運行指示。

5.4.11其他功能

可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異常數據進行標識。可提供多種報告和數據匯總表,如:CEMS 排口監測數據與PEMS工況監測數據一致性比對等。

5.5中心端用電監管平臺功能要求

中心端用電監管平臺應具備以下功能:

5.5.1基礎信息管理

可對排污單位基本信息進行管理。

可對現場監測設備進行管理,更改配置參數、調整采集頻率、設置產污、治污設施與現場監測設備的關聯關系等。

可對生產設備、治理設備工況異常報警閾值和判定規則、算法進行設置。

5.5.2數據采集

可接收監測點上報的數據,可對監測點缺失的數據進行補采,并對異常數據進行校驗、保證數據的準確性。

5.5.3數據預處理

現場端采集設備數據上傳至中心端系統后,中心端應對數據進行預處理,包括數據稽核,異常數據剔除等。

5.5.4數據查詢

可查詢污染源基本信息。可通過地圖的形式展現污染源分布情況。

可對各污染源、生產設備、治理設備的用電數據進行查詢。

5.5.5數據統計

可對各地區已安裝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數量進行統計,對排污單位用電情況進行匯總,可以按地區、行業進行統計、對比,可導出數據報表。

5.5.6數據分析

根據數據關聯關系判斷生產設備、治理設備的啟停狀態,并根據設備的主備關系、運行周期綜合得出治理設備異常關停的結論。

對于停限產、削峰等用途的監測點,應使用設備運行功率、用電時段、監測點群組停運比率,綜合分析判斷治污設施運行、停產、限產、削峰等指令執行情況。

應具有治理設施運行異常、停限產執行異常、削峰績效的統計功能,可以查詢發生異常的污染源名單,并能通過圖表的直觀表達異常發生情況。

對污染源生產與治污設施運行狀況的判斷方法可參考本技術指南第7節。

5.5.7異常督辦

根據系統設置條件,將報警信息推送給執法人員或排污單位,對嚴重違法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和在線督辦。

5.5.8異常報備與審批

當系統報警的異常問題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時,執法人員或排污單位可在系統上報異常發生原因、上傳現場照片、對異常情況進行說明。

排污單位應在可能發生異常問題情況時提前進行報備,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系統看到報備信息后可以進行審核,錄入審核意見,做出審核通過或者審核駁回操作。

5.5.9安全管理

操作人員需經用戶認證后,才能進入界面。可對系統用戶賬號進行管理,合理分配使用權限。系統應通過安全等級保護。

6 信號通訊與傳輸要求

6.1數據通訊

現場端用電監管設備優先采用無線通訊方式組網,支持多種間隔時間采集傳輸數據,通常情況下時間間隔設置為15分鐘。中心端系統可對采集間隔進行遠程設置。

用電監管設備采集數據的成功率應不低于99.8%。數據補傳滯后時間不超過1小時。

當污染源主要用電設備產生異常、故障、越限報警等事件信息時,用電監管設備應在5秒之內主動向數據采集儀報送數據。

數據采集傳輸儀應支持無線蜂窩網絡通訊或有線以太網等通訊方式,實時監測數據應在5秒內報送到中心端系統。

6.2數采儀存儲

數據采集傳輸儀存儲單元應具備斷電保護功能,斷電后所存儲數據不丟失,可通過磁盤、U 盤、存儲卡或專用軟件導出數據。

數據采集傳輸儀應能存儲1年以上實時數據、日統計數據、月統計數據。監測終端應能保存最近100條事件記錄日志。現場端監測系統應采用數據壓縮、加密存儲、存取權限控制等方式保障數據安全。

6.3數據傳輸要求

6.3.1數據傳輸協議

數據傳輸應符合HJ 212《污染物在線監測(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要求。通訊命令示例和拆分包及應答機制示例見附錄E。

6.3.2現場端監測因子編碼規則

為滿足涉氣排污單位用電監管的要求,對工況監測因子編碼進行修編擴充。

現場端監測因子編碼格式采用六位固定長度的字母數字混合格式組成。

6.3.2.1生產設施編碼規則


生產設施編碼規則

圖2  生產設施編碼規則示意圖

 

設施編碼分四層,采用數字和字母表示(0-9、a-z、A-Z),區分大小寫。

第一層:生產單元類型編碼,表示生產設施工藝類別,采用2 位阿拉伯數字或字母表示,其中第一位為字母即 a-z、A-Z;

第二層:生產單元序號;采用1 位阿拉伯數字或字母表示;

第三層:設備類型編碼,采用2 位阿拉伯數字或字母表示;

第四層:設備序號;采用1 位阿拉伯數字或字母表示;

在設施編碼后通過附加碼表示電氣參數,采用符號-(減號,ASC碼為45)進行分隔;電氣參數編碼由數字或者字母組成,具體編碼參見附錄D中《電氣參數編碼表》。

6.3.2.2治理設施編碼規則

治理設施編碼規則示意圖

圖3  治理設施編碼規則示意圖

 

編碼分四層,采用數字和字母表示(0-9、a-z、A-Z),區分大小寫。

第一層:治污工藝類型編碼;表示污染治理設施工藝類型,采用2 位阿拉伯數字或字母表示,其中第一位為數字1-9;

第二層:治污工藝序號;采用1 位阿拉伯數字或字母表示;

第三層:設備類型編碼;采用2 位阿拉伯數字或字母表示;

第四層:設備序號,采用1 位阿拉伯數字或字母表示;

在設施編碼后通過附加碼表示電氣參數,采用符號-(減號,ASC碼為45)進行分隔;電氣參數編碼由數字或者字母組成,具體編碼參見附錄D中《電氣參數編碼表》。

6.3.2.3總線監測點位編碼規則

總線監測點位反映排污單位用電總體情況,以及點位間匯總關系。排污單位總體用電情況為必測點位。

編碼分三層,用數字0-9或字母組成。

第一層:數據類型碼,采用1位數字表示,1表示總線直采,2表示數據間接采集(經計算得出);

第二層:用電單元編碼,采用兩位數字表示,00表示排污單位總體;

第三層:用電設施編碼,采用三位數字表示,000表示用電單元總體。

在總線監測點位后通過附加碼表示電氣參數,采用符號-(減號,ASC碼為45)進行分隔;電氣參數編碼由數字或者字母組成,具體編碼參見附錄D中《電氣參數編碼表》。

6.3.3現場端用電監管因子編碼在線生成下載

現場施工單位將《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表》、《主要生產設施基本信息表》、《主要廢氣污染治理設施基本信息表》(參見附錄C表1、表2、表3)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污染治理設施用電監管平臺備案后,自動生成規范統一的點位編碼,供現場施工單位下載使用。

6.3.4數據采集傳輸儀MN號、ST代碼規則

排污單位可根據需要采用一臺或多臺數據采集儀實現數據傳輸。

用電監管系統代碼ST設置為80。

6.4系統時鐘計時誤差

系統時鐘時間控制48小時內誤差不超過±0.5%。

7 污染源運行狀況的預警

運用PEMS 采集的污染源生產和治污狀態數據,采用經驗模型評估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法,對污染源運行狀態和異常情況進行預警。相關電氣計算公式見附錄F。

7.1治污設施未正常運行

生產設施的實際功率在正常生產五日平均值20%上下范圍內,治污設施的實際功率低于額定功率的10%或正常治污五日平均值20%以下。

7.2污染源未按規定停產

污染源所有的應停產設備的工況大于停產限值時,判斷為污染源未按照要求實施停產。

(1)功率判別法:(停產設備總有功功率當前值>停產限值)并且(持續時間>大于門限時間)時,上報停產異常發生事件;

(2)電量判別法:(停產設備總有功電量當前值>停產限值)并且(持續時間>大于門限時間)時,上報停產異常發生事件。

7.3污染源未按規定限產

選取限產設施前五日正常生產平均負荷(電量)作為基線負荷(電量),污染源所有限產設備的負荷(電量)在基線負荷(電量)的限產百分比之內,則判定達標,否則判斷為不達標。

電量判別法:(總有功電量當前值>基線負荷*限產系數)并且(持續時間>大于門限時間)時,上報停限產異常發生事件。

7.4污染源未按規定錯峰生產

選取錯峰生產設施前五日錯峰時間段內正常生產平均負荷(電量)作為基線負荷(電量),根據本技術指南7.2、7.3章節停產/限產標準判斷是否按規定錯峰生產。

7.5運行狀態最終判斷

運用PEMS 監測和判別結果,通過現場檢查和人工分析審核等方式,對污染源運行狀態和異常情況進行最終判斷。

8 技術驗收

PEMS施工完畢應由排污單位組織驗收。驗收過程包括提出申請、現場檢查、現場測試、確認驗收等環節。驗收合格后向施工單位提供驗收報告。

8.1提出申請

施工完畢后,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并向排污單位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驗收申請書;

(2)現場采用設備的檢測合格證書;

(4)用電監管方案;

(5)信息采集與傳輸測試樣例;

(6)系統試運行報告。

8.2現場檢查

排污單位對PEMS進行現場檢查,主要檢查設備性能、現場安裝規范性、設備運行穩定性、系統功能全面性、系統安全性等。具體要求如下:

(1)現場采用的設備須滿足本技術指南5.1、5.2、6.1~6.4章節要求;

(2)監測點布設及現場安裝須符合本技術指南5.3章節要求;

(3)信息采集與傳輸須滿足本技術指南第6章節要求;

(4)現場端應用軟件須滿足本技術指南第5.4章節要求;

(5)系統運行穩定,提供系統試運行報告;

(6)PEMS系統安全可靠,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范。

8.3現場測試

主要對PEMS功能進行現場測試。主要進行以下測試:

(1)調整污染源生產設施或治理設施功率負荷,觀察中心端平臺數據傳輸時延、數據準確性;

(2)對污染源生產設施或治理設施做停上電實驗,觀察中心端平臺是否正確推送異常告警信息;

(3)設置不同比例的錯峰生產參數,觀察中心端平臺是否正確推送異常告警信息;

(4)其他關于監測點與監測數據匹配關系的測試。

8.4確認驗收

經現場檢查、現場測試,具備以下條件后,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排污單位組織實施驗收:

(1)施工單位提供產品已獲取的權威部門檢測合格證;

(2)現場設備安裝完畢,調試運行正常,經現場檢查、現場測試系統運行正常,技術指標達到本技術指南相關章節要求;

(3)監測布點全面,現場設備安裝位置符合要求;

(4)數據采集、傳輸及通信協議符合HJ212的要求,并提供試運行數據采集和傳輸自檢報告,報告應對數據傳輸標準的各項內容作出響應。

排污單位完成驗收后,應填寫驗收意見單,格式見附錄G。

9 日常運行管理

9.1現場端日常巡檢與維護

排污單位應配備相應的人力、物力資源(常用工具、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安排專人負責監測設備日常巡檢與維護。巡檢內容包括各種設備的運行狀況,查看設備是否正常運行,并做好記錄。日常維護主要針對以下幾方面:

(1)不定時檢查維護設備及附件;

(2)設備經長期使用,元件自然老化導致的設備損壞故障維護;

(3)在運行過程中,由于電壓、電流的不穩定,導致的設備損壞故障;

(4)因線路受損導致的信號傳輸故障;

(5)未采取防雷措施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故障等。

現場端監測系統由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施工建設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設立7×24小時客服電話,做到及時響應維護需求,重大事件2小時到現場處理。

9.2中心端日常管理要求

保障中心端系統長期、穩定、可靠運行及業務應用的順利開展,快速響應用戶在系統操作中遇到的各種業務和功能問題。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對業務系統進行巡檢、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和缺陷進行整改;

(2)定期對業務數據進行維護,包括機構、業務流程變化等引起的配置變更;

(3)定期對業務系統性能進行調優,完善功能、升級修改維護技術代碼等;

(4)定期檢查服務器CPU、內存、磁盤以及采集通信信道等系統運行環境;對數據庫、實時庫、消息隊列及系統運行的各類程序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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