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放影響大氣環境和氣候變化,需加強監管。政府應排查整治低效設施,加強執法和推廣高效技術;企業應升級設施,規范運行維護,并實時監測和綜合評估。達斯特VOCs治理設施低效失效監管方案達斯特從在線監測、綜合評估方面入手,可為企業提供“VOCs運行工況一企一策”,用數據說話,讓企業掌握真實運行數據,為企業提供評估結果,幫助企業找出VOCs治理問題,形成企業VOCs治理持續、良性、精細化、差異化的監管機制,真正解決企業VOCs治理監管的難題。
1、為什么要對VOCs治理設施低效失效監管?
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對氣候變化也有影響。VOCs的排放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尤其是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等,這些地區的PM2.5濃度仍處于高位,超標現象普遍。
目前,VOCs治理工作存在一些問題,如源頭控制力度不足、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治污設施簡易低效、運行管理不規范和監測監控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導致VOCs排放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一些企業在選擇VOCs治理設備時,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加之缺乏科學指導,面對良莠不齊的治理工藝技術,往往選擇采用活性炭吸附、UV光解、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相對價格低廉、設施簡陋、工藝落后、運行低效的治理設施。加上日常管理維護不善、耗材更換不及時、設備老化等原因,治理設施運行不穩定、超標排放、故障頻發、效能低下,無法有效控制和減少 VOCs 排放。
為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和保護人體健康,需要加強對VOCs排放的監管。這包括淘汰低效、失效的治理設施,推廣先進的治理技術和設備,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及提高公眾對VOCs治理重要性的認識。
2、如何加強對VOCs治理設施低效失效監管
因此,加強對VOCs低效失效監管是解決當前VOCs污染問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關鍵措施。亟須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創新,加快推進VOCs治理技術升級,堅決摒棄低效、失效VOCs治理設施,確保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1)政府層面:
排查整治策略:針對低效失效的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特別是VOCs治理設施,進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這包括建立排查整治清單,實行“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策略。對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治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加強監管和執法:加大對使用低效、失效治理設施和超標排污單位的執法監管力度。這包括對故意違規或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企業和個人依法追責問責。同時,強化對重點行業如石油煉制、化學原料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有機化工等的執法監管。
推廣高效治理技術和設備: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加強VOCs治理技術的研發和創新。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購置先進的治理技術和設備,淘汰老舊、落后、低效、失效的VOCs治理設施
(2)企業如何對VOCs低效治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在建設治污設施時,企業首先應了解待處理廢氣的特征,包括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等相關信息,選擇幾項備選的處理技術;然后對每種處理技術進行評估,綜合考慮環境性能、技術性能和經濟性能,確保技術可行、運行穩定且經濟合理。
在當前技術發展下,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以及活性炭吸附等處理工藝的運行維護要更加規范,同時考慮與其他技術組合聯用,可解決單一處理技術的缺陷,充分發揮其在VOCs廢氣處理方面的效果。
企業在建設VOCs治理項目時,不能僅考慮設備和基礎設施等初次投入成本,還需考慮日常運行成本,衡量VOCs治理效率。
1.自檢和淘汰升級低效設施
企業應定期對現有的VOCs治理設施進行自檢,并淘汰那些單一、低效的處理設施,如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換用其他更有效的設施。重要的是要根據廢氣的特征和排放標準選擇適宜的處理技術,并進行評估和優化。
不同的治理設施都有一定的使用條件和適用范圍,提升和改造VOCs治理設施時,關鍵在于需要綜合考慮其治理效率、運行情況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排放標準等因素。
光催化技術適用于含氨、有機胺、醇、醛、苯系物、硫化氫等異味氣體的凈化,常見于處理制藥、化工、養殖業以及污水處理廠等產生的廢氣,處理效率為34%—53%不等。
低溫等離子技術適用于處理低濃度含VOCs廢氣和含氨、有機胺、硫化氫、醛酮類、烯烴類等異味氣體,常見于食品加工、合成橡膠、印染、養殖以及污水處理廠等廢氣的處理,處理效率為6.64%—31%不等。
活性炭吸附技術適用于中低濃度VOCs的處理,廣泛應用于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醫藥制造、電子行業等,處理效率為1.99%—81.06%不等。
2.規范運行維護
對于已有的VOCs治理設施,企業應確保其規范運行和維護。例如,確保活性炭填充量充足、定期更換,以及運行參數如風速等的優化,以提高治理效率。
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 或3個月(經驗值)。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 于VOCs產生量的5倍, 即產生1噸VOCs,需使 用5噸活性炭來吸附。
3.在線監測和精細化管理
企業可以采用在線監測技術,對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態和治污效能進行實時監控,以實現精細化管理。這有助于及時發現并解決治理過程中的問題,如治理不規范、活性炭更換不及時等。
4.定期監測和評估設施處理效果
企業應通過定期監測和評估設施的處理效果、運行數據、維護費用等指標,來判斷設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在實際應用中,對于處理效率普遍較低、運行不穩定、遠不能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可以視為低效處理設施,應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優化或更換。
3、達斯特VOCs治理設施低效失效監管方案
達斯特從在線監測、綜合評估方面入手,可為企業提供“VOCs運行工況一企一策”,用數據說話,讓企業掌握真實運行數據,為企業提供評估結果,幫助企業找出VOCs治理問題,為企業VOCs低效治理設施升級改造提供技術支撐。
通過在企業端選擇合適的點位和指標安裝智能傳感設備,通過設備數據來實時反應企業VOCs治理設施的工況監測數據,計算每套VOCs治理設施的凈化效率,可實現對企業端VOCs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實時監控;
根據企業的工藝、排放情況等,建立“VOCs運行工況一企一策”,用數據說話,對企業VOCs治理設施工況異常及時報警、對企業活性炭到達更換期限及時提醒,并要求企業活性炭更換臺賬及時上報,形成企業VOCs治理持續、良性、精細化、差異化的監管機制,真正解決企業VOCs治理監管的難題。
VOCs治理設施工況異常報警
企業活性炭更換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