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第三方專業環保服務單位向工業園區管理部門提供環保管家服務的基本要求、工作程 序、服務內容、服務保障、服務成果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工業園區環保管家服務,工業園區的范圍應符合GB/T 31088的規定。 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街道(鄉鎮)、企業等環保管家服務工作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1088 工業園區循環經濟管理通則
HJ 130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HJ/T416 環境信息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HJ 130和HJ/T 416界定的術語和定義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環保管家服務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tler service
第三方環境服務單位向服務對象提供包括環境污染問題診斷、污染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及維護等活動在內的環境綜合服務。
3.2入駐企業環保體檢 inspection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s settled in industrial parks
對入駐工業園區企業的環保合規性、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維、環境風險、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等開展調查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或改進建議。
3.3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 environmental infrastructures of industrial parks
工業園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雨污水管網設施,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轉運、再利用設施和處置設施,環境自動監測監控設施,環境風險應急設施,集中供熱及其他新能源設施,集中表面處理(含噴涂) 中心等設施。
3.4區域環境監測 regio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在工業園區規劃實施過程中,運用化學、生物學、物理學和公共衛生學等方法,定期、定點對工業 園區所在區域環境污染因子進行觀察,分析其強度變化及對區域環境影響的過程,包括環境質量監測、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 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
3.5工業園區環境管理檔案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documents of industrial parks
工業園區為加強環境管理而建立的相關資料檔案,包括工業園區環境檔案及入駐企業環境檔案。
3.6工業園區環境信息平臺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platform of industrial parks
工業園區為加強環境管理而建立的信息化、智慧化管理平臺,包括企業環境狀況監控、工業園區環 境狀況監控、信息發布以及業務辦理等內容。
3.7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emergency plan for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環境污染,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4 服務單位基本要求
4.1 信用和管理要求
4.1.1 近三年未列入國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或相關部門公布的違法或失信企業名單。
4.1.2 通過 ISO 14000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 ISO 9000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具備資信等級評價、質量服務單位評價、信用等級評價、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評價、行業誠信單位評價 AAA 級證書。
4.2 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4.2.1 服務單位配備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 5 人,工程師不少于10 人,且環保或環評注冊工程師總數不少于 10 人(同時具備環保及環評注冊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不 重復計數)。
4.3 特殊領域資質要求
為工業園區提供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工程建設服務的,應符合國家相關 資質要求。
4.4 其他要求
服務單位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開展服務必要的資源條件,并根據服務需要配備相關專業技術軟、硬件。
5 工作程序
5.1 定制服務清單
根據需求定制環保管家服務清單,明確各類服務內容、時間節點、預計達到的效果和目標。
5.2 成立項目組
根據服務清單中各類服務內容和時間節點,合理安排項目負責人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服務項 目組,建立項目專家庫。
5.3 制定工作方案
根據具體的服務內容和時間節點,結合工業園區管理部門需要合理制定工作方案,設計資料需求、 現場踏勘、問卷調查等表格,確保按時按質完成服務任務。
5.4 收集相關資料
根據服務內容收集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策及區域相關規劃、工業園區自然和社會環境概況、工業園區環境管理制度、工業園區環境管理檔案、工業園區基礎設施檔案及入駐企業環境檔案。工業園區環保管家服務資料清單參見附錄 A。
5.5 開展環保管家服務
5.5.1 嚴格按照工作計劃開展相關服務,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梳理和總結,明確現場踏勘等工作的重 點和要點。
5.5.2 對照現行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排查對象存在的環境問題和環境風險,及時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和建議,形成排查問題分析報告。
5.5.3 與排查對象對接需要整改的內容,并提供全過程指導,對排查對象的整改效果進行評估,必要時提出進一步改進意見和建議,直至符合整改要求,最終形成效果評估報告。
6 服務內容
6.1 基本服務內容
6.1.1 環保知識培訓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要求,適時對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人駐企業企業 管理者及環保工作人員開展環保知識培訓,或根據工業園區實時需求提供定制化專題培訓。環保知識培 訓課程參見附錄 B。
6.1.2 項目環境準入咨詢
對照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要求,結合工業園區主導產業、功能布局及準入清單,從項目選址、 產品方案、生產工藝、平面布局、污染防治措施、資源能源利用、清潔生產水平、環境管理水平和環保 信用等方面全方位分析項目入駐存在的環境問題,提出準入咨詢意見,為園區在環保政策及管理方面提 供決策依據。
6.1.3 入駐企業環保體檢服務
6.1.3.1 入駐企業環保合規性排查
環保合規性排查包括以下內容:
a) 通過對入駐企業的全面排查,梳理企業環評、排污許可、環保驗收、自行監測、清潔生產、應 急預案、環保稅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未履行相應手續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
b) 對照入駐企業既有環評、驗收及排污許可文件,對企業現有工程建設的符合性進行分析判斷, 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環節提出整改意見。
c) 對照國家產業政策,對入駐企業產品方案、生產工藝及生產設施的符合性做出判斷。
d) 排查入駐企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環節,對照法律法 規及相關技術規范梳理存在的環境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
6.1.3.2 入駐企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維排查
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維排查包括以下內容:
a) 根據入駐企業在線監測數據、自行監測數據及監督性監測數據,判定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 通過排查企業廢氣(有組織、無組織)的收集處理、廢水(生產廢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的收集 處理、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及委托處置、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分析可能產生的 超標原因,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
b) 排查入駐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情況是否正常,處理效率是否達到設計標準,二次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原輔材料、能源(水、電、煤、氣等)及污染治理耗材(藥劑、催化劑、吸附劑等)消耗情況是否與產品產量匹配等環節,分析存在的環境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
6.1.3.3 入駐企業環境風險排查
排查入駐企業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及貯存情況、企業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情況、環境突發 事件應急體系建設情況、預案培訓和演練情況、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分析現有環境風 險防范措施和環境應急管理存在的差距,并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優化建議。
6.1.3.4 入駐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
對入駐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崗位設置情況,環境管理制度制定、執行和修訂等情況提出規范性要求,確保企業環境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6.1.4 工業園區環保體檢服務
6.1.4.1 工業園區環保日常體檢
分析工業園區上一輪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的執行情況,包括對規劃的范圍、土地利用、功能 布局、產業定位、基礎設施等情況進行調查,針對現狀和管理要求之間的差距,對照國家和地方環保法 律法規、標準要求等,查找工業園區開發建設存在的環境問題,組織專家團隊研制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方案,并出具詳細調查報告和整改建議。
6.1.4.2 工業園區環保督查預審核
結合中央、環保部及地方環保督查計劃,組織專家開展相關專題環保預督查,提早發現存在的環境 問題和環境風險,并出具詳細調查報告和整改建議。
6.1.5 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環保咨詢服務
6.1.5.1 前期咨詢服務
根據工業園區產業定位、功能布局、環保政策等情況,在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前期協助工業園區確定
廢水集中處理工藝、規模、分質處理方案,雨污水管網布局,危險廢物集中式暫存或處置設施、集中供熱及其他新能源設施、集中表面處理(含噴涂)中心等選址,環境監測監控設施的選型和布局等,協助 園區開展環境基礎設施設計方案評估、工程招投標及相關管理工作。
6.1.5.2 環境基礎設施環保體檢服務
可參照企業環保體檢服務內容,針對工業園區污染集中治理設施、排污許可執行情況、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等開展調查、提出整改要求或改進建議。對工業園區現有雨污水管網設施排查漏點、堵點,提出修訂管網圖建議,對工業園區雨污水管網采取不定期分段式排查抽檢,發現異常濃度后就近 溯源,排查企業違規排污行為。
6.1.6 協助園區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6.1.6.1 協助開展環境檔案管理
協助開展環境檔案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a)協助管委會對工業園區環境管理方面的檔案進行梳理和管理,包括工業園區設立文件、總體發展 規劃或專項規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跟蹤評價文件、年度環保工作計劃及總結、日常巡查記錄、環境基礎設施檔案、環境管理制度文件、環保相關會議紀錄等。
b) 協助工業園區對全部或重點企業開展“一企一檔”管理,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竣工 環保驗收、清潔生產審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業環境管理臺賬、環保體檢 調查與整改記錄等。
6.1.6.2 協助編制工業園區年度環境報告書
協助編制工業園區年度環境報告書,包括:工業園區規劃執行情況,年度產業和經濟發展情況,國家和地方環保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政策的執行情況,年度環境管理工作總結和計劃,年度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管理隊伍建設,環境保護投資情況,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情況(包括環境監測和 監控體系建設、環境信息平臺建設),環境管理科技支撐,創新特色環保服務及稅收優惠政策等。
6.1.7 工業園區環境信息平臺服務
為規范使用工業園區環境信息平臺提供技術支持或指導,協助工業園區管理部門對工業園區環保、經濟和安全等平臺綜合信息進行梳理和整合,對數據進行分析、歸因并合理利用。
6.2 定制服務內容
6.2.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跟蹤評價
對新設立的工業園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對于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已超過5年或實施后可能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服務。
6.2.2 工業園區環境監測服務
根據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要求,協助工業園區管理部門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定期對區域環境現狀(區域空氣環境、地表水環境、地下水環境、聲環境、土壤環境等)進行調查與評價,建立環境質量檔案;編制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報告,入駐項目環評環境現狀評價可直接引用區域評估成果,無法滿足 技術導則要求的再進行補充監測。
6.2.3 環境風險應急
6.2.3.1 提供編制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服務,整合入駐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協助工業園區管理部門完善工業園區協調處置、信息傳遞以及公共區域或公共設施等方面的應急職責。
6.2.3.2 協助協助工業園區管理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必要時開展環境監測和溯源分析,提出有效的 應對方案和建議。
6.2.4 工業園區相關審核類服務
協助協助工業園區管理部門對入駐的工業企業上報的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數據、排污許可申請材 料及執行報告(含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度執行報告)、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及驗收報告、總量核算和環境保護稅核算等進行審核。
6.2.5 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服務
為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提供建設和運營服務,包括協助園區開展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過程環境監理 工作。
6.2.6 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申報和創建
協助協助工業園區管理部門申報和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工業生態學原理和清潔生產要求,探討實行生態工業生產組織方式和發展模式,促進工業園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7 服務保障
7.1 項目人員保障
7.1.1 服務單位應建立并實施人員管理、培訓和考核制度,專業技術人員應定期參加繼續教育,保持 獲取新知識的能力。
7.1.2 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豐富的環保管家服務工作經驗,具備相關專業高級以上職稱或從業 5 年以上工作經歷,能對服務質量和進度進行有效控制。
7.1.3 項目組成員的專業和工作經驗應涵蓋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應急管理、清潔生產、環保 法律法規、污染治理等領域。
7.1.4 項目組應針對服務內容建立專家庫,入庫專家應在涉及的相關行業及領域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能針對實際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和思路。
7.2 服務設施設備保障
7.2.1 服務單位應確定提供工業園區環保管家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包括計量、檢測等設備,同時建 立設施設備臺賬。
7.2.2 服務單位應建立服務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規定設施設備的采購、驗收、使用、維護、維修和報廢等要求,對計量、檢測設備應規定校準的要求。
7.2.3 項目組應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并保留運行的記錄。
7.3 服務質量保障
7.3.1 服務單位應建立與服務內容相適宜的組織結構,根據服務類型、范圍和內容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工作流程圖。
7.3.2 服務單位應建立并實施服務質量與過程管控制度,包括內部技術審查制度,技術服務崗位責任
制度等,對影響服務質量的關鍵點進行識別及管控,明確服務管控內容。
7.3.3 服務單位應建立并實施服務質量追溯制度,對服務過程進行真實、全面、準確、清晰、規范記錄,服務全過程可追溯。
7.3.4 服務單位應建立貫穿于服務全過程的風險與應急管理機制和流程,對疑難問題、突發情況應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
7.4 服務績效評估
7.4.1 服務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完成各項服務內容。
7.4.2 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合同約定內的訴求響應及時,遵守合同期限。
7.4.3 服務單位應建立并實施面向服務對象的溝通及投訴處理機制,定期開展服務對象的滿意度調查,并統計分析調查數據,為改進服務提供基礎信息。
7.4.4 服務成果應對污染治理或生態環境質量改善起到有效作用,并得到服務的工業園區管理部門的認可。
8 服務成果
按照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工業園區環保管家相應的服務任務,及時提交服 務成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術報告、過程文件、現場指導、咨詢意見或建議、培訓。
9 檔案管理
工業園區環保管家服務周期結束后,服務單位應做好相關資料的歸檔管理工作:其中紙質資料保存 時間原則上不低于3年;電子檔案保存時間原則上不低于5年。