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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浙環發〔2021〕10號) 發布日期: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十三五”期間,我省環境空氣質量取得改善,PM2.5濃度大幅下降,但O3污染問題凸顯。O3已成為環境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加強VOCs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促進企業提質增效、產業綠色轉型的重要方式。為深入推進“十四五”VOCs綜合治理,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空氣質量改善“十四五”規劃》,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積極引導綠色設計、綠色生產、綠色施工、綠色消費,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整體治理,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全方位、全過程開展VOCs治理,從源頭減少產生量、過程減少泄漏量、末端減少排放量,大力推進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纖、紡織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等行業以及油品儲運銷等面源領域治理,全面提升VOCs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切實增強人民群眾清新空氣獲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則

堅持科學精準治污。緊盯VOCs治理重點領域和難點問題,按照“一地一策、一行一策、一園一策、一企一策”原則,科學施策、精準治理,做到問題精準、時間精準、區位精準、對象精準、措施精準,確保治理務實有效。

堅持源頭治理優先。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強化源頭治理,嚴格產業準入,大力推進生產和使用環節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切實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

堅持激勵約束并舉。建立健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激勵政策體系,推動行業綠色發展和企業轉型升級;綜合運用行政執法、排污許可等措施嚴格涉VOCs行業環境監管。

堅持多方協作共治。加強部門聯動,強化VOCs治理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加強督促指導,充分調動相關行業協會和企業治理主動性、積極性、創新性;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公眾綠色消費。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VOCs治理能力顯著提升,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十四五”VOCs減排目標,O3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減少以O3為首要污染物的超標天數,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二、主要任務

(一)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助力綠色發展

1.優化產業結構。引導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化纖、紡織印染等重點行業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類建設項目,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項目。貫徹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依法依規淘汰涉VOCs排放工藝和裝備,加大引導退出限制類工藝和裝備力度,從源頭減少涉VOCs污染物產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按職責分工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配合,設區市、縣〔市、區〕負責落實。以下均需設區市、縣〔市、區〕落實,不再列出)

2.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三線一單”為核心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制(修)訂紡織印染(數碼噴印)等行業綠色準入指導意見。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新增VOCs排放量區域削減替代規定,削減措施原則上應優先來源于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與建設項目位于同一設區市。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的區域,對石化等行業的建設項目VOCs排放量實行等量削減;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的區域,對石化等行業的建設項目VOCs排放量實行2倍量削減,直至達標后的下一年再恢復等量削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二)大力推進綠色生產,強化源頭控制

3.全面提升生產工藝綠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業應采用原輔材料利用率高、廢棄物產生量少的生產工藝,提升生產裝備水平,采用密閉化、連續化、自動化、管道化等生產技術,鼓勵工藝裝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廣采用油品在線調和技術、密閉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等。工業涂裝行業重點推進使用緊湊式涂裝工藝,推廣采用輥涂、靜電噴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超臨界二氧化碳噴涂等技術,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減少使用空氣噴涂技術。包裝印刷行業推廣使用無溶劑復合、共擠出復合技術,鼓勵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輻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無水膠印等印刷工藝。鼓勵生產工藝裝備落后、在既有基礎上整改困難的企業推倒重建,從車間布局、工藝裝備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省經信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配合)

4.全面推行工業涂裝企業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選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等環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體分)溶劑型涂料。工業涂裝企業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劑型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應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規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臺賬,記錄原輔材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5.大力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企業,各地應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和本方案指導目錄(見附件1),制定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實施計劃,明確分行業源頭替代時間表,按照“可替盡替、應代盡代”的原則,實施一批替代溶劑型原輔材料的項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研發、生產和應用,在更多技術成熟領域逐漸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到2025年,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膠粘劑等使用量下降比例達到國家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三)嚴格生產環節控制,減少過程泄漏

6.嚴格控制無組織排放。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做好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的管理。生產應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原則上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通風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對VOCs物料儲罐和污水集輸、儲存、處理設施開展排查,督促企業按要求開展專項治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7.全面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行業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其他企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開展LDAR工作。開展LDAR企業3家以上或轄區內開展LDAR企業密封點數量合計1萬個以上的縣(市、區)應開展LDAR數字化管理,到2022年,15個縣(市、區)實現LDAR數字化管理;到2025年,相關重點縣(市、區)全面實現LDAR數字化管理(見附件2)。(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8.規范企業非正常工況排放管理。引導石化、化工等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制定開停工(車)、檢修、設備清洗等非正常工況的環境管理制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不在O3污染高發時段(4月下旬—6月上旬和8月下旬—9月,下同)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確實不能調整的,應加強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產生的VOCs應收集處理,確保滿足安全生產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四)升級改造治理設施,實施高效治理

9.建設適宜高效的治理設施。企業新建治理設施或對現有治理設施實施改造,應結合排放VOCs產生特征、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吸附裝置和活性炭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換活性炭。組織開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組合技術等VOCs治理設施排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更換或升級改造,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到2025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見附件3),石化行業的VOCs綜合去除效率達到70%以上,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等行業的VOCs綜合去除效率達到60%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10.加強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按照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先啟后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投運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治理設施。VOCs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11.規范應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動取消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紡織印染等行業非必要的含VOCs排放的旁路。因安全等因素確須保留的,企業應將保留的應急旁路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急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監控(如流量、溫度、壓差、閥門開度、視頻等)設施等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做好臺賬記錄并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五)深化園區集群廢氣整治,提升治理水平

12.強化重點開發區(園區)治理。依托“清新園區”建設帶動提升園區大氣環境綜合治理水平,引導轉型升級、綠色發展,加強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和統一管理,持續提升VOCs治理水平,穩步改善園區環境空氣質量。提升涉VOCs排放重點園區大氣環境數字化監管能力,建立完善環境信息共享平臺。石化、化工園區要提升溯源分析能力,分析企業VOCs組分構成,識別特征污染物。(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等配合)

13.加大企業集群治理。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涉VOCs企業超過10家的認定為企業集群。各地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進一步排查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的行業,以及化纖、橡膠制品、使用再生塑料的塑料制品等企業集群。優化企業集群布局,積極推動企業集群入園區或小微企業園。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企業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統一整治標準和時限,實現標桿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按職責分工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14.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推進各地統籌規劃建設一批涉VOCs“綠島”項目,實現VOCs集中高效治理。同一類別工業涂裝企業集聚的園區和企業集群,推進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在已建成集中涂裝中心的園區覆蓋區域內,同一類別的小微企業原則上不再配套建設溶劑型噴涂車間,確實有需要的應配套高效的VOCs治理設施。吸附劑(如活性炭)年更換量較大的地區,推進建設區域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劑規范采購、統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體系。同類型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園區和企業集群,鼓勵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等配合)

(六)開展面源治理,有效減少排放

15.推進油品儲運銷治理。加大汽油、石腦油、煤油、原油等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進重點領域油氣回收治理,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并要求企業建立日常檢查和自行監測制度。各設區市要每年組織開展一輪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噸的加油站全部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等按職責分工推進,省能源集團、省交通集團、省海港集團、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等參與)

16.加強汽修行業治理。提升行業綠色發展水平,推進各地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適宜高效VOCs治理設施,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涂料的鈑噴車間。噴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藝操作應置于噴烤漆房內,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產生的VOCs應集中收集和治理。底色漆、本色面漆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其他上漆環節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配合)

17.推進建筑行業治理。積極推動綠色裝修,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膠粘劑,優先選用裝配式建筑構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減少施工現場涂裝作業;推廣裝配化裝修,優先選用預制成型的裝飾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應使用無溶劑涂料和水性涂料。(省建設廳牽頭)

(七)強化重點時段減排,切實減輕污染

18.實施季節性強化減排。以O3污染高發的夏秋季為重點時段,以環杭州灣和金衢盆地為重點區域,以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為重點行業,結合本地VOCs排放特征和O3污染特點,研究制定季節性強化減排措施。各地排查梳理一批VOCs物質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業,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將O3污染高發時段禁止或者限制VOCs排放的環境管理措施納入排污許可證。(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19.積極引導相關行業錯時施工。鼓勵企業生產設施防腐、防水、防銹等涂裝作業盡量避開O3污染高發時段。合理安排市政設施維護、交通標志標線刷漆、道路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盡量避開O3污染高發時段;對確需施工的,實施精細化管理,當預測將出現長時間高溫低濕氣象時,調整作業計劃,盡量避開每日O3污染高值時間。(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配合)

(八)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強化治理能力

20.完善環境空氣VOCs監測網。繼續開展城市大氣VOCs組分觀測,完善區域及城市大氣環境PM2.5和O3協同監測網。綜合運用自動監測、走航監測等技術,加強涉VOCs排放的重點園區大氣環境監測及監控能力建設;石化、化工園區推廣建設VOCs特征因子在線監測系統,推動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監控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21.提升污染源監測監控能力。VOCs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安裝VOCs自動監控設施,鼓勵各地對涉VOCs企業安裝用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設施等。加強VOCs現場執法監測裝備保障,2021年底前,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全面配備紅外成像儀等VOCs泄漏檢測儀、VOCs便攜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設備;2022年底前,縣(市、區)全面配備VOCs便攜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等設備。鼓勵轄區內有石化、化工園區的縣(市、區)配備紅外成像儀等VOCs泄漏檢測儀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財政廳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將VOCs綜合治理作為“十四五”治氣工作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作,建立健全VOCs治理指標體系、工作體系、政策體系和評價體系。各設區市要組織對“十三五”VOCs治理工作情況開展“回頭看”,落實、落細“十四五”各項任務措施;各地要明確本轄區VOCs治理重點行業(企業),建立“一廠一策一檔”制度。各級大氣辦(藍天辦)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認真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實施、監督、管理和宣傳引導工作。省級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強化協作、認真督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VOCs綜合治理取得實效。

(二)加強政策支持。研究制訂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產業、財政、金融等激勵政策,建立涉VOCs排放企業綠色積分評級制度,指導各地按評級實施分類或差異化管理。在相關設區市、縣(市、區)開展VOCs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級有關部門配合)適時制(修)訂化纖、制藥、汽修、紡織染整、工業涂裝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研究出臺執行國家標準“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規定。(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配合)

(三)強化監督執法。加大VOCs排放監管,開展監測執法聯合檢查,對未按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生產,未按規定安裝使用VOCs污染防治設施,未采取減少VOCs排放措施,未建立和保存相關臺賬,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以及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和無組織排放超標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格查處,并定期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加大對涉VOCs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抽檢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標準的產品行為。(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加大環境保護稅征管力度,積極研究推進對VOCs征收環境保護稅。(浙江省稅務局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配合)

(四)加大技術支撐。加強區域大氣污染特征、形成機制、來源解析、大氣污染預報預警等方面的基礎性研究,開展VOCs排放源譜研究,提升大氣環境VOCs源解析能力。加強政府、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企業之間的治理協作,制定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技術指南(規范);支持科研單位組建技術創新聯合體,促進成熟先進VOCs治理技術推廣應用,幫扶指導各地和企業開展VOCs治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科技廳等配合)

(五)加強宣傳引導。積極營造有利于開展VOCs綜合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VOCs治理責任感,大力推動行業龍頭企業開展VOCs深度治理減排,踐行綠色低碳發展。選擇相關行業VOCs治理正面典型,加強宣傳報道。積極推進綠色采購,醫院、學校和幼兒園等不再采購納入高VOCs含量目錄的產品。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協調作用,倡導制定行業團體標準,打造示范引領企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推動綠色設計和生產環境友好型產品,倡導綠色低碳、簡約適度、文明節約的生活方式,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VOCs減排。(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等部門配合)


附件:1.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指導目錄

2.LDAR數字化管理計劃

3.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計劃


附件1 

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指導目錄

                                      

基材/工藝

行業類別/

主導產品

子行業類別/工序

行業整體

替代比例

金屬涂裝

金屬家具及配件制造

金屬家具制造(C213

≥70%

樂器制造

樂器制造(C242

≥70%

金屬工藝品制造

金屬工藝品制造(C2432

≥70%

運動、健身器材制造

專項運動器材及配件制造(C2442),健身器材制造(C2443

≥70%

金屬制品

結構性金屬制品制造(C331,防腐級別C4及以上的除外),金屬工具制造(C332),集裝箱及金屬包裝容器制造(C333),建筑、安全用金屬制品制造(C335),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C336),金屬制日用品制造(C338

≥70%

鑄造及其他金屬制品制造(C339

≥70%

通用設備制造

鍋爐及原動設備制造(C341),金屬加工機械制造(C342),物料搬運設備制造(C343),泵、閥門、壓縮機及類似機械制造(C344),軸承、齒輪和傳動部件制造(C345),烘爐、風機、包裝等設備制造(C346),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C347

≥70%

通用零部件制造(C348

≥70%

專用設備制造

采礦、冶金、建筑專用設備制造(C351C3512C3513除外)

≥70%

化工、木材、非金屬加工專用設備制造(C352),印刷、制藥、日化及日用品生產專用設備制造(C35441家),紡織、服裝和皮革加工專用設備制造(C355),電子和電工機械專用設備制造(C356),農、林、牧、漁專用機械制造(C357),醫療儀器設備及器械制造(C358),環保、郵政、社會公共服務及其他專用設備制造(C359

≥70%

汽車整車制造

汽車整車制造(C361,清漆除外),改裝汽車制造(C363

≥50%

汽車零配件制造

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

≥70%

其他車輛制造

摩托車整車制造(C3751),自行車和殘疾人座車制造(C376),助動車制造(C377),非公路休閑車及零配件制造(C378

≥70%

摩托車零配件制造

摩托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52

≥50%

配電開關控制設備制造

配電開關控制設備制造(C3823

≥50%

家用器具制造

家用電力器具制造(C385),非電力家用器具制造(C386

≥70%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

通信設備制造(C392),廣播電視設備制造(C393),智能消費設備制造(C396

≥70%

儀器儀表制造

通用儀器儀表制造(C401),專用儀器儀表制造(C402),鐘表與計時儀器制造(C403),光學儀器制造(C404),衡器制造(C405

≥50%

傘的制造

其他日用雜品制造(C4119)中傘的制造

≥50%

木質涂裝

木質制品制造

木門窗制造(C2032),木地板制造(C2034),木制容器制造(C2035

≥70%

竹制品制造

竹制品制造(C2041

≥70%

木質家具制造

木質家具制造(C211)中的課桌椅

≥90%

木質家具制造(C211)中的紅木家具

50%

木質家具制造(C211)中的其他家具

≥70%

竹、藤家具制造

竹、藤家具制造(C212

≥70%

筆的制造(鉛筆)

筆的制造(C2412)中的鉛筆

≥70%

教具制造

教學用模型及教具制造(C2413

≥90%

木質工藝品制造

漆器工藝品制造(C2433

≥50%

玩具制造

玩具制造(C245

≥90%

塑料件涂裝

塑料家具制造

塑料家具制造(C214

≥70%

筆的制造

筆的制造(C2412

≥70%

樂器制造

樂器制造(C242

≥50%

頭盔制造

運動防護用具制造(C2444

≥70%

玩具制造

玩具制造(C245

≥90%

眼鏡制造

眼鏡制造(C3587

≥30%

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

≥50%

摩托車零配件制造

摩托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52

≥50%

助動車制造

助動車制造(C377)中的塑料零配件制造

≥50%

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

配電開關控制設備制造(C3823),電力電子元器件制造(C3824

≥50%

家用電力器具制造

家用電力器具制造(C385

≥70%

玻璃涂裝

玻璃瓶涂裝

玻璃包裝容器制造(C3055

≥30%

機動車維修涂裝

汽車修理與維護

汽車修理與維護(O8111

≥50%

紡織品印花

紡織印染(印花)

紡織業(C17)中的數碼印花、轉移印花工序

≥70%

膠粘過程

紡織印染(復合)

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C171)、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C175)、產業用紡織制成品制造(C178)中的復合工序

≥50%

鞋和皮革制品

制鞋業(C195)、皮革制品制造(C192

≥30%

竹木加工和家具制造(板材膠合)

人造板制造(C202)、木質制品制造(C203)、竹制品制造(C2041)、木質家具制造(C211)、其他家具制造(C219

≥90%

包裝印刷(復合)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中的復合工序

≥75%

包裝印刷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

≥30%(其中,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50%;平版紙包裝印刷:≥90%

注:1.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是指非溶劑型原輔材料。

2.鼓勵在加工紙制造(涂布)、紡織印染(涂層)、合成革制造、皮革鞣制加工等領域開展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


附件2

 LDAR數字化管理計劃


設區市

縣(市、區)

杭州

蕭山區、建德市1、錢塘區1

寧波

鎮海區1、北侖區1、余姚市、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1

溫州

洞頭區1、龍灣區、瑞安縣

湖州

吳興區、南潯區、德清縣1、長興縣

嘉興

南湖區、平湖市、桐鄉市1、海鹽縣、嘉興港區1

紹興

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1、新昌縣

金華

東陽市1、武義縣、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

衢州

柯城區、衢江區、衢州智造新城1

舟山

定海區、岱山縣(舟山綠色石化基地)1

臺州

椒江區、黃巖區、臨海市1、仙居縣1、天臺縣

麗水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

注:1.開展LDAR的主要行業包括: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其他行業主要包括化纖、化工、合成革、儲油庫、有機化學品倉儲等。

2.右上標“1”為首批開展LDAR數字化管理的縣(市、區),應于2022年底前完成建設或升級。

3.鼓勵設區市將轄區企業統一納入LDAR數字化管理。

附件3

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計劃

單位:家


設區市

2021—2022

2023—2025

合計

杭州

350

50

400

寧波

550

150

700

溫州

600

180

780

湖州

350

50

400

嘉興

350

100

450

紹興

400

100

500

金華

500

100

600

衢州

200

50

250

舟山

30

10

40

臺州

600

180

780

麗水

70

30

100

合計

4000

1000

5000

注:1.典型的VOCs低效治理設施參考范圍:(1)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或上述組合工藝的治理設施,專門用于除臭的除外;(2)未建設活性炭等集中再生或處置中心的行政區域,單一或協同使用一次性活性炭等吸附劑;(3)用于非水溶性VOCs的噴淋吸收設施;(4)用于中、高濃度VOCs的生物法治理設施。

2.企業實施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的,治理設施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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