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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管家服務規范》T/ZAEPI01-2020-浙江省 發布日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保管家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服務內容、服務保障、服務成果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環保管家服務工作的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環保管家服務

第三方環境服務單位為解決服務對象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遇到的環境問題而提供的菜單式合同服務模式為載體的環境綜合服務。

2.2環境影響評價

簡稱“環評”,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及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2.3三同時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4環境監測

建設項目在施工期、營運期等期間內通過對影響環境質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測定,確定環境質量(或污染程度)及其變化趨勢。

2.5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范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

2.6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簡稱“環保驗收”,規劃項目或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2.7環境風險

人們在建設、生產和生活過程中,所遭遇的突發性事故(一般不包括自然災害和不測事件)對生態環境(或健康乃至經濟)的危害程度及可能性。

2.8突發環境事件

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2.9環境應急預案

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     基本要求

3.1   服務單位應配備與服務范圍相適應的中級及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辦公人員,建立并實施 人員管理、培訓和考核制度。

3.2   服務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定期參加培訓,保持獲取新知識的能力。

3.3   服務單位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開展服務必要的資源條件,并根據服務需要配備相關專業技術

軟、硬件。

3.4   服務單位應建立與服務內容相適宜的組織結構、完善的管理與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3.5   服務單位應根據服務類型、范圍和內容制定相應的服務藍圖(服務流程圖),并對影響服務質量

的關鍵點進行識別及管控,明確服務管控內容。

3.6   服務單位應對服務過程進行真實、全面、準確、清晰、規范記錄,服務全過程可追溯。

3.7   服務單位應建立合同期內的服務方案、服務內容清單和工作記錄,記錄應及時、準確、完整。應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準備

4.1.1       編制服務對象(企業、園區、政府)的環保狀況調查計劃、現場調查表等。

4.1.2       收集調查服務對象的環保管家服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三線一單;

b)    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c)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d)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

e)    排污許可證及執行報告;

f)     日常環境監測報告;

g)    環境管理臺賬;

h)    環保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4.1.3       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及環保現狀,制定環保管家服務方案。

4.2   全面排查

4.2.1       服務期內應對企業環保狀況開展全面排查,排查內容為:

a)    環保手續合規性;

b)    環保設施運行有效性;

c)     環境管理規范性;

d)    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

e)    企業相關環保投訴排查。

4.2.2       服務期內應對園區環保狀況開展全面排查,排查內容為:

a)    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排查;

b)    園區入駐企業環保狀況排查;

c)     園區水、大氣、土壤、聲等生態環境要素情況排查;

d)    園區環境風險隱患排查;

e)    園區相關環保投訴排查。

4.3    日常巡查

4.3.1       開展企業日常巡查,根據企業類型和實際工作需求確定不同的巡查頻次和深度,可按日、周、 月、季、年進行巡查。巡查內容主要包括:

a)    環保法規政策執行情況;

b)    環保設施運行情況;

c)     環保日常管理情況;

d)    企業現場管理情況;

e)    環境風險隱患排查;

f)     環保臺賬規范性情況;

g)    日常監測方案的合理性。

4.3.2    開展園區環境例行巡查及走航服務,發現問題后對責任企業或個人進行溯源、記錄、報告等。

4.4    后續工作

4.4.1    針對排查、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并形成報告。

4.4.2    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要求定期提交環保管家服務總結報告。

4.4.3    結合排查和巡查情況,建立環保檔案。

5    服務內容

5.1    企業環保管家服務

5.1.1    環保合規性排查

5.1.1.1     通過對企業的全面排查,明確企業環評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執行情況、環保驗收情況,對未履行相應手續的項目進行梳理,協助企業向審批部門及時補交相關材料。

5.1.1.2    對照既有環評及驗收報告,對環評及驗收報告相關要求的符合性作出綜合判斷,并提出整改意見。

5.1.1.3    通過對企業項目的排查,對企業內相關生產線及生產設施的產業政策符合性做出判斷。

5.1.1.4    收集企業在線監測數據、自行監測數據及監督性監測數據,對企業廢水、廢氣、噪聲的達標排放情況,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做出判定,分析可能產生的超標原因,并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

5.1.1.5    排查企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環節,梳理各環節可能出現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方案。

5.1.1.6    排查廠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及貯存情況,結合企業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完善環境風險應急措施、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及預案。

5.1.1.7    按照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的要求,從環境管理臺賬的完備性、自行監測計劃的完整性、執行報告發布的及時準確性角度出發,對企業排污許可執行情況進行排查。

5.1.1.8    應對企業日常監測信息、依排污許可證開展信息公開的方式、內容、頻率及時間節點等情況進行排查監督。

5.1.2    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維排查

5.1.2.1 排查企業產生的廢氣、廢水、固廢、噪聲等是否有效收集處理或處置,是否符合最新的法律 法規要求,包括廢氣(有組織、無組織)的收集處理、廢水(生產廢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的收 集處理、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及委托處置、噪聲防治措施落實和超標等情況。

5.1.2.2     排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情況,包括是否正常運行、處理效率、耗材(藥劑、催化劑、吸附劑等)消耗情況、二次污染產生及控制、污染事故發生和處理等。

5.1.3    環境風險管控

5.1.3.1     環境風險識別

主要調查以下內容:

a)    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是否按要求編制;

b)    環境風險識別的充分性;

c)     環境風險等級的劃定和修訂;

d)    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其后果分析;

e)    現有環境風險防控和環境應急管理差距分析;

f)     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的實施計劃。

5.1.3.2     應急預案管理

主要調查內容如下:

a)    應急預案編制及備案;

b)    應急預案演練;

c)     應急預案修訂;

d)    應急培訓;

e)    應急資源調查。

5.1.4       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

5.1.4.1     協助企業完成環保管理體系內審、崗位及制度建設,環境監測計劃制定等。

5.1.4.2     協助企業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隱患自查和治理工作。

5.1.5       環保專題培訓

應適時為企業開展以下專題培訓:

a)    清潔生產及污染治理方面技術和政策文件培訓;

b)    環境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培訓;

c)     場地環境管理政策和相關土壤修復技術培訓;

d)    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和綜合利用技術培訓;

e)    最新法規、政策文件、標準及技術規范培訓。

5.2   園區環保管家服務

協助園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解決現有生態環境問題,降低區域環境風險,提升環境污染治理能力。 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開展環保專題培訓;

b)    環保問題全面體檢;

c)     綠色園區/企業診斷;

d)    環保專項咨詢服務;

e)    信息化平臺建設。

5.3   政府環保管家服務

聚焦地方生態環境問題,為當地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生態文明建設思路和策略。依靠專業技術力量精準治污,強化環境監管,創新工作模式,協同治理環境。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兩山”規劃、生態文明規劃、生態文明示范創建、環境質量達標評估、排污許可審核;

b)    項目準入咨詢;

c)     第三方環境監管;

d)    特征污染物的源解析;

e)    人才協同培養。

6     服務保障

6.1   人員保障

6.1.1       服務單位應明確參與項目組的服務人員信息、資質情況。應針對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專業檔案,包括其個人信息表、選聘記錄、繼續教育證書、崗位考評記錄等材料。

6.1.2       服務單位應建立環保管家服務機制,明確服務要求。提供服務時應成立環保管家服務項目組,指定一名項目負責人,能對服務質量和進度進行有效控制。

6.1.3       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成員的專業和工作經驗應涵蓋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應急管理、環保法律法規、環境管理體系、污染治理等領域。

6.1.4       根據要處理的實際問題,應選擇具有該領域專業知識或實際工作經驗的專家。

6.2   服務設施設備保障

6.2.1       應確定、提供環保管家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包括計量、檢測等設備。

6.2.2       建立設施設備臺賬。

6.2.3       建立服務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規定設施設備的采購、驗收、使用、維護、維修和報廢等要求,對計量、檢測設備應規定校準(檢定)的要求。

6.2.4       按管理制度運行,并保留運行的證據。

6.3   財產和信息管理

6.3.1       應識別服務過程中使用、利用或涉及的服務對象財產和信息。

6.3.2       建立制度管理在其控制下的服務對象財產和信息。

6.3.3       防止服務對象財產和信息不正當使用,遺失及泄漏。

6.3.4       保留相關記錄。

6.4   風險和應急管理

應建立貫穿于服務全過程的風險與應急管理機制,包括但不限于:

a)    識別、分析各種潛在風險,針對不同風險類型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

b)    發生環境污染意外事件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主動與服務對象、相關方和政府進行溝通或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c)     定期或在事件發生后評審應急管理機制。

6.5   服務對象反饋

6.5.1       應建立并實施面向服務對象的溝通及投訴處理機制。

6.5.2       在合理或承諾的期限內完成投訴處理,無法有效處理的,及時向投訴者反饋。

6.5.3       對所有投訴進行記錄,并向服務對象提供投訴處理的進度查詢。

6.5.4       投訴處理的結果及時向服務對象進行反饋。

6.5.5       定期開展面向所有服務對象的滿意度調查,并統計分析調查數據,為改進服務提供基礎信息。

6.6   檔案管理

6.6.1       環保管家服務過程結束后,服務單位應協助園區和企業做好相關文件的歸檔管理工作。

6.6.2       紙質臺賬分類應存放于袋/夾/盒中,由專人簽字、定點保存,應采取防光、防熱、防潮、防細

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并留存備查;保存時間原則上不低于 5 年。

6.6.3       電子檔案應存放于電子介質中,由專人定期維護管理并進行數據備份,保存時間原則上不低于5 年。

7     服務成果

按照規定的服務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環保管家相應的服務任務,及時提交服務成果,成果包 括但不限于報告、過程文件、現場指導、意見建議、培訓等。

 

 附件:環保管家服務-團體標準-0814發布-浙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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